引言
宋代提點刑獄公事的職權,用學術理論來解釋,應該怎麼理解?——首先,我們要知道,在當時提點刑獄公事是宋代路一級的監司官員,在研究提點刑獄公事的具體問題前,有必要先對其與路的關係有一個簡單但全面的瞭解。宋代的路是沿用唐的監察區道而來的,到了淳化五年(994)才正式確立路制,北宋時轉運使權重,路的劃分多以轉運使所轄為準,而南宋時戰爭頻繁,則多根據經略安撫使的駐地轄區而設置的。宋代的路並不是一成不變,從太祖建國至南宋滅亡一直有所變化。
北宋時期
至道三年(997),北宋才開始分十五路。真宗朝,川峽路頻發農民起義和兵變,鹹平四年(1001)三月辛巳,真宗下詔“分川峽轉運使為益、梓、利、夔四路”,將西川路、峽西路分為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四路,天禧四年(1020),宋真宗又將江南路分東、西路,路的總數增加到了十八路。
皇祐五年(1053),新置京畿路,路總數增加到十九路,不久又罷京畿路。神宗熙寧五年(1072),將京西路分南北,淮南路分東西,陝西路分為永興軍路和秦鳳路,形成了二十一路的設置。次年,河北路又分為東西兩路,此時為二十二路的設置。
熙寧七年(1074),京東路、兩浙路均分東西兩路,但旋即兩浙東西路又合為一路。熙寧九年(1076),兩浙路再次分東西路,後又為一路,至此形成了二十三路的設置。提點刑獄公事在真宗朝成為定製以後,其所轄路區劃一直以轉運使路的劃分為準,與轉運司的轄區基本相同。
元豐元年(1078),宋神宗命轉運司在河北、京東、京西、淮南、永興和秦鳳路實行通管制度,轉運司變為十八路的區劃,但“提刑、提舉司仍舊分路”,提點刑獄公事仍舊實行二十三路的區劃。元豐八年(1085),正式確立了二十三路的劃制。
元祐元年(1086),宋哲宗將“京東西路、京東東路併為京東路,京西南路、京西北路併為京西路,秦鳳等路、永興軍等路併為陝府西路,河北西路、河北東路併為河北路,淮南西路、淮南東路併為淮南路”,轉運司和提點刑獄司同採十八路的劃制。不久這些並路的路重新分路,加上新設的開封府界,重新恢復到二十四路。
之後又廢除開封府界,陸續置京畿路、燕山府路、雲中府路,直到宣和四年(1122)最終形成了二十六路的劃制。不過燕山府路和雲中府路新設不過三年便淪入金人手中,因此北宋滅亡時提刑所轄區劃共二十四路。
南宋時期
建炎南渡後,南宋國土減半,各路時有變化,紹興和議後,宋金邊界確定,南宋僅存西南十六路。理宗嘉熙年間,利州路分東西,形成了十七路的區劃。理宗朝抗元戰爭失敗後,又失京西南路、成都府路、潼川府路、利州路、夔州路,僅剩十一路區劃,此後一直維持這個路劃制直至被宋亡。
南宋都城地處兩浙路,必須加強管理,因此兩浙路在南宋時期一直是分東西兩路的。另一個調整較複雜的是淮南路。淮南路在南宋初期仍分東西兩路,後來由於戰爭的壓力,淮南兩路合一,並且由轉運司兼領提點刑獄、提舉常平等事,之後又先後經歷一次並路、分路,此後該地區雖然有東西兩路,但一直由轉運司主管,提刑司之事則由轉運判官兼領。
綜上所述,北宋前期,提點刑獄公事的路區劃和轉運使是一致的。宋神宗時期開始出現提點刑獄公事的路區劃和轉運使的有所區別,這時轉運使的在有些路實行通管制度,南北路、東西路合一,而提點刑獄公事所在路則仍舊分路。
北宋後期,提點刑獄公事的路區劃數量也達到了宋代的頂峰。到了南宋,由於國土面積的減少,提點刑獄官公事的路區劃數量也較北宋更少,除了兩浙、淮南地區長期與轉運司不一致以外,路分基本無差別。
提點刑獄公事一職原本是為分轉運司之權而設,因此提點刑獄公事的轄區基本上和轉運司等監司的轄區是一致的。但提點刑獄公事掌管的刑獄事務繁多,為了便於行使職權,曾將這些路如京東、京西、兩浙等路便分為兩路,故而提點刑獄公事在各路的廢置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提點刑獄公事的職權
正如南宋學者呂祖謙所說,提點刑獄公事“雖專以刑獄為事,封樁、錢穀、盜賊、保甲、軍器、河渠,事務寖繁,權勢益重”。提點刑獄公事的最初職權是按察刑獄司法,“察掌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復案牘,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但隨著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自提點刑獄公事逐漸身兼數職,在農事、財政乃至治安和軍事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提點刑獄公事職權範圍逐漸擴大,這背後是政治、經濟、社會共同作用的結果。
職權的設置與種類
自宋太宗命司馬員外郎董循等十人分充諸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公事之時,提點刑獄公事的職權即是“管內州府,十日一具囚帳供報,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州、縣敢稽留人獄,久而不決,及以偏辭按讞,情不得實,官吏徇情者,悉以聞”,首要之責是按察地方刑獄。後來被廢再設,按察刑獄之事雖仍是其主職,但職權不斷擴大。
按察地方刑獄
按察地方刑獄是提點刑獄公事的主要職權,包括巡察地方已決刑獄案件、平反冤假錯案以及審理疑難案件。
巡察地方已決案件是提點刑獄公事的按察地方刑獄的首要職責,“專察視囚禁,審詳案牘 在系久者,即馳往案向,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聞”。宋代提點刑獄公事要經常巡視監察所轄州縣官是否嚴格按照法律審理刑獄案件。如果遇到“重罪已明,不礙檢斷,而本州非理駁退者”的情況,提刑官則要對此出面干預、及時糾察。
宋代統治者對提點刑獄公事的這一職權也十分重視,屢次下詔強調,要求他們對州縣的刑獄案件如實上報、糾舉。如北宋時宋神宗“詔諸路提點刑獄司,具逐州軍經略、安撫、鈐轄司特刺配人元犯以聞”,南宋時則有宋高宗令提點刑獄公事“每季條具一路刑獄禁系多寡,核實以聞,嚴加黜陟”。
宋代統治者多次強調提刑官糾正、平反冤案錯案的職權。上文提到,真宗就曾因為憂慮冤獄無法平反導致百姓蒙受災難而復置提點刑獄公事,委派其到地方上視察刑獄、詳閱案牘,減少冤案錯案的發生。南宋紹興二十一年(1151),宋高宗也強調:“提點刑獄職在乎反,尤當遍臨所部”,提點刑獄公事的職責就在於平反冤錯。提點刑獄公事有審理疑難案件的職權。
景德四年(1007)復置提點刑獄公事時,宋真宗就規定:“諸色詞訴,逐州斷遣不當,已經轉運使批斷未允者,並收接施行。”提點刑獄公事對案件擁有審判權,但僅僅是針對已經轉運使批斷未允者。仁宗時也有類似的規定:“諸色人訴論公事,稱州軍斷遣不當,許於轉運司理訴,轉運不理,許於提點刑獄陳訴。”
只有訴諸轉運司而轉運司不予受理的情況下,提點刑獄公事才可以受理。元豐改制後,凡是州縣不能定斷的疑難案件,都由提點刑獄審理。歷南宋一代,“諸路每歲決獄專委憲司”,如果提點刑獄審理不當,則可以向中央司法機構申訴。
元豐改制對於死刑案件的終審權也有較大的影響,此前死刑案件的判決執行權由地方官吏掌管,僅由刑部在行刑後複核。元豐改制以後,提點刑獄公事享有死刑案件的終審權,宋徽宗就曾規定“今後大辟已經提刑司詳復,臨赴刑時翻異,令本路不幹礙監司別推。”
按察官吏行為
按察官吏的不法行為也是提點刑獄公事的重要職權之一。景德四年(1007),宋真宗就已明確要求提點刑獄公事將“官吏貪濁弛慢者,具名以聞”。
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正月,提點陝西路刑獄就曾彈劾邠寧環慶副都部署陳興縱容部下違法犯罪,“縱所部禁兵為劫盜,又釋不誅”,陳興軍職被罷去;天聖二年(1024)六月,提點梓州路刑獄王繼明彈劾梓州知州王世昌“昏耄不治”,王世昌被罷去知州職務。包拯也曾上疏:“國家設提刑按察之職,察郡吏廉穢之狀,其治績尤著者必慰薦稱舉,貪懦不治者,則必體量按劾。”
結語
總的來說,在當時,可見提點刑獄公事職責所在就是按察所部官吏行為,對官吏提刑官的按察也是對地方官賞罰的依據,對政績顯著的則慰問薦舉,對昏聵無能的則嚴加按劾。到了南宋,提點刑獄公事對官吏的按察範圍更加大了,不僅按察所部州縣官,還對州縣的吏人,甚至轉運使都有按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