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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學根據相關研究,我們可以總結出六類嘗試。該方向的早期探索者、意大利經濟法學派的研究。該學派主要關心的是中世紀在法史尤其是意大利法史上的地位。

其代表之一薩爾維奧裡意在書寫一部通貫的意大利法史,因而在書中,他對法觀念的“歷史連續性”問題尤其重視。典型例證之一就是其有關“公平”觀念的歷時性考察。薩爾維奧裡認為,考察中世紀經濟中的公平問題,不能將之狹隘地理解成純粹的、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公平,而應該特別留意它的中世紀宗教與道德語境。

例如,基督教教義、教會法和神學語境中的公平就以高利貸作為反例,認為它有悖公平;而世俗法如羅馬法、商法等則傾向於維護放貸者的權益,認為它恰恰體現了公平。薩爾維奧裡的提醒對於我們認識中世紀經濟公正問題的豐富內涵,頗有助益。

教會法與民法之間的這種反差或張力,一則讓我們看到了兩者在根本出發點或預設前提上的差異,二則讓我們注意到“公平”觀念內涵的多元歧異性,三則讓我們留意教會法背後的倫理與羅馬法背後的態度彼此共存、角力的事實。

中世紀經濟倫理的第二類法學解釋為“自然法”分析,其重要代表為約翰·T.努南的研究。在努南看來,自然法解釋有兩層基本涵義。一是自然法層面的討論使經院學者的論斷具有了理性分析的內涵,而不再停留於原來的一味譴責層面。

二是自然法解釋與民法解釋不同,它是基督教道德神學的演繹和延伸,其邏輯起點仍在基督教教義與道德形而上學之中。在此語境下,努南詳盡考察了教會自中世紀至現代的高利貸論,同時揭示了其背後的教會倫理依據,如時間的買賣、產權歸屬、勞動報酬、損失補償、逾期懲罰、公平正義、兄弟情誼、博愛德性等。

努南的自然法視角對於增進我們對中世紀自然法的認識頗有助益,而他廣博又詳盡的案例考察尤其是許多至今都站得住腳的觀點,為他贏得了學術權威的地位,他的《高利貸的經院式分析》也因此成為而且仍將成為相關領域的經典。

相關領域的第三類法學解釋在於從現代的部門法視角出發,探究中世紀經濟倫理中的法的意涵。相對而言,“商業法”視角更為突出。有學者認為,商業法解釋不僅需要從法的體系角度進行,還需要重視歷史維度的考察。

延續這一邏輯,中世紀經濟倫理進入了商業法學家的視野。在中世紀歐洲,商業法有無“獨立性”?有學者認為,中世紀商人逐漸發展出了自身的行為規則如商業法。不過,這種法尚處於“自治法”階段,但“自治”也意味著商人的行為規則已擁有自身的存續空間,由此,它和教會法之間也就產生了一種持續的張力。

這種“自治法”精神還體現在商業契約之中。例如,中世紀的借貸合同就有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傾向,這與教會的傾向明顯不同。如此,我們從商業法的獨立性角度,也能看出在中世紀經濟倫理內部,教會教導與商業法精神彼此歧異、競爭的事實。

第四類法學解釋旨在以具體的經院學者的高利貸論為例,探討中世紀教會法與基督教神學的微妙關係。通過詳盡考察錫耶納的傑拉爾和喬瓦尼·丹德勒阿的高利貸論,阿姆斯特朗認為,這種微妙關係在教會關於償還高利貸所得的規定中得到了鮮明體現。

第五類也是最新近的法學解釋之一,在於詳盡考察中世紀晚期法蘭西地方教會法庭發揮的多重職能:教會司法、道德倫理教導與普通人的信貸管理。此種研究由泰勒·蘭格開啟。蘭格研究的材料基礎、聚焦程度和思維框架都與以往研究不同。

其研究有兩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如其著作標題所示,他關注的是教會法庭運用“開除教籍”方式督促普通人之間債務償還的歷史,其中涉及教會司法的程序、原則和理論與倫理背景。

在闡明教會法庭如何通過此類司法實踐管理普通人的經濟事務之外,他還重點表明,教會的這類司法實踐是宗教改革之前歐洲(如法蘭西)的特定司法形式。他認為,隨著宗教改革的到來,教會的司法權受到限制,司法主權的時代開啟。

相關領域的另一類新近解釋重在討論中世紀教會的經濟立法及其背後的倫理。這方面以趙立行為代表。在趙立行的分析中,有三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首先,他指出教會經濟立法並未脫離基督教道德神學的關切,這突出表現在它尤其重視經濟犯罪的“動機”問題。

從法律角度來說,動機本身並非懲治的對象,但在神學倫理中,動機本身就構成了罪。如此,教會的經濟立法並沒有割裂法律與神學的聯繫。其次,和現代法律不同,教會在執行經濟法規時,往往通過宣佈“契約無效”來結束紛爭。

關於教會經濟法規的效力,他指出,由於法律的受眾普遍為基督徒,教會的經濟法規事實上突破了作為一般性實在法的約束限度,而是與基督教倫理緊密相連,並藉此對基督教界產生廣泛、深刻而持久的影響。最後,他指出,教會經濟立法的最重要目標在於保護教產,維護教會賴以存續的物質基礎。

這一點提示我們,教會經濟倫理有其“物質”性的一面。不理解這一面,我們很難理解這種倫理的邏輯前提和基本性質。在教會經濟立法問題上著重指出教會偏重“犯罪動機”和往往訴諸“宣佈契約無效”這兩點,對於我們推進經濟倫理研究頗有意義。

正是這兩點,使我們更加能夠理解中世紀法律和法觀念的特殊性。若結合朗厄姆的看法,我們對此則有更好的認識:在中世紀經濟倫理中,借貸雙方之間的公平往往不在於雙方是否遵守契約,而在於契約本身是否正當、有效;這種有效性的終極依據來自基督教的教義與神學。

按此邏輯,當契約違背了基督教的博愛德性時,即使契約建立在雙方知情、自願的基礎上,也會被視為不正當、無效,這和現代世界的契約觀念明顯有別。從商業法或更具體的合同法的角度來看,中世紀的交換關係中的公平正義與現代的交換正義有著根本性差異。可以說,現代的交換正義觀念已從“動機定罪”所代表的基督教倫理範疇中“解放”出來,變得更具有行為考量的意味。

經濟學解釋開拓了中世紀經濟倫理研究的新維度,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雖然中世紀不存在純粹的、獨立的經濟問題和經濟學,但教會經院學者多有運用我們今天所用的“經濟”術語展開討論。就此而言,我們有理由借用經濟學眼光加以探析。

不過,對於這些“經濟”術語,如果研究者缺乏必要的經濟學素養與關切,也將難以勝任解釋工作。因此,對於欲具備此方面基本功的非經濟學人而言,積累經濟學學養的嘗試實有必要。

通過經濟學解釋,我們能夠看到,現代的經濟觀念、思想、規範與制度,同過去的機制至少保持著某種意義、程度上的聯繫,如此,現代的經濟學也就不至於成為一種天降之物,一種毫無歷史根基的存在。就此而言,朗厄姆的研究堪稱傑出代表。

然而,經濟學解釋也並非沒有可拓展的空間。以朗厄姆為例,我們仍可看到這一點。正如朗厄姆自己所說,他的研究總體上仍屬於“從觀念到觀念”的考察,因為作為一名經濟學家,他更關心的還是經濟學語境中的思想傳統如何發展。

如此一來,他的方法也就難免留下一些遺憾,比如他對同時期社會、政治與文化語境的考量仍有不足。以具體的經院學者的論述為例,我們更能看到經濟學解釋的拓展空間。在13世紀方濟各會神學家奧利維的“資本”論中,我們遇到了一個令學界倍感興趣的問題:他所說的“capitale”到底是不是我們眼中的“資本”?

根據熊彼特和朗厄姆等人的觀點,它具有資本的意涵,但僅限於商業資本或營業資本層面,而非同時具有借貸資本的意蘊。根據中世紀語境,我們有理由認為,他們的觀點具有說服力。

然而,新的問題也隨之而來:奧利維是否真的像後世的人們那樣,是在正面贊成、強調資本的增殖特性的意義上談論資本?結合奧利維的時代背景和整個中世紀高利貸禁令的語境,我們不難發現:他的“資本”論其實只是他的總體反高利貸邏輯的一個具體引申。也就是說,他的“資本”論是有邏輯前提的,即放貸者有無取息動機。

如果一位商人—放貸者故意放貸,那麼他所得的補償就不是利潤補償,而是利息補償,而利息是沒有理由要求補償的;只有被迫的放貸,也即他是出於自己的仁人之心而非牟利的慾望,將原本用於商業投資的錢款轉貸給他人,其行為才讓人相信,補償所對應的不是利息,而是合法的商業利潤。這才是奧利維論說“資本”的深層含義。

如果忽略中世紀教會自11、12世紀以來對“動機”的強調,那麼我們難免會用現代的“資本”思維對之進行比附,從而犯下“時代錯置”的錯誤。此外,奧利維不是為了資本而論說資本,也即在他筆下,資本尚未成為一個理所當然的東西。

如果經濟學解釋能考慮這一層面,那麼有關奧利維的“資本”論的研究就會更具有說服力。也正因為意識到這一點,最近有學者指出,奧利維的“資本”論仍屬於中世紀思維範疇,而非現代意義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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