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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國近現代,具有藏書功能機構的名稱,發生了從“藏書樓”到“圖書館”的轉變。轉變過程並非“圖書館”直接替代“藏書樓”,“Library”一詞從西方傳入中國,並最終確定為“圖書館”的中間過渡階段,有“書藏”“書樓”“公書林”“義書館”等十幾個中文對應詞。

“館長”作為此類機構掌管者的稱謂,伴隨著機構變革,也經歷了多種稱謂並存,後逐漸統一的過程。同中國藏書的起源一樣,藏書管理專員同樣可追溯至公元紀年前,先秦時期的“史官”被認為是中國最早的藏書掌管者,據《史記》記載,老子就曾是“周守藏之史”。

至漢武帝時,“置寫書之官”,東漢末年專職藏書管理的機構——秘書監出現,並一直存續至明朝滅亡。鴉片戰爭後,“Library”作為一個新概念與新名詞進入中國,伴隨而來的還有既指當今語境下的館長,也指館員的“Librarian”。

歷史上曾有許多詞與“Library”有對應關係,曾與“Librarian”有對應關係的指向館長的語詞亦甚多,如清末的“提調”“監督”“坐辦”等,1912年中華民國宣告成立後的“館長”“主任”等。

經過一番西方思想傳播與接受的過程,最終確定了“圖書館”與“Library”的對應關係,也確定了總理館務的專員——“Librarian”與“館長”一詞的對應關係。名稱的轉變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事物本身社會功能的變化,以及社會對此事物認知的變化。

目前針對近現代圖書館“館長”稱謂演變過程的研究,僅有黃少明粗略梳理了“館長”稱謂變化的軌跡:清末官辦的學堂藏書樓及省圖書館中掌管者的稱呼多用官職名,民國後,這些稱呼被廢棄,“館長”稱謂逐漸被廣泛使用並確定下來。

為更詳細地論述近現代“館長”稱謂的演變,考察時間範圍界定為清末19世紀90年代至1937年全面抗日戰爭爆發前,文章蒐集、分析此時期圖書館館長稱謂的使用情況,力圖更為清晰地勾勒出圖書館館長稱謂的演變過程。

為區分“館長”稱謂與館長本人,文中部分內容,尤其是在“館長”稱謂尚未廣泛使用的時期,以掌管者指稱主管藏書樓或圖書館總體事務的人,稱謂則標以引號加以區分。

清末圖書館掌管者稱謂。1892年,晚清思想家鄭觀應在其著作《盛世危言》中,提議朝廷在各廳、州、縣分設書院,並要“購中外有用之書藏貯其中……派專員管。”這份提議後由當時的禮部尚書孫家鼐進呈光緒帝,光緒帝閱後下令大量印刷分送各大臣閱看,仿效西方開辦具備公共性質的圖書機構的思想進入到清末朝廷官員的視野,但實踐貧乏。

1895年,康有為在北京建立了強學書局,《強學書局章程》中寫書局主要任務為“譯印中外時務新書”,待財力充足後將農工商等各類圖書“皆購備一份,俾資考證,如西國藏書樓、博物院之例。”

此時的強學書局管理上採用了西式的理事會制度,在《北京強學會章程》中規定入股最多及集款最鉅者數人為股主,總司局事,並設正副董事各四人,強學書局的事務,由全體董事共同商議,西方圖書館民主化管理的理念在強學會書藏中得到了體現。

譚嗣同、唐才常等人還在湖南創辦了南學會藏書樓,並設置“管書人”管理藏書,其職責包括圖書登記、清點圖書及圖書晾曬。1898年“戊戌變法”失敗後,維新派人士創辦的這些學會多被迫解散,藏書樓也不復存在。

1898年,京師大學堂成立時即設有藏書樓,其掌管者稱為“提調”。此前,在天津海關道盛宣懷的倡議與推動下,北洋西學堂於1895年已在天津開設,學堂設有圖書館,次年,北洋西學堂更名為北洋大學堂,其圖書館掌管者可查的最早委任記錄為《天津市圖書館志》所載的,1905年“北洋大學堂任沈嘉炎為通判銜圖書館經理官”。

此外,1897年,張元濟在北京開設了通藝學堂,學堂同樣設有圖書館,這可能是中國第一個正式使用“圖書館”一稱的圖書館,《通藝學堂圖書館章程》中規定館內“設館正一人,即由同學兼理,專司搜採……館正暨總理隨時抽查”,可見通藝學堂圖書館管理館務的專員稱為“館正”。

但1898年維新運動失敗後,張元濟受到牽連,通藝學堂無人主持,最終併入了京師大學堂。1904年《奏定大學堂章程》頒佈,將藏書樓提調改為圖書館經理官,京師大學堂藏書樓的掌管者稱謂隨之更換。

京師大學堂的創辦帶動了當時全國各地創辦學堂的熱潮。1901年時任山東巡撫的袁世凱擬定了《山東省城試辦大學堂暫行章程》,隨創辦大學堂的奏摺一同上報,其中指出山東大學堂計劃籌建一座藏書樓,正式建成前先設一臨時藏書場所,派專人管理。

後續成立的許多大學堂的章程均參考了山東大學堂這一章程,江蘇、廣西、浙江、山西、貴州巡撫在奏請朝廷準允開辦大學堂時都曾表示學堂設立將參考山東大學堂的章程酌情辦理。

但《山東省城試辦大學堂暫行章程》中並未說明管理專員的稱謂,後續創辦的學堂,其藏書樓掌管者的稱謂各行其是,1902年,《浙江大學堂章程》中規定堂內設藏書樓,其章程另訂,但此藏書樓章程尚不可考,唯有章程中規定總理一員“總掌學堂一切應辦事務”,可能擔任著管理藏書樓的職責;

《貴州省城試辦大學堂暫行章程》中規定藏書樓設管理員一人,但學堂人員是否嚴格按照規定配置並不確定;山西大學堂藏書樓掌管人則稱為“掌書”,1903年頒佈的《陝西大學堂章程》中關於人員的規定僅涉及教習。

可見清末進步人士所辦的學會書藏、學堂圖書館尚未形成嚴密的組織辦法,清末官辦的各省大學堂人員組織的重點在於教師,藏書樓本身規模不大,管理人員的組織並無明確統一的規定。

清末官辦的省圖書館掌管者的稱謂,其中多數借用官職名,如“總辦”“坐辦”“提調”“監督”“總理”等,都可從清朝官職名中找到一些關聯。民間此時出現了私人創辦的具備開放性質的圖書館,即1904年正式向公眾開放閱覽的浙江紹興藏書家徐樹蘭創辦的古越藏書樓,其掌管者稱為“總理”。

宣統元年(1909年),在清末“新政”的催生下,清政府頒佈了《京師圖書館及各省圖書館通行章程》,其中第六條規定“圖書館設監督一員,提調一員(京師圖籍浩繁得酌量添設以資助理)其餘各員。”

這才在法規層面明確了圖書館掌管者的稱謂,可惜此時清政府已行將就木,在已設的圖書館中,規定的執行並不普遍;擬設的圖書館,如甘肅圖書館、廣東圖書館、山西圖書館,則因為經費、社會動亂等問題最終在民國元年前未能完成籌設或未能存續下來。

中華民國政府建立後,圖書館歸屬教育部管轄,1915年,教育部頒佈了《圖書館規程》與《通俗圖書館規程》,前者第五條規定“圖書館得設館長一人,館員若干人”,後者第四條規定“通俗圖書館得設主任一人,館員若干人”。

1927年的《圖書館條例》在1915年版的《圖書館規程》的基礎上做了部分修訂,在“圖書館得設館長一人”這一條上保持沿用,對館長的任職資格做了規定,同時對私立圖書館的組織辦法做了更詳細的說明,要求“私立圖書館應設立董事會,為該圖書館法律上之代表。

私立圖書館董事會有處分財產,推選館長,監督用人行政,議決預算之權”;1930年頒佈的修訂後的《圖書館規程》內容基本與此相同。1927年教育部頒佈全國性的圖書館法規後,地方政府也頒佈了地方性的圖書館法規。

安徽省教育廳制定了《安徽省圖書館規程》,作為條例之補充法規,其中依然規定圖書館設館長一人,但對公立圖書館與私立圖書館的情形做了區分,規定“本省各圖書館,除遵照大學院頒佈圖書館條例外,凡公立圖書館應依據本規程辦理之。

私立圖書館組織及辦法,得自訂之;但須呈報該館所在地之教育行政機關合訂,並受其指導。”山東省教育廳次年制定的圖書館規程亦系此情況,雖有些補充,但依然是以全國性法規為前提。

然而,也出現了地方性法規與全國法規不同的情形,1927年頒佈的《湖北各縣市通俗圖書館規程》中規定“各縣市通俗圖書館館長由各該主管教育人員兼任之”,此處又將通俗圖書館的掌管者稱為“館長”。

民國政府教育部對大學組織有專門的法令,1912年的《大學令》和1913年的《大學規程》均未涉及圖書館管理人員的設置,1924年的《國立大學條例》規定國立大學圖書館、觀測所、實習場、實驗室等,各設主任1人,以正教授或教授兼任;

1929年國民政府頒佈《大學組織法》,關於圖書館的規定再次空白。總體看來,民國時期官方文件上將圖書館館長的稱謂集中到了“主任”與“館長”之上;

私立圖書館管理制度上應歸入董事會制度,館長一職設在董事會之下,政府部門也為私立圖書館的組織方法保留了一定的自由空間;大學圖書館組織則未從法規層面作明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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