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那麼在古埃及人眼中“瑪阿特”就是準繩和審判者。
“瑪阿特”一詞在埃及語的基本意義是“直”或“真”,引申為“正義”埃及人把公正、正直的人稱作有“瑪阿特”。
埃及國王有時自稱“正義的太陽”或“正義”。
在埃及的神學裡,瑪阿特就是正義女神。
插在她頭飾上的正義的羽毛是她的象徵。
她的像章被大法官佩戴在金色的衣領上。
大法官戴上它表明訴訟開始,判決做出時,大法官把它交給勝訴一方當事人,作為其勝訴的標誌。
“瑪阿特”的思想內涵
在埃及人的神學理念中,具體來講瑪阿特不僅僅是創世之初眾神就確定的宇宙秩序,而且還包括公正、公平、和平、正義、和諧、永恆等豐富的思想內涵。
這是法老王權最為核心的執政理念,也可以說是“埃及王權的一個根本特徵,一個深深地紮根於埃及人思想意識中的特徵:檢驗一切事情是否具有真正重要意義的標準是此事是否具有永恆性”。
而實際上具有永恆性的事物也就是具有普適性的事物,而這種普適性實際上就常常體現為公平、正義等含義。
因此,在古代埃及社會中,瑪阿特女神或者瑪阿特這個概念成為了埃及社會規範世俗倫理和道德的最重要的概念或者理論。
在奧西里斯主持的亡靈審判中,正是瑪阿特女神將自己真理的羽毛和亡靈的心臟放在一起進行稱量,如果失去平衡,那麼亡靈的心臟就會被惡獸吞掉,亡靈也就永遠失去了復活的機會。正是通過奧西里斯主持的亡靈審判,得以對亡魂生前的作為進行評判。
只有生前小心地遵從瑪阿特對真理、正義和秩序的要求和規範,心臟才能和真理的羽毛保持平衡。
如此一來,瑪阿特這個作為神學的概念就實現了世俗社會所需要的規範社會倫理道德的功能。
義務的責任感
而對於法老來說,瑪阿特既是宇宙、國家和社會、倫理秩序,那麼也就是自己的王權進行社會管理的執政理念和政治思想。
於是,不僅國王,而且包括政府百官,所作所為不僅是本身世俗職責所在,而且更是一種宗教義務,並且基於信仰而增強了這種義務的責任感。
既然在理論上國王是眾神的後代,是眾神在人間的代理,那麼國王或者法老的本身職責就應該是維護眾神在創世之初就確定下來的和諧秩序。
王權與“正義”的關係,也反映在古埃及的教諭文學之中。
在古王國時期的文學作品中,比如《涅菲爾提預言》、《卡凱培拉塞耐布的苦訴》,都強調了社會的秩序與正義需要強大而公正的王權。
中王國時期的教諭文獻也都涉及了對王權與正義的思考,教導王子如何成為一名“正義”的國王。
王權和政府的“正義”問題也成為中王國時期“正義”概念的主要範疇。
國王要以瑪阿特為中心
有學者認為,在古埃及世界中,瑪阿特是秩序、忠誠和正義,國王是拉神在塵世中的代表。當時處於法律的個人化時期,邏輯是國王通過神的授權獲得王位,依據法律管理國土,所以在早期,國王都是直接頒佈法令。
因為埃及人認為,國王就是神,他代表了法律的無可置疑。
簡單地說,國王的話就是法律。
但是古埃及人強調國王要貫徹和體現對拉神的理解,要以瑪阿特為中心,來實現社會秩序和正義。
關於瑪阿特有一段“教諭”如下:
瑪阿特是神聖和崇高的,她的價值是恆久的……她正好是橫於無知者面前的一條路。
不良行為從未如願,邪惡可能獲得財富,但真理的力量是她所維護的。
這段話體現出了古埃及人認可創世時所建立的神聖秩序,這種秩序根本上表現為常態,在社會中它表現為正義,而在個人生活中則體現為真理。
這段教諭並不特別針對王國,從教諭的文字上看,似乎是對所有行政官員而言的。
瑪阿特是這種秩序和存在的本質,無論我們是否認可她。
這體現出了古埃及人樸素的秩序思維,說明在社會秩序裡,有一種既定前提的情況下,要認可這種前提並識別出實踐性的既定行為規則。
法官要倚重瑪阿特來履行職責
在古王國時代(公元前2700—前2200年),埃及人把歐西里斯神作為在人死亡進入天堂前進行最後審判的法官。
在埃及的訴訟程序中,法官(畫中坐在上面宣讀罪名清單)。
在被告答辯的時候,一個官吏在天平的左側稱量他的心臟,右側是正義的羽毛(女神瑪阿特)。書記官托特便高聲說道:“聖索斯,書記官。
說神聖話語:看,我聲明,在俄賽里斯的家裡,皇室宰相修尼費是合法公正的。
他的心臟在天平上:沒有發現邪惡”。“合法公正”一詞在埃及的文字裡同義於“無罪”。在每一個墓碑上都刻著這句話(作為死者身後無罪的讚美之詞)。
如果被判無罪,靈魂就會被荷魯斯帶到太陽神和首席大法官俄賽里斯面前,說:“荷魯斯是父親俄賽里斯的代表,修尼費的監護人。看,我把修尼費帶給你俄賽里斯,他已經通過天平的審判,天平保持平衡。”
非常有趣的是,即使是在遠古時期的埃及,那些關於末日審判的描述其實是生活中實在地進行著的訴訟的一個翻版。
在末日審判的時候,有技巧的辯護會使最終的結果對於被審判人非常有利,甚至與這個人事實是否有罪無關。
這樣的描述在今天仍然在使用,用來描述那些通過辯護技巧,讓被告無罪獲釋的律師。
而早在第1和第2代時期(公元前3100—前2700年),就有法律體系存在了。
瑪阿特對法官和他們的責任感是非常重要的。法官被稱為“瑪阿特的牧師”,他們戴著瑪阿特的像章以作為他們忠實履行職責的標誌。
就是基於這樣的邏輯,古埃及人把公正、正直的人稱作瑪阿特;埃及國王有時自稱“正義的太陽”或“正義”。
瑪阿特是唯一的,非個人化的,影響法官決策的因素。
國王體現了瑪阿特的意志,而且是塵世中瑪阿特意願的宣示者。
法官應該識別出這些意願,並以此為行為。
更加值得關注的是,訴之於瑪阿特並不是法官所獨有的,而且也不僅僅是指一個執法者按照職責要求履行行為,瑪阿特代表的似乎是司法活動中要體現出來的深層次的正義。
自然和諧:正義和秩序的抽象體現
在一些學者的歷史學著作中探討了正義和古埃及法的關係。
有觀點認為,“瑪阿特”其實是起源於宗教的一個詞彙,它處於古埃及法律體系的中心。它包含了對宇宙秩序的理解,涵蓋了人們的日常生活。
在這個概念下,有自然界的神聖,有法律秩序,有人們的日常生活,也有內心世界和道德規則的概念在內。
儘管瑪阿特具有角色特性和性格,在具象上被描述為“Maat”神,但是她所代表的是秩序、真理和正義,整個法律體系都是由她主導的。
在古埃及的所有時期,所有的國王都承認瑪阿特,並認為自己是她的代表。
在古埃及,瑪阿特是所有的司法和行政的主導原則和終極目標,所有的行為都是為了提升瑪阿特。
這樣,瑪阿特也就成了法律的理想狀態的一種寓言。
她包含了所有人類行為的理想狀態,所有的人都應該為她而奮鬥。
事實上,這種法律是一種宇宙的秩序,也就是瑪阿特。
為履行神的使命,國王做出的每個命令都是神的決定,擁有法律的權威,也不管這種命令是否以書面的形式下達。
公平觀念與日常生活緊密結合
公平觀念滲透在古埃及人生活的每個角落,比如從古埃及人的墓葬中就可以看出來,當時的人們重視死後世界,要在墓葬銘文中對通往公平之路進行描述。
這些文字充分反映了他們對公平理念的追隨,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公平是通過審判來衡量並得以實現的。
儘管古埃及的法律帶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將國王的命令視作法律,但這並不意味著國王本身可以隨心所欲地頒發任何命令。
相反,由於神授王權的制約,國王的命令也往往被認為應當體現神與自然的意志,並儘可能地符合正義的要求。
在古埃及的法律觀念中,對正義的追求佔據了中心的位置。
而受到神權法的影響,古埃及法律對於正義的理解,又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對於瑪阿特神及其相關觀念的塑造而展現出來的。
總論
當埃及王權的變更涉及神權時,統治階級也基本上不會去否定原有的神祇權威。
政權更迭使埃及全國性神祇數量有增無減,因為王權的威嚴來自神祇,對原有神祇的否定,其實就是否定自己的神祇和威嚴,同時還會喪失一大批支持的民眾。
所以,歷代埃及王權對神權都保持寬容態度,讓原有的神祇在自己的新神祇領導下繼續享用人間的祭拜。
總之,在古代世界,君主被神化以及王權神授的理論並非是個別的、偶然的現象。
但是,古埃及國王的神化,顯然是超過了近東的其他民族。
古埃及的君主一開始就是神或神的化身,是一個有形的實體的神。
國王是神而不是人,君主國王的神化及其神的屬性,尤其是它集胡神(命令和權威的化身)、西阿神(知識和智慧的化身)和瑪阿特神(秩序、真理和正義的女神)於一身,成為古埃及專制主義政權統治的思想基礎和國王權威的重要來源。
參考資料:
對正義和秩序的追求;古埃及法研究;2016.11;商務印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