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自古以來就有的一種刑罰,這是一種有著繼承關係但是不同朝代又有著差別的制度,但是古代的死刑也並非是一口斷絕的,而是從漢朝開始就產生了複核制度,這時候被稱為錄囚制度。
錄囚,中國封建時代由帝王或長官審查案情、平反冤獄、督辦積案的制度,也是對司法官員審判質量的考核,作為中國傳統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歷代相因,至於清代。
制度發展到南北朝成形,從而被後面的朝代很好地繼承,到了明清兩代進一步完善,對死刑案件的複核程序也更加縝密。
如果一個犯人被判了死刑,那麼是不會立即執行的,還需要彙報給上一級部門,這叫轉審,當然這也不單單針對死刑。
案件需要五層審查,州縣衙門是第一層,第二層則是府、直隸州、直隸廳,第三審為守道和巡撫等級,第四就是臬司(按察使司),之後為地方的最高層級,總督巡撫。
案件上報到中央的話就是刑部或者三法司,最後上報給皇帝進行最終決策。
先是州縣初審,會對案發現場進行勘察,收集到一切可以收集的人證物證,再緝拿兇手到縣衙審問,其中州縣長官的判決意見就是一個初步參考,並不代表結果,之後主動上報給上級官員,呈送相關的卷宗。
如果上級官員對州縣官員呈送的證據有任何疑問或覺得有不妥的地方,可以進行反駁,而他現在需要做的就是把這個案子彙報給臬司和督撫,另一方面則是需要讓州縣衙門重新調查或者覺得這個州縣存在嫌疑,那麼案子可移交給其他州縣辦理,最大程度確保真實性。
督撫的再一級上報就是到中央複審,對一般死刑案件,由督撫將題本送到通政使司核對,一看內容沒什麼問題了,就交由內閣批紅,同時把報告書分發給各部院,當然大理寺和都察院也不例外。 皇帝批示完題本後,給出意見然後再傳達下去。
如果是說有三法司核擬具奏的,那就是以刑部為中心,刑部負責查明之後適量定罪。如果他們發現督撫上的案情不明或者定罪不當就會直接讓他們重新審理,如果督撫不改就會被處分。
不過如果是發生在北京的命案就不用這麼麻煩,他們會直接交給刑部審理再告知給皇帝,皇帝再讓三法司審核。
當然這都是普通人的流程,如果是朝廷官員犯了罪又該怎麼樣呢。
自古官員就有等級性,在犯罪方面也不例外。比如地方衙門是沒有權利擅自拘拿審問官員的,只有督撫或者督察院科道官員上本彈劾,皇帝把被彈劾的官員撤職之後才能捉拿審問。
地方官員由藩臺和臬司共同初審,兩司下的衙門要把審問到的情況和犯人一起解省,審問之後轉給督撫,再給皇帝題奏,讓刑部按審轉流程走。
還有一個特殊等級就是旗人,清代主要分為旗人和民人兩類,其中包含了各種民族。旗人犯罪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來審理,比如京師的直接給刑部,但是京師以外的駐防旗人,要由理事同知或者理事通判會同所在的州縣官員審理,但是這只是審理案件過程,不能對旗人做出任何裁決。
他們需要把案件審理完畢後看涉及的罪名,徒罪刑罰以上的案件需要交給將軍、都統或者副都統複審題奏,皇帝令刑部或者三法司複核擬定裁決,最後再給皇帝裁決。
但是清代往往在旗人犯罪案上會給予很多方便,從輕處罰。旗人享有減等和換刑的特權。比如說一個旗人犯了盜竊罪,在法律裡面是需要絞監候的,但是如果他們偷了五十兩以下的刻意發往寧古塔當差來抵罪。
不過如果是命案的話,那麼需要絞監候或者處斬的,就沒有特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