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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專門從事慈善是自古以來的,在《周禮》裡面就已經說過 “ 凡歲時有天患民病,則以節巡國中及郊野,而以王命施惠 ”。

之後各個朝代有或多或少的發展,到清代傳統事業的發展是鼎盛時期,清朝各個地方也設置了大量的、不同類型的慈善機構。

為什麼要辦理慈善機構,其實這就是歷代的思想,那就是撫卹孤老殘疾的人,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清代的統治者和民眾對這方面有更大的能力去實施。於是他們對那些民間慈善的行為制定了相關的獎勵“貧民失業流落,各地方官有能賑恤全活五百人以上者,核實記錄;千人以上者,即與題請加級;其有鄉宦富民尚義出粟全活貧民百人以上者,該地方官核實具奏,分別旌勸” 。

這樣的官方獎勵無疑是對民間慈善的肯定和支持,也客觀上幫助了養濟院和育嬰堂的重建和擴張。

其次就是為了社會的穩定,如果社會上流民和不安定的人太多,就會導致犯罪事件多發,這是朝廷不想看到的。

當然了,除了官方的支持,還有就是有民風的基礎,當地就是有樂善好施的社會基礎,特別是那些經濟發達的魚米之鄉。

“清代育嬰堂的創置可以上溯至清初。順治初年,清朝政府在北京崇文門外置辦一所育嬰堂……除此,個別州縣也設置起類似的慈善機構。康熙元年,清朝政府另在北京廣渠門內設置育嬰堂一所。隨後,揚州、松江、通州、蘇州、杭州、紹興和南昌等地也相繼仿效置立育嬰堂。 ”

清代慈善機構的設立有兩次高潮,一次是康乾時期,一次是同光時期,但是這兩次的高潮原因又天差地別,康乾時期的清朝政治穩定,經濟繁榮,因此民間和官方都有經濟實力來做慈善,官府帶頭在各地設立了不少慈善機構。

而同光時期的清朝已經日落西山,官場腐敗,官辦的慈善機構開始擺爛,甚至有不少的已經停辦,而民間卻相反發展得越來越有模有樣。民間慈善主要分為三類:個人救助、宗族救助和民間慈善機構。

個人救助主要是通過親戚、朋友和鄰里、主佃甚至陌生人之間,看清代的相關記載有不乏那些慷慨相助的人。

宗族救助顧名思義就是宗族對本族內的救助,在他們看來同族的都是一家人,“一族之人,有賢有不肖,當體祖宗均愛之心,曲加扶持保護,不使一人至於失所 ……若專己自私,不相顧恤,有傷一體之誼,是為得罪祖宗,不孝孰大焉! ”

這種思想下,清代宗族就會設立義塾或者置辦族田或義田,這些都是對那些家裡十分貧窮的同族子弟免費開放甚至還有補貼的,族田主要是把田地租出去然後所得的利息拿來救助窮困的族人。

但是這些得到救助的族人必須要滿足相應的要求“不能作奸犯科且被治罪、不能崇奉異端、與匪類相通、不能不守族規、不能原本有田卻因為不務正業而敗光家產、不能無緣無故地把自己的田產賣出、不救助乞養異姓者、不去救助那些可以去依靠親屬來解決生存方式的人。

最後就是民間慈善機構救助,隨著社會的發展、民眾對公共慈善的意識的增強以及貧困人口的增加和天災人禍的多發都是其中的原因,但是民間的救助也分為無償和有償,無償就是民間的各種善堂和善會,有償主要就是雖然是民間發起但是官方管理的社倉和義倉。

而官辦機構就是政府下令讓各州府設立並主辦的養濟院、棲流所和漏澤園等。養濟院是在明太祖時候就有的專門收養孤獨殘疾的人,但是這個機構在明朝因為各種原因都荒廢了,到了順治年間才又開始發展起來。

所謂棲流所是清朝初年,也是順治年間設立的專門收養無依無靠的流民和那些無家可歸的病人,先是在北京城設立了不少試驗點,之後在全國各地也仿照京城設立了棲流所。

漏澤園在宋朝時候就已經設立了,是專門收葬那些無所歸者,這個機構一直到從年見面都還有,到了清朝更是爆發式發展。

至於民間辦的種類更是繁多,針對各種經濟困難的男女老少,涉及到生老病死的。

而其中最特殊的就是宗教性的慈善機構,這個是在清朝末年天主教在中國開始辦的慈善機構,其中主要的是針對育嬰堂和孤兒院。比如同治六年設立的聖母院育嬰堂,到了1935年總共收留了一萬七千多名棄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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