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中的槍決是如何執行的?如果在槍決過程中,第一槍打歪了又該怎麼辦?坊間傳言“子彈收費”的說法又是否屬實呢?
如今世界上,已經有相當多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的概念,將刑罰中最大的處刑方式更改為了“無期”,但仍然有74個國家至今保留了“死刑”,以此達到對性質惡劣的犯罪,起到有效的制約作用,中國就是其中之一。
在中國上下五千年的歷史長河中,從來不乏死刑的身影,殘酷地“滿清十大酷刑”更是令人聞風喪膽,而在一系列中國古代可怕的刑罰中,“斬首”絕對是主要的行刑方式。
然而,1905年,隨著腐朽的清政府倒臺,中國逐漸步入苦難又熱血的民國時代,斬首之刑徹底被廢除,“槍決”也正式登上了華夏的歷史舞臺!在南京國民政府執政下的中華民國時代,許多著名的大人物都紛紛死在槍決之下。
多年之後的今天,隨著戰爭年代漸漸遠去,74個依然保留死刑的國家中,仍在使用“槍決”作為死刑執行方式的國家已經寥寥無幾,大多國家早已用“注射死刑”徹底取代了槍決。
那麼中國的現狀又如何呢?
步入21世紀後的當代中國,雖然同樣在死刑實踐中,多以注射死刑取代了槍斃,但面對一些手段非常殘忍、性質極為惡劣、社會影響極大的重大犯罪,中國仍然會選擇以槍決的方式對罪犯執行死刑。
中國針對性質惡劣的重大犯罪,仍然選擇槍決而不是更具人道主義的注射死刑,這背後到底有何緣由?
國家保留槍決的目的很明顯,針對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為在社會層面達到足夠的威懾作用,對有犯罪企圖者實行警告,相較於執行時溫和得多的注射死刑,痛苦的槍決絕對能起到更為顯著的作用,也更快達成目的!
就拿中國臺灣省於90年代執行的一例槍決案例作比,1999年10月16日,一個叫做陳進興的罪犯在臺北看守所被執行了槍決,終年41歲。
他與其餘兩人一起犯下了極其惡劣的罪行,先後綁架多位名人,受害者囊括範圍涉及演、政、商三界,其中最著名的一起,要數陳進興及其同夥對臺灣著名藝人“白冰冰”的女兒“白曉燕”,實施的綁架及撕票行為。
雖然在那個年代的中國臺灣,綁架案件時有發生,卻難有一起罕見如“陳進興案”,牽連甚廣,並因為受害者知名度極高,而社會影響惡劣,於是臺北市政府最終對其處以死刑並使用了槍決的執刑方式,在達成社會威懾力的同時,更能平息眾怒、撫慰受害者家屬的心靈。
那麼槍決具體的執行方式是怎樣的呢?
按照中國大陸的法規,槍決時通常配備步槍,使用7.62毫米的子彈,由兩名執行手,一主一副共同執行。一般來說,開槍的方式分兩種,“背對行刑”和“面對行刑”,如果採用背對的方式,則犯人跪下,兩名執行手站在犯人後方,由主執行手向犯人頭部或後心開槍,將其擊斃;而如果採用面對行刑的方式,主執行手則與犯人面對面站立,並向其前胸開槍射擊,將其擊斃。
槍決一般都是一槍斃命,那如果執行時失誤,犯人沒能一槍致死又該怎麼辦呢?而一直以來有關“子彈收費”的傳言又是否屬實呢?
其實,關於執行失誤後的處理方式,咱們國家很早就考慮到了這個問題,所以才會安排主副兩名執行人員。
執行時,兩個人同時持槍,並且子彈都處上膛狀態,在無事發生的情況下,只需主執行手發射一槍就能將犯人斃命,一旦發生意外,譬如主執行手開槍後,犯人並未迅速死亡,這時副執行手就會立即補開一槍,實現迅速將其擊斃的目的。
但通常情況下,這樣的事兒在中國極少發生,因為咱們國家對槍決執行人員的要求非常嚴謹,每個執行手皆槍法了得,很難出現因為操作失誤導致犯人一槍沒能斃命的情況發生!
與此同時,很多人對槍決還存在另一個疑問,那就是槍決的子彈是要收費的,死刑犯在接受槍決之前,還得自個兒或由其親屬向國家支付相應的“子彈費”,那這個說法到底屬不屬實呢?嚴謹地說,此說法的真實性一半一半!
因為我們國家公民不能執槍的法律法規,一切槍械及子彈按律法都歸國有資產,而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祖國尚處戰後,經濟及軍事水平都還比較落後,相關資產急缺,所以才會出臺對死刑犯執行槍決時,收取“子彈費”的規定,而這個費用一般是一發子彈收取10元,優先從犯人私人財產中預留,如果其私產不足,則需家屬支付,要是家屬也實在拿不出,則只能由國家出錢。
但在中國經濟已經飛速發展,軍事實力也突飛猛進的今天,子彈早已不是稀缺物資,費用也無需死刑犯或其家屬支付,甚至在死刑犯被執行槍決之後,國家還會向罪犯親屬發放金額為700元的補貼費用,作為家屬處理囚犯身後事的開銷。
值得一提的是,在“注射死刑”和“槍決死刑”兩種執刑方式的威懾和加持下,中國近年來的重大犯罪幾率及死刑處決人數,都處於逐年下降趨勢。
在全球範圍內,死刑的存在,因其與人權之間的關聯一直飽受爭議,但也不得不提,很多國家正因廢除了死刑或取消了槍決,而導致了社會愈發混亂、犯罪率暴漲的局面,對於該不該使用槍決,該不該保有死刑,你的看法又是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