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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埃及,儘管流傳下來的成文法典很少,但現有的法律文件的類型卻有很多。

各種土地和房屋契約、租約、銷售、遺囑等文件都被保留下來。

雖然我們從中看不到太多直接的商業規則,但依然可以從一些側面找尋其中所反映的古埃及商業活動的實踐規則。

從整體上看,古代埃及交易規則的發展,也隨著埃及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歷了緩慢而封閉的發展過程。

古代埃及是以農業為基礎的社會,土地對於古埃及人來說是最為重要的財產,因此,民商法律中最為重要的是關於土地等不動產的法律規定。

但與此同時,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與大陸外貿易的繁榮,古代埃及有關契約的法律制度也逐漸發展起來,並較之同時代的古代東方法律,達到了較為完善的水平。

土地契約

有如前述,在古代埃及的歷史上,多種形式的契約層次不窮,包括但不限於土地買賣、借貸、租賃和合夥等多種經濟活動。

法老的敕令、判決記錄、契約、遺囑、繼承、賬目和證明等法律文獻從已被發現的銘文和紙草中就可以清晰地辨認出。

古埃及成文法的缺乏,使我們難以看到像古代兩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中那樣集中的成文契約法律規範,但是,古埃及的財產與契約法律卻是活生生地存在,其形式生動,內容豐富,在古代東方法類型中獨具特色。

土地買賣的記載

由於古代埃及沒有貨幣,起初交易能否成功,完全取決於一方當事人是否願意接受對方所提供的物。

所以交易多是通過以物易物來實現,隨著以物易物的發展,古埃及人開始萌生出一般等價物的概念,形成了一般等價物的規則,並因此成為商業活動的重要習俗之一。

如果說,古王國時代的土地買賣記載,曾經引起人們的懷疑的話,新王國時代以後,特別是第21王朝西阿蒙的土地買賣文書,已被人們所承認。

在利比亞·舍易斯王朝時期保留了大量的帶有象形文字銘文的石碑,其中最重要的文獻是上述《阿蒙關於轉讓土地佔有的命令》

租佃土地

到了新王國時期,隨著埃及帝國的建立與擴大,有關商業交易與契約的法律也進一步繁榮。

這一時期的法律多是以神諭的形式頒佈,其中有一些內容直接和商業規則有關。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特別是有關契約文據等,相對於早期埃及要更為豐富。

從這些文檔中,我們可以知道,隨著貿易交往的擴大,古代西亞地區的商業習俗雖然為普及整個古埃及,但已經傳播到底比斯等商業發達的城市。

隨著西亞地區貿易往來的深入,來自兩河流域地區的商業習慣更多地被古埃及商人所接受,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古埃及商業交易規則的發展。

在後埃及時代,土地兼併十分活躍,租佃土地的現象也十分流行。

遺憾的是,從古時起直至公元前6世紀,往往只能找到間接證據,而看不到作為土地出租的契約或合同。

但是,類似的契約的缺乏並不意味著他們從未締結或從未寫成。

還有不少舍易斯時期的世俗體文字記載的土地買賣契約被保存了下來。

舍易斯時代高利貸和債務奴役很普遍,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為此,第24王朝的統治者就制定了限制高利貸和債務奴役的法律。

附帶的效應

從歷史上看,對於高利貸與債務奴役制度的限制,也構成了人類早期法律制度的一個共同趨勢。

在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中,我們同樣可以看到有關限制借貸關係的法律。

法典中對於借貸的利息和債務擔保人的安全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並反映出了側重保護借用人的利益,限制出借人權利的傾向。

這些規定無疑都是為了通過限制高利貸和債務奴隸制度來緩和日益尖銳的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經濟和社會秩序。

再比如,在公元前6世紀雅典的“梭倫立法”中,也頒佈了著名的“解負令”,宣佈歸還作為債務抵押的土地,因債務而抵押為奴者一律恢復自由。

此外,公元前326年古羅馬的《波提利阿法案》也做出了類似的廢除債務奴役制的規定。

這些規定共同反映了借貸契約在早期人類社會中的重要位置,與之相應的法律關係調整也隨之佔據了這一時期民商事法律規範的中心位置。

原則上不可為的土地買賣

在古埃及,原則上土地是不可以買賣的,但是每到一個王朝的末期,政府控制社會的能力明顯減弱的時候,土地買賣就會事實上大量存在。

在古王國時期,《梅騰自傳》中用酬金獲得土地的記載要明確得多,確認了土地買賣的存在。也有一些關於土地買賣的資料是有關新王國時期。

在摩塞檔案中記載的王家牧人涅布麥西將3斯塔特土地賣給大有角畜牧人摩塞,其價格是值1/2德本銀的一頭乳牛。

但這次買賣是以契約的形式出現的,另一個土地買賣的資料是開羅石碑上的銘文,其內容也是很明確的買賣土地。

在土地買賣的案例中比較奇特的一個是開羅石碑中的銘文,記載一個女奴要求把土地賣給她的主人,她希望主人給她布匹、穀物和其他東西。

在發現這個資料的時候,研究者感覺很費解,女奴怎麼能有土地呢?而且還怎麼可以要求賣地呢?

後來的一種解釋是說,這是由當時古埃及國家對於土地的流轉進行控制的特殊方法造成的。國家把土地分配給人們耕種,然後收稅,所謂的賣地,用現在的法律術語來理解,是永久轉讓土地使用權。

當時的稅是與土地的位置和麵積相對應的,除非被豁免,否則土地的受讓人有義務繼續交稅。

在新王國時候,土地轉讓價格十分便宜,一頭山羊值12畝土地,一個女奴的身價是土地價格的20倍。

地價這麼低的原因直接與政府收稅有關。

無論把土地賣給誰,都需要交納稅金。

所以,土地的價格反而不如其他動產的價格高。

租賃

在古埃及後期,托勒密時代的土地交易中,一個人可以通過支付對價或者是以法律文件為依據得到財產。

也有的人為了逃避沉重的稅務負擔,就選擇把土地捐給神廟,然後再反租回來進行耕種,這樣可以不需要交稅,只支付土地的租金就可以了。

新王國時期,王室、神廟、官僚貴族的土地往往採用出租的方式經營。

佃戶的成分非常複雜:農民、奴隸、僱傭兵、女市民、養蜂人、馬伕、下層祭司、牧人等等。其中多數是無地或少地的人,但也有一些富人租種王室和神廟的土地,而且租佃的土地很多,如在維勒布爾紙草中,就記載了一些租種很多神廟和王室土地的人,如有一個“農民”租種了17塊土地,總數達222阿魯爾。

案例

在資料中,發現了一些關於土地權利相關爭議及其解決的記載。

這些記載並不是現在所說的典型意義上的案例,有的只是說明了案件的梗概,有的比較詳細地介紹了案件的解決過程。

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當時的土地管理比較嚴格,政府至少有兩方面的資料來記載土地方面的權利,一是關於土地權利本身的簿冊,另外就是每年的交稅記錄。

還有在確認土地權利的時候,當地人們公認的土地權屬狀況也可以成為輔助證據。

據柏林博物館藏的資料記載,一個名叫帕涅別納吉德的努比亞農民,租佃了弓箭手長官家的書吏洪蘇的土地。

此弓箭手長官卻突然給佃戶一封信,要他交回土地,後經其妻子干預,才免於被奪佃。

用現在的概念來理解,就是提前終止土地租賃合同的糾紛。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後,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最終經過出租人妻子的協調,爭議得以解決。

總論

古埃及土地原則上是不可以買賣的,但只是原則上,其實背地裡土地買賣是大量存在的。

買賣土地可以,那租用當然也是在允許範疇之內,只不過租用的土地費用還是相對較高的。租用土地沒錢還,進而成了奴隸或者是所謂的長工。

但也有人為了逃避賦稅,採用捐給神廟,然後又租回來進行耕種的形式來避稅。

總之規避稅的人從古至今大有人在。

而且埃及人很早就有文字,所以,他們把所完成的行為,都到地方法院來,在有人目擊的狀態下把它書寫下來。

那些銷售、設立遺囑、捐贈或是土地所有權變化,轉讓證書要製造好,需要報批的,在批准後,由維西爾蓋章,保存好。

這樣一個地區的所有資料就在維西爾的辦公室保存好了,這樣的話就可以保證雙方履行協議,也可以保證第三方尊重這些法律文書。

參考資料:

交易規則的發展;古埃及法研究;2016.11;商務印書館;

古代埃及宗教;宗教學技術十五講;2004.05;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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