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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出臺以來,國內A股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方面的實踐主要集中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這三種方式或者基於上述三種方式的複合激勵模式。不同機構出臺的一系列相關政策為不同時期股權激勵工具選擇提供了一定的指導。

(一)看歷史沿革、把握不同機構主體出臺政策指向

根據頒佈政策的機構主體不同,可區分為證監會條線、國資委條線以及證券交易所條線股權激勵系列政策。各機構因其職責定位不同,在出臺股權激勵相關政策時在適用範圍、監管力度、針對性等方面有所差異。

證監會條線政策: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區分企業屬性,無法規制境外上市公司。不同時期股權激勵政策主要是圍繞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兩種激勵工具形式展開。

國資委條線政策:適用於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出資企業控股或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從企業屬性上錨定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同時不侷限於境內上市,針對境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針對性提供了可選擇的股權激勵工具。股權激勵方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三種形式。

證券交易所政策:根據不同板塊上市公司,監管更具針對性,充分考慮不同上市板塊公司定位特點,並進一步細化。股權激勵方式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為主,其中,限制性股票包括第一類限制性股票和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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