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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戰爭時期天災人禍交相乘襲,環境複雜,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邊區和根據地建設經受住了嚴峻考驗,在發揮抗戰的中流砥柱作用的同時,也卓有成效地應對了嚴重災荒,快速累積了中國共產黨的民心民意之執政基礎。中國共產黨和根據地政權卓有成效應對災荒的舉措是其民心民意執政根基厚植的關鍵因素,而救災懲罰制度的相關規定和切實實施則是確保災荒應對成效的重要因子。

抗戰時期,中國共產黨邊區和根據地政權救災面對的是兵連禍結、災荒頻繁之背景。20世紀三四十年代,中國內憂外患相互交織。七七盧溝橋事變後,日軍大舉侵華,中華民族到了民族危亡緊急關頭。這一時期天災也頻頻光臨,抗戰時期災多難廣,幾乎無年不災。當時比較嚴重的災荒就有三次:一是1938-1939年的大水災。1938年為了企圖阻止日軍西進,國民政府連扒帶炸造成花園口決堤,製造了一場人為水災,造成進入20世紀以來最重大的一次黃患。二是1942-1943年的旱災和蝗災。在抗戰處於艱難的戰略相持階段,黃河中下游地區面臨了曠日持久的大範圍旱災,據老有經驗者談,百年來無此苦旱。旱災並引發了嚴重的蝗災。三是南方的旱災。在1943年,廣東也遭遇了大旱,由旱災誘發的饑荒,成為廣東省有記載的死人最多的一次自然災害。其它沒有專門呈現的1941、1944、1945年,災害相對較輕,但同樣存在不同災種、不同範圍和不同程度的災情,並造成人數不等的待賑災民。面對嚴重災情及根據地地瘠民貧、外援有限的客觀現實,根據地政權高度重視,在承繼傳統救濟方式如急賑、調粟、祛疫和除蝗之外,也結合實際,廣泛開展了特色鮮明、轟轟烈烈的生產自救活動。與同時期國民政府以及日偽政權下轄區域的災荒救濟相比,共產黨根據地政權在有限資源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對災民進行了力所能及的救助,也贏得了包括廣大災民在內的人民群眾的高度認可和政治認同。

根據地政權高效應對災荒,充分調動各方面資源的組織動員能力,離不開救災獎懲制度的制度保證與切實執行。

救災事業關乎民眾生存,關乎民心民意,關乎政府威信和政治聲望。為了充分調動社會各界人士,尤其是一線救災人員的積極性,讓他們盡心盡責,並使救災資源儘可能發揮其應有作用,對之採取一定的獎勵措施並加以約束是必要的。對此,陝甘寧邊區和各抗日根據地制定了獎勵為主、懲罰相輔的制度。

(一)通行規定

因抗戰時期陝甘寧邊區和各抗日根據地沒有專門的救災機構,自然也沒有專職的救災人員。而且一旦發生災情,每一個成員皆是災民,同時也是救災人員。因此,對於一般行政人員以及群眾的獎懲條例,實際具有普遍的約束作用,自然也可看做是對救災人員的通行規定。一般來說,對於行政人員的獎懲提請機關是各級民政機構或直接主管機關。根據相關組織條例的規定,民政部門掌理提請任免並獎懲行政人員事項。實際任免工作則由各級政府負責。

中共抗日政府有關對行政人員(也包括救災人員)的獎懲規定主要體現在《陝甘寧邊區各級政府幹部獎懲暫行條例草案》(1943年第一次正式公佈)、《陝甘寧政務人員公約》(1943年5月8日)以及《山東省行政人員獎懲暫行條例》(1941年1月13日頒行)和《修正山東省行政人員獎懲暫行條例》(1943年3月1日修正)等裡面。

《陝甘寧邊區各級政府幹部獎懲暫行條例草案》首先表明制定目的,就是確保各級政府機關工作任務之完成,發揚幹部之積極性與模範作用,鼓勵進步反對落後。關於獎勵條件或物件,條例規定了八項,集中反映的就是要針對那些能正確了解廣泛宣傳並具體實現邊區施政綱領、為抗戰為民族為人民而奮鬥以及執行邊區生產教育兩大任務、工作作風堅持群眾路線等各級政府幹部進行。獎勵的辦法分為以下各類:“一、提升;二、記功(記大功或記功)並公佈;三、給予獎章獎狀等;四、書面獎勵(傳令嘉獎,通令嘉獎,登報嘉獎);五、物質獎勵;六、口頭獎勵( 當眾宣揚等);七、其他辦法。”

反之,那些不能很好地解讀、宣傳貫徹並切實履行邊區施政綱領,包括邊區各項具體任務之完成,同時工作方式怠工粗蠻、違反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威信等各級行政幹部,則要受到懲戒。懲戒分為六類。具體包括:“一、撤職查辦或向法院提起公訴;二、撤職;三、撤職留任;四、記過(記大過或記過,公佈或不公佈);五、警告或申訴(書面的或口頭的);六、其他辦法。”同時規定:“凡因幹部犯錯誤而致某一方面受到損失時,應將對此幹部之懲戒通知該方面之負責人或群眾,必要時並應請其參加懲戒之決定,及使犯錯誤者,問其道歉或賠償損失。”“受懲戒者在受懲戒後一時期內,如確有顯著可靠之改正進步,其處分得以減輕或取消:反之,其一犯再犯者,則須加重處分。”此外,規定了大致獎懲時間和執行機關等事宜。就時間說,除普遍獎懲外,以各級參議會大會時,每年度終了,或一重大工作完畢總結工作時行之為宜。

此外,陝甘寧邊區政府在1943年還頒佈有《陝甘寧政務人員公約》(1943年5月8日)。此公約主要適用於區級以上行政人員,要求他們忠實施政綱領,貫徹法令、決議;愛護群眾,密切聯絡群眾等。它明確了對政務人員道德操守方面的要求,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約束政務人員在包括涉及群眾切身利益諸如救災等各方面實際工作中時能盡心盡責的發揮作用。總體上看,上述針對各級行政人員的獎懲規定以能否切實履行施政綱領為基本依據,而無論是中共洛川會議通過的《抗日救國十大綱領》,抑或1939年頒佈的《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以及1941年5月通過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裡面皆有明確的諸如要改良人民生活,“廢除苛捐雜稅、減租減息、救濟失業、調節糧食、賑濟災荒”,要開墾荒地,興修水利……要救濟難民災民,不使流離失所,以及“推廣衛生行政,增進醫藥裝置,歡迎醫務人才,以達減輕人民疾病之目的,同時實行救濟外來的災民難民”之內容規定,以此之故,災難來臨面前,能否正視困難,創新辦法以救濟災荒,是否心繫群眾疾苦,盡心盡力解決問題當屬考評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之一。

《山東省行政人員獎懲暫行條例》(1941年1月13日頒行) 規定,凡是行政人員工作積極、能切實完成任務或能創造新的工作方法而成績優良者,可給予獎勵。獎勵分嘉獎、記功、提升三類;凡行政人員消極、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違反政令者,給予申斥、記過、免職懲處。凡行政人員違法瀆職者,除免職外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審判。具體的獎懲辦法由縣以上行政機關核准後執行。

1943年3月1日,修正過的《修正山東省行政人員獎懲暫行條例》就獎懲的考核更具體,更加細緻,其中關於獎懲的類別、獎懲機關也有變化。就獎懲考核內容方面看,突出了行政人員工作態度和工作方法以及與群眾關係的內容;就獎懲辦法看,獎勵中增加了物質獎勵類別,分嘉獎、物質獎勵和晉級三項,而懲罰辦法則分的更細,分批評、警告、記過、停職、撤職或撤職查辦六項;就獎懲機關看,核准獎懲機構權力下放,區村兩級行政人員受獎懲由縣府核准執行,縣級以上由直接上級機關核准執行。

相比而言,由於物質獎勵本身就是獎勵的重要形式,可以滿足人們的衣食所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與之前非物質獎勵形式-嘉獎有機結合,才能真正有效發揮獎勵的實際效果,相對來說,操作性和實效性進一步增強。這也說明,隨著實踐的推進和認識程度的加深,中國共產黨對於救災相關獎懲制度的規定也更加科學合理和趨向完善。

(二)與救災相關具體獎懲規定

一般而言,救災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調動方方面面的資源,也需要各相關具體職能部門的配合和合作,為此,根據地政府針對各地實際情況,出臺有相關針對性較強的獎懲規定。

1.對於倉庫工作人員以及平糶工作人員的規定救濟災荒,重在物資充盈,庫存糧食安全,調劑糧食及時到位。為此,根據地政府針對倉管人員和平糶人員頒佈了獎懲制度規定。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1941年12月25日公佈的《陝甘寧邊區倉庫工作人員獎懲規則》裡。負責提出獎懲機關為各級糧食管理機關之主管,轉呈糧食局核辦。獎勵主要以精神和提升政治地位為主,分為五個等級:一是傳令嘉獎;二是記功(三次記一大功);三是記大功;四是升級;五是越級擢升。凡是能依照法令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服務兩年以上著有成績、倉庫保管得法存量消耗不滿千分之一或轉運消耗不滿2%、倉庫管理完好但修理費用不滿規定者、對倉庫工作建議被採納且著有成效者、及時舉報同事違法貪汙並查有實據者、工作積極著有特殊成績者,均可據規定給予相應獎勵。懲罰也是分五個等次:一是警告;二是記過(兩次記一大過);三是記大過;四是降級;五是革職。懲罰物件是:不能按規定彙報或彙報不實者;賬簿不清、單據不實,經查有實據者; 染有不良嗜好,經勸告不能戒除者;工作消極,玩忽職守者;擅離職守或私意移地儲放糧食者;存糧消耗比率在千分之一以上或轉運超過2%而無特殊原因者;收發糧食不用糧食局規定之標準鬥秤,擅自更換削改者;擅自出借或盜賣糧食經查有實據者;倉庫長糧隱匿不報企圖私扣者;保管不慎損壞糧食或遺失糧政糧票者;企圖訛詐,故意為難繳糧人民經告發查有實據者。獎懲可功過抵消,除行政處分外,違法時由法院裁判。

2.對於生產救災有功人員的相關規定鑑於黨和政府主要是採取生產自救的方式救災渡荒以克服嚴重財政困難,從廣義上說,舉凡能刺激生產發展以及有助於增產節約、提高糧食產量的相關獎勵制度均可看做其制度構成內容。如《陝甘寧邊區政府關於技術幹部待遇問題的批答》(1942年5月9日)、《陝甘寧邊區政府關於技術幹部優待辦法的批答》(1943年3月12日)及《民國三十二年度陝甘寧邊區技術幹部優待辦法》皆具體明確了醫務、農工等多個行業對救災減災發展經濟至關重要的技術人才給予在生活飲食、醫療、衣服等方面諸多關照的明文規定。晉察冀邊區則在1941年頒佈有《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獎勵生產技術條例》(1941年7月7日公佈執行,1945年11月1日《晉察冀邊區獎勵技術發明暫行條例》公佈時作廢),該條例指出,凡是邊區人民對邊區農業、林業、畜牧業、水利等有生產技術的新發明、現有技術的改良等成就之一者,皆給予獎勵,獎勵分為榮譽獎和獎金兩種,榮譽獎又分為建立研究所(以發明人的姓名命名)、榮譽宣揚、獎旗、獎狀、獎章五種。每項發明或發現獎金最低100元、最高1萬元。獎勵核定單位是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程式是需呈請獎勵者向邊委會申請,同時,邊委會也為有意進行技術研究者提供必要的生活費及試驗費。此外,政府還頒佈了《優待技術人員暫行辦法》(1942年3月2日)。晉冀魯豫邊區在1941年10月15日頒佈有《晉冀魯豫邊區獎勵生產技術辦法》,目的是獎勵生產技術之改良與發明,獎勵物件為對工農業生產工具或方法有所改良者、對邊區原料製成代替仇貨及舶來品者、對日用必需品製造有所發明與改良者、首次引進其它地區進步之工農業工具或方法者。對於前三者其中之一者,給以50-2000元獎金,合於第四種者,給10-200元之獎金。凡是有重大發明對根據地貢獻極大者,給以特別獎金。同時規定,對於以上獲獎金者,同時給以獎狀。此外,對於有設計而無力實驗者,可請求政府給予試驗費或試驗場所,實驗如若成功,仍受本辦法之獎勵。請獎程式是請獎者向縣政府或專署申請,接到申請後,縣政府或專署負責調查,調查期限為一個月,批註意見後專呈邊區政府稽核。之後,又頒佈了《晉冀魯豫邊區優待專門技術幹部辦法》,對從事農、林、牧、水利、製藥、醫生等專門技術幹部生活津貼、制服、糧食、鞋、菜金等方面的優待。同時還給予技術幹部工作環境的便利條件、實際內容方面的優待與幫助,如充分提供研究實驗的機會及便利、供給必需之圖書儀器及工具、免除其背糧、機關生產等。總之,邊區政府力圖為專門技術幹部提供儘可能寬鬆的社會環境與生活條件。

晉綏根據地以及其他根據地也頒佈有類似的條例,如《晉西北獎勵生產技術暫行辦法》(1941年11月)和《晉西北優待專門技術幹部辦法》等。大體而言,對生產救災人員主要是正面獎勵為主,懲罰方面規定體現不多。從獎勵層面看,不僅體現在精神層面的褒獎,也注重物質層面,包括獎金上的體現,這種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制度規定,有利於調動相關人員積極性。

3.對於推動醫學醫療工作有功者的規定抗戰時期,人們營養水平差,生活居住環境惡劣,社會組織動員能力和公共衛生防疫檢測能力薄弱,一旦出現傳染病,將很難控制,故有“大災之後必有大疫”之說,為此,加強醫學研究,獎勵醫藥發展,乃是根據地減災救災的重要內容。有關獎勵方面的制度規定,最明顯地體現在1941年9月16日陝甘寧邊區政府頒佈的《國醫國藥獎勵優待條例草案》裡。該條例規定:醫士自營藥店或其他業務兼執行醫療業務,熱心社會衛生防疫工作者,當地政府得視具體情況減少或免除政府法定之義務負擔;醫士、藥師在醫藥上有發明創作者,政府得獎勵之;凡公私藥店製造“膏丹丸散,須由領證醫士、藥師監製,其成品精良者,所在地政府得獎勵之;捐資興辦醫藥事業者,由當地政府呈請邊區衛生處給獎。

4.對群眾參與瘟疫防治的規定為激勵群眾積極參與防災救災,對有助於瘟疫防治人員進行獎勵: 陝甘寧邊區政府中央總衛生處曾釋出市民捕鼠獎勵辦法,獎金總數3000元,每5頭老鼠可向藍家坪中央總衛生處或自然科學院、魯藝兩衛生所換獎金2元,多則類推。個人或團體如累積交至100頭加獎第二期有獎儲蓄券一條(全張中頭獎得獎3萬元),300頭加獎4條,500頭加獎一大張(10條),800頭加獎兩大張,1000頭加獎三大張,多則類推,並登報表揚。

5.對於群眾或團體剿蝗的規定蝗災是對抗日根據地影響比較大的災種之一。為激勸個人和集體積極應對蝗災,林北縣出臺獎勵辦法即《林北縣政府剿蝗獎勵辦法》(1943年5月6日)。該辦法把獎勵分物質獎和名譽獎兩大類。物質獎勵以村為單位、以米為手段在剿蝗區進行。按照每人每日平均撲滅幼蟲一斤作標準,根據時限,獎勵標準略有不同,5月10日前,每人獎米四兩,15日前二兩,20日前1兩,24日後不再獎勵。靈壽縣則規定每挖卵0.5公斤,獎小米0.75公斤,並募集發放毛巾、鉛筆、肥皂等獎品。

1944年蝗卵尚未孵化之際,晉冀魯豫邊區政府為防微杜漸,就號召農民刨蝗卵,每刨一升蝗卵,可換一升小米。1944年2月13日,太行第一專員公署對各縣做出《組織群眾搜刨蝗卵,並折米獎勵》,規定每刨出0.5公斤蝗蟲卵可換小米1公斤,由公糧開支報銷。

政府靈活制定的以上獎勵辦法,對於提升群眾參加剿蝗的積極主動性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充分調動了一切能夠調動的社會救災資源,將蝗災損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6.對節約卓有成績者的規定

節約是這一時期常用的救災方式,是籌募救災物資的重要渠道之一。為使節約真正落到實處,1943年2月,陝甘寧邊區財政廳呈文邊區政府提出,除了宣傳號召外,應採取積極的獎勵辦法,對各機關在供給標準數內,能認真節約,經財政廳調查屬實,不論經費或糧食,對節省部分,不惟一律不收,並且發給1/10的獎勵,以真正達到節約的目的。

7.對於救災工作具體開展過程中的相關人員及事務弊端懲處規定

為在災時力所能及避免餓死人的情況,太行旱災救濟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對各級救委會及相關人員明確了責任及落實不到位的懲處措施:凡是村級政權尚有力量有辦法救濟,但因工作不到位或者說工作不力導致餓死人者,村級政權負責人受紀律制裁:餓死一人者批評,餓死二人者警告,餓死三人及以上者,撤職處分,上級負責人受連帶責任。凡村中住有上級幹部仍有發生餓死人現象者,除本村幹部負責外,該上級幹部應受更嚴厲處分。此紀律制裁制定精神不在於消極懲處,主要在於提高幹部的群眾意識和群眾觀念,增強對饑民的政治責任心。

凡遇災情,政府一般會要求健全和建立最基層的村級救委會,為使村級救委會更好地工作,村級救委會的範圍要求儘可能廣泛,除委員會成員外,一般會吸收災民代表和婦女代表(尤其是參加紡織的婦女代表)參加,以克服過去幹部包而不辦工作遲滯的缺點。為保證救委會工作效率,要求凡參加救委會的人,在開會時無故不出席者,應予嚴厲批評。

敵後根據地克服困難自力更生

移難民工作是這一時期災後重建工作中的重要內容,為保證移難民的妥善安置和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政府對辦理這一工作的相關單位及人員制定有具體的懲戒規定。1941年的陝甘寧邊區政府《頒佈優待難民辦法的佈告》中宣告:凡各地政府對新來難民不聞不問者應受適當處罰。同時對當地老戶居民也有要求:凡老戶排擠及欺凌難民以及對難民實行高利貸盤剝及敲詐行為的,均應受到適當的處罰。

對於經募款項,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關於募捐及罰款的決定中指出:“凡未經各該地區行政機關或本會批准而擅自在各地區進行募捐或徵發者,或雖經批准而有從中舞弊及敲詐、勒索等不法行為者,一經告發,查有確據,就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由上來看,這一時期關於救災的獎懲制度規定,有針對一般人員的通行規定,同時也有與救災關係密切相關人員的規定,如對倉管人員、對生產技術改良與發明有貢獻者、節約卓有成績者、剿蝗有功者、瘟疫防治等;獎懲制度也皆明確了如何獎懲,獎懲申請的程式和主管機關。為了保證救災具體工作如募捐、移民、防疫等的順利開展,也制定了針對性強的相關獎勵與懲處辦法,從獎勵的形式看,物質與精神獎勵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從獎懲手段看,獎勵為主,懲罰比重很小,且規定不很具體,彈性較大。

不過,總體上來看,這些獎懲制度的制定,為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基本政策遵循,激發了相關救災參與人員的積極主動性,對於將災荒降到最低程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獎勵作為激勵的一種重要手段,能進一步調動相關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使人精神飽滿,以更大的熱情投入到事業中去。無論是物質獎勵抑或精神獎勵,都能給人帶來愉悅的心理感受。陝甘寧邊區和各抗日根據地把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適度結合,認真執行,從而使救災工作取得實效。

在上述獎勵辦法的引導下,邊區群眾以及相關救災防災人員做出積極迴應。在捕蝗過程中,表現的特別充分。在軍民一起動手規模浩大剿蝗運動濃烈氛圍的渲染中,邊區群眾你爭我趕,上演了一幕打蝗捕蝗的火熱場面。晉察冀邊區政府1943年春宣佈,“每挖1斤蝗卵,獎5斤小米。這對兒童、婦女、老年人刺激作用很大。四區中管村趙銀山、趙來子經常自動遠征十餘里刨蝗卵,60多歲的趙志祥和他兩個小孩也挖卵125斤。貫莊11歲的宋小六被稱為‘挖卵能手’,別人一天挖1斤,他卻能刨2斤多,所以經常在他背後跟四五十個人,學習他的‘挖法’”。四區上邵某童子軍因刨卵積極,在家庭會議上獎勵帽子一頂、衣服一身,他當會表示: “老師到縣開8天會,我要刨10斤蝗卵,星期日挖一整天。”

通過各種社會動員方式,輔以適度的激勵機制,捕蝗取得了歷史上的最高成就。晉察冀邊區“雖連年普遍而嚴重的發生蝗災,但按被害地區及損失的比例看來,損失是大大的減少了”。《1945年冀晉區生產會議總結報告》中說: “據六縣統計,捕蝗蝻279269斤,四縣統計挖卵41259斤(行唐全數不清無統計)。”“僅挖卵一項就等於消滅338072萬斤蝗蝻……今年我們基本上實現了卵不變蝻、蝻不變蝗、蝗不下卵的口號。”1945年“許多地方實現了‘卵不成蝻,蝻不成蝗’,‘發生在那裡,消滅在那裡’的要求,故未發生秋蝗,這是驚人成績!是滅蝗史上最光輝的一頁”。

在糧食積儲方面,陝甘寧邊區的張清益是一個典型代表,在他的倡議與身體力行率先垂範下,不僅陝甘寧邊區的義倉次第建立,晉綏等根據地也相繼建立義倉。因張清益的貢獻突出,1943 年被評為全邊區的特等英雄,榮獲獎金3萬元,受到林伯渠主席和李鼎銘副主席的親自握手與頒獎之禮遇。1944年1月14日,《解放日報》還辟出專欄《張清益創辦義倉》進行宣傳。

在生產中,尤其在與救災關係密切的農業生產中湧現出的卓有貢獻的人員,黨和政府基本都按照條例規定進行了表彰和獎勵。關於勞模的評選、表彰、推廣是政策落實的具體體現。陝甘寧邊區在這方面是典型代表。為總結生產經驗,進一步刺激群眾生產積極性,抗戰時期,邊區先後召開兩次勞模大會,為了能把生產中的真正勞模評選出來,陝甘寧邊區頒佈有《勞動英雄與模範生產工作者大會及其代表的選舉辦法》(1943年10月,共14條),對於當選的條件、會期、名額等做了具體規定。之後,邊區勞模大會召開。第一次勞模大會於1943年11月26日至12月16日召開,表揚獎勵了185名勞動英雄,選出特等獎勵勞動英雄25名,甲等獎勵的34名,乙等獎勵的8名。勞動英雄特等獎金每人3萬元,甲等獎金每人2萬元,乙等獎金每人1萬元。其他出席大會的勞動英雄也分贈邊區工廠新制的毛巾、絲毛巾、襪子、肥皂、火柴、籽種。此外,邊區政府還獎給他們獎狀及毛主席、朱總司令等的親筆題字 。第二次勞模大會於1944年12月21日至1945年1月14日舉辦,大會共評選出特等勞動英雄和模範工作者4名,甲等200名,乙等189名,共463名。同時評選出13個先進集體單位。第二次獎勵的力度比之第一次勞模大會有所加大,特等獎金8萬元、甲等獎金5萬元、乙等獎金3萬元。

其他各抗日根據地也都舉辦了類似的勞模評選及表彰活動。如晉綏邊區1944年頒佈有《一九四四年勞動英雄及模範工作者條件》,基本條件包括除自己努力生產外,必須有聯絡群眾幫助群眾生產的模範、組織群眾推動群眾生產的模範、執行政府法令的模範特別是交好公糧擁軍的模範、在生產中有積極性創造性對根據地經濟建設有貢獻。除基本條件外,對於農業勞動英雄(包括開荒勞動英雄、精耕細作勞動英雄、種棉勞動英雄、水利勞動英雄、繁殖家畜家禽勞動英雄)、婦女勞動英雄、運輸業勞動英雄、合作英雄、機關勞動英雄及模範工作者等條件也都有單獨規定。

勞模大會對生產、移民、水利、積穀備荒、植棉、紡線、合作事業、醫藥衛生、開荒、節約糧食等有功人員的表彰,極大激發了勞模的積極性,他們將大會精神報告給當地群眾,如“環縣生產勞動英雄回到環縣城,拿上旗子滿街道巷跑的給人宣傳他參加勞動英雄大會的光榮,展覽會的展品豐富,生產是公事情”。“華池張振財比以前更積極了,雞叫起擔糞,背柴,把行政村的勞動力都組織起來,選他為變工隊大隊長,他還把他村的婦女組織起來紡線子,大家都說他要掙死。”諸如此類的事例俯拾皆是。

總之,人民群眾和機關幹部在生產戰線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參與到轟轟烈烈的備戰備荒的大生產運動中,政府通過評選勞模,對於群眾的積極響應和他們在生產中取得的成績給予充分的肯定,得到肯定和認可的勞模反過來更加積極投身到大生產運動的宣傳、組織、推廣中,從而帶動更多的群眾、機關、團體、村莊等積極加入大生產的競賽大潮中來,這種良性迴圈的確使勞模起到了毛澤東在第二次邊區勞模大會上評價的帶頭作用、骨幹作用和橋樑作用。

政府頒佈的其它如獎勵發明與改良條例、獎勵植棉辦法、獎勵勞動英雄辦法也都一一落實,並帶來相應積極的效應。如太嶽區1944年通過政府這種獎勵政策的刺激,發明家和勞動英雄輩出,在各行各業改進了技術,提高了產量和效率。紡織業有宋福田製造的紡紗機,每天可紡線斤半至二斤。這是他經過30餘年努力才製成的,製造方便,簡便易學,一般婦女在3-5天即可學會,以此機組織農村紡織合作社,最為相宜。在農業工具上,陰子榮先生製造出了可用人拉的輕便犁。在水利上,士敏馮水源試驗單輪自動水車,一天能澆11畝水地。太嶽行署水利組段強鳴等在安澤試驗雙輪自動水車,一個車每天澆地畝數較單輪水車大一倍。這兩種水車製成之後,對於沁河沿岸水利發展,有莫大的推動作用。

懲罰是對社會生活中一些因消極、退縮、萎靡不振或工作不力及所犯錯誤者進行的懲戒。懲罰會造成受罰者肉體或心理上的痛苦,加強行事後果與厭惡刺激之間的聯絡,有效制止類似後果的產生。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懲罰如果行使得當,可以建立相應的條件反射,受罰者出於對體驗過的懲罰的害怕,因而在遇到相關情境時,會形成條件反射,從而有效地避免犯錯。同時,懲罰他人也有暗示別人不要模仿的作用。抗戰時期,邊區和根據地救災制度總的特徵是以獎勵為主,懲罰是較少採用的手段,除非是影響特別惡劣。如肖玉璧利用職務之便,將根據地奇缺的糧油賣給國民黨部隊謀利,違反邊區禁糧條例規定的同時,還貪汙公款,民憤極大,邊區政府最終將其處以死刑。安寨縣一區合作社主任鮑匯元、合作社會計周步瀛受政府及社員委託管理合作社,他們卻利用社員不識字及不會審查賬目,對於出入貨物任意記載,對於資本紅利私自使用開支,雖經邊區建設廳及安寨縣政府派員指示,仍百方欺詐,實行貪汙,致合作社在群眾中信任度大減,虧空日益加深,最終二人各處以有期徒刑二年,併科按數賠償貪汙款額。職工合作社人員肖積金,在每一機關,經常發生手續不清問題,平時生活腐化,賭博揮霍挪用公款,1943年又出現貪汙公款8萬餘元及白洋布半匹,處徒刑4年。

通過對上述救災獎懲制度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歷史考察,從中可以發現,這一階段的救災獎懲制度呈現出如下特徵:

第一,從獎懲制度內容看,分門別類,針對性強,非常靈活。針對不同物件、不同層面、不同行業防災救災減災制定了相關法規條文,同時,還具體詳備地規定了給獎的級別、程式與手續,從制度層面看,無疑體現出明顯的時代演進和近代化特徵。

第二,從救災獎勵方式看,這一時期是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前期以精神獎勵和號召為主,不過隨著實踐的進行和認識的提升,後期物質獎勵力度有增大和增加的趨勢,說明政府在精神和物質獎勵方式二者之間進行不斷調適,以提升獎勵實效性為最終目的,體現出邊區政府工作的務實性和靈活性。

第三,從救災獎勵制度的實踐看,制度貴在執行,邊區政府基本上是按照制度規定,對於與減災、防災、救災等相關的人員及團體給予相應的酬報和獎勵,而勞模大會及生產展覽會的召開與開展,又很好地踐行了獎勵制度,大大提升了救災成效,此舉無疑給新中國成立後的救災工作提供了些許借鑑,即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

第四,從救災獎勵制度的效果看,獎勵制度的施行的確大大提振了民眾、機關幹部、團體參與救災的積極性,刺激了他們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備戰備荒的軍民大生產運動中,投入到改進工具和技術辦法、興修水利、開墾荒地的各種運動中,這大大提高了農業生產力,增強了抵禦災荒的能力,為抗戰最終勝利提供了物質保證和人力保證。

第五,從獎懲的目的看,在於教育幹部。無論獎懲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還是貫徹執行,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輔、自我批評多於批評、鼓勵多於責備、獎勵多於懲罰的原則。同時,在開展獎懲的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不但在本機關內部徵求意見,還傾聽群眾的心聲,在是非功過清楚基礎上實施懲戒,真正做到“處罰一個人,可使全體警惕,獎勵一個人,可使全體興奮”。這是邊區獎懲機制的設立初衷,也是救災獎懲機制的追求旨向。

【摘自《鄭州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2期,原題為《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救災獎懲制度的歷史考察》,發表時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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