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80年,晉國大軍兵臨建業,吳主孫皓投降!魏蜀吳三國長達七十多年的混戰歷史終於落下了帷幕,西晉王朝終於完成了華夏一統的大業。但是,華夏大地在經歷瞭如此漫長的戰亂之後,西晉所面臨的是一個人口稀少、土地荒蕪的爛攤子,如何快速的恢復生產是擺在司馬氏皇族面前一個迫切的問題!
而西晉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主要手段,便是在土地制度上下功夫!
一、國家生產面臨的問題魏蜀吳三國的長期混戰,使得當時華夏大地的總人口數銳減到了兩千萬人左右,不足兩漢時期人口最高值的40%。人口的減少使得勞動力不足,進而造成大面積的土地無人耕種而荒蕪,國家的糧食產量始終處於一個較低的水平。
人口不足是一個硬傷,這個沒有辦法快速解決,畢竟一個人從出生到成為青壯至少也得十來年的時間。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西晉必須要採取相應的制度來刺激和調動有限人口的生產積極性,這就是當時的土地制度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二、首先要解決生產積極性的問題自兩漢以來,我國的田賦稅收是根據一個人的實際生產量來進行徵收的。比如說大家比較熟悉的“十稅一”,那麼一個人種出來1000斤糧食,就要交100斤糧食的稅,如果這個人努力耕種,種出來了2000斤糧食,那麼他所要交的稅同樣也增加到了200斤,這實際上就對人的生產積極性造成了抑制。
到了西晉一統,國家正是百廢待興的時候,把老百姓的種田積極性激發出來成為了第一需求,國家不求田稅收得多,只求老百姓把糧食種出來填飽肚子。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於是便出臺了《課田法》。相較於兩漢時期的稅法,《課田法》中極為重要的變化就是不再按照老百姓的實際生產數額進行徵稅,而是規定一個較低的固定交稅數額。
比如,一個人的標準糧食種植量是1000斤。規定一個人交100斤糧食的稅,那麼他種1000斤糧食,交100斤給國家,自己能剩900斤,如果他努力種田收穫了2000斤糧食,他還是隻需要交100斤糧食,剩下的1900斤都是自己的。這樣一來,就使得農民種田的積極性得到了充分的釋放!
而反過來,如果這個人不努力種地,只種了500斤糧食,但是他依然要交100斤的糧食,這實際上就是對其不努力種地的一種變向的懲罰。
所以,這樣的田稅模式無疑是極為適應當時的客觀現實的!
三、其次要解決稅收與能力相適應的問題前面說了,要給每一個農民設定種糧額度,但是這種額度卻必須要精準設定。因為個體的不同,其勞動能力也是不同的。這就好比一個成年的青壯和一個十歲出頭的小孩子,他們所能種植的糧食量肯定存在著極大的差異。
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所以在法令當中將老百姓按照勞動力的大小分為了五個等級。這五個等級分別是正丁男、正丁女、次丁男、次丁女、老小。根據這五個檔次再分別劃定上繳田賦的數額,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刀切”似的徵稅,從而使得政策的施行更加具備可行性和針對性!
四、要最佳化土地的配置西晉立國之初,國家呈現的整體狀態是地多人少的狀態,那麼除了調動和激發農民種田的積極性之外,還需要解決一個土地分配的問題。因為地多人少,往往就會出現一種情況:一個人佔著很多的土地,但是其勞動力根本就不能保證這些土地全部得到充分的耕種。
針對這一情況,於是便又有了《佔田法》。這一法令實際上規定的是每一個人可以佔有土地的上限。比如,《佔田法》規定成年男子一人佔田七十畝,成年女子三十畝。這就是根據當時農民的實際勞作能力來進行的土地分配。
由於《佔田法》的詳細文字已經找不到了,我們從其他的文獻中能夠對照發現,《佔田法》不僅對農民佔有土地進行了劃分,而且還根據當時社會不同的階層,上至王侯公卿下至黎民百姓佔有土地進行了明確的限定,這就使得土地資源能夠得到有效的配置,從而使糧食產量最大化。
綜上所述,西晉開國之初對於國家百廢待興的現實狀態,極為明智的採取了針對性的土地政策,從而使得國家能夠從戰爭的創傷當中快速的恢復過來。這一點對於我們今天仍然有著極深的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