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三解
依據閻步克先生的考證,秦朝和漢初“御史”是“宦皇帝者”,屬於皇帝的私臣,根本“無秩”,就是說,並非國家編制內的“吏”。“宦皇帝者”在整個秦朝官僚系統的存在,具有非常大的彈性,可以是一文不值,也可以是權傾一地,因為在官僚組織中,他們什麼都不是,但在權力系統中,他們是皇權的代表,並隨著皇權干預意志的增加而不斷擴充權力。
《樂師與史官》
在前文中已經談到了動態執行中的“秦制”並不符合馬克 斯·韋伯的“官僚組織”理論,當時並沒有解答原因,現在,終於可以揭曉答案了。
“秦制”的根本問題在於“文書國家”與理論上擁有無限權力的“一家一姓君主”的制度性衝突。
“秦制”的原初狀態,即商鞅變法前後的秦國,制度的大背景是春秋諸侯國的“卿大夫”朝廷,也就是所謂的“庶長專政”。
在此條件下,所有的“改革”都必須顧及“原既得利益 階層”的權益和訴求。所以,商鞅變法後所構建的爵職、軍制、官制,全部都給“原既得利益階層”留有“後門”,從而爭取對方的支援,形成新格式下的“權力同盟”。
這個“新權力同盟”在制度上最重要的權力,就是“人事優先權”和“立法權”。
從前文可知,秦國軍功授爵制存在“階層天花板”及“人事優先權”。血統貴族擁有的“封邑”和“高爵”,在商鞅變法後不但沒有絕跡,反而愈演愈烈,由“封邑”到“封建諸侯”,可謂史不絕書,而他們在進入秦國權力執行體系的過程中,具有絕對的優先權,無論是以“卿爵”直接命為“大將”,還是以“大夫爵”進入秦王的“宦於王者”私臣序列,進而被任命為二千石。所有的路徑,都是對秦國內部的平民隔絕的。
斬首和軍吏戰功的計數,都以律令的形式,確定了“天花板”,而且沒有任何制度性的規定突破“天花板”的路徑,唯一的可能性,就是以“爵位”身份爭取到“宦於王”或“宦皇帝” 的機會,以君王“私臣”的角色取悅君王,抬升自己的地位,乃至於子孫後人的身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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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磚》
換句話說,就是“秦制”的官僚組織並不是“唯一法治規則” 下的“理性組織”,而是與“血統貴族身份規則”並行的“吏治國家”。能夠平衡這個“法外之法”的規則,恰恰是更大的“血統身份規則”,即“王權”。
不過,與很多人腦中的刻板印象不一樣,什麼“貴族階級” 不甘心滅亡啊,什麼反對“法治”啊,這些幼稚的想法並不符 合曆史的事實。“血統貴族身份規則”的維繫,並不是靠著“反 對法治”的手段而進行的,恰恰相反,是完全順應的。即“掌握立法權”。
本質上,“吏治國家”並沒有損害“血統身份規則”,屬於一個各取所需的“好制度”。但是,“平衡”需要制度安排,“掌握立法權”同樣需要技術專業性,所以,一個新制度應運而生, 那就是“集議制”。
對這一制度,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秦濤在其博士論文中進行了詳盡的研究,他指出:
漢代集議制,指漢代朝廷或各級官署透過合議的方式以立法建制、司法決事的機制,經集議而形成的法律檔案、司法判例具有最高效力。所以,集議制本身既是有漢一代 之基本大法,又是研究漢代法制的樞紐所在。
這一判斷,不僅適用於“承秦制”的漢代,對於“秦制” 的認識本身,也具有深遠的意義。因為“秦制”的“吏治國家” 部分,維持運轉的核心規則就是“律令”,不斷被執行和修正的 “律令”,就是整個帝國最大的“大權”。
然而,這種認知其實是現代中國人在受到西方科學邏輯思維影響後的結果,是一種典型的“結構主義”思維,而真正的古代中國式的經驗主義邏輯思維,能夠匯出的是另外一種“思考”—“控制人”。
也就是上文中總結的“秦制三規律”:
(1)文書隔權
(2)條線分權
(3)以親馭疏
正是這三條規律的“層累式”疊加,造就了商鞅變法時秦國到秦始皇時代的秦朝的種種制度變革。也就是一次次的權力分割。
庶長合議制朝廷直轄王都,地方上透過大夫管理邑、聚, 這是最初的狀態。儘管有秦獻公所進行的設縣和編民什伍、設 市場的小變化,但是整體上仍是近似於春秋諸侯國的體制。
商鞅變法開始後,營建新都咸陽,在秦國全境設縣,並初置縣有秩、令史,完成了地方組織的吏治化,將“治民”的許可權從舊體制手中奪過來,就完成了第一步的基層改造。
為了維繫這個改造的運轉,還推出了一個重要的制度性創造,就是“告奸連坐”。這個舉措應該說是一個“管理技術”創新,以對行政效率和追責發揮作用。
第二步,則是在“朝廷”之外,建構“內史”“邦尉”二元分權吏治結構,形成日常政務運轉的決策層,只有“大事”和“立法”,才會進入“朝廷”的“集議”程式,這相對架空了庶長們透過“朝廷”干預日常國政的權力。
待到秦惠文公即位,透過暴烈手段剷除了謀反的商君之後, 秦國的勳舊貴族也進入了新舊交替的時期,比如樗裡子的成年 封爵,就履行了新的“軍功爵制”程式。這個新體系邏輯,照 樣保障了血統貴族的權益,雙方也就達成了新的“聯盟”。
此後至秦武王,就走向了“置相”時代。而之所以會增置“相邦”“丞相”,核心目的就是在已經官僚化的“內史”“邦尉”頭上新增一個“王之師、友”,也就是“無秩”的“私臣”,借 以總攬國政,進一步架空“庶長朝廷”。
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到宣太后專政的時代,恰恰是秦國王室、外戚在公卿角色上最為活躍的時期,也是“庶長”之職名在歷史上消失的時期。這在某種意義上表明,透過“軍功授爵制”和“相邦制”,秦國王權順利地壓制了舊的血統貴族。
但是,到了秦昭襄王中後期,透過六國“客卿”奪回王權的秦昭襄王,發起了一系列擴張戰爭,舊的以“關中”為中心輻射的內史、邦尉組織,完全不足以為擴張至黃河中下游、漢水下游、長江中游的“大國”服務。
所以,內史、十二郡成為並列的“中”—“郡”權力空間結構的“結果”,“內史”除了管理原關中地區的“太倉”,又承擔起外郡屬縣“倉”的“會計總管”;“中尉”除了管理關中區域的爵、官免除,還要承擔起外郡人事任命的“人事總管”。
外郡則成為一個又一個的,擔任警備任務的“軍分割槽”和文書稽核的“監察區”,作為簡配版“內史”的郡守和作為簡配版“中尉”的郡尉,構成了外郡屬縣之上的分權主官,只是對縣政的干預非常有限。
約略同時,秦王的“私臣”,也是“文書秘書”—“侍御史”—被揀選出任“郡監”,其功能角色在秦始皇統一前更近 似於《商君書·境內》中代表秦王對出征軍隊戰績和軍法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的“王御史”,監督的物件集中於“郡守”“郡尉”所比擬的“將、尉”個體,所以,在成文於秦始皇統一前後的 “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缺少存在感。
緊隨其後的相邦呂不韋時代,秦王年幼“委國事大臣”,“相邦”由“王之師、友”一躍成為“國政首腦”,原本在“集議制” 中應該與其對立的“將軍”(即位在卿上的原“庶長”)也因為六國血液的加入而不再具備牽制效果,“相權”開始膨脹。
引“王權”自重的帝太后以近臣嫪毐列侯之尊,也僅能與 相邦呂不韋分庭抗禮,以至於爆發了有大批卿級官僚參與的反 叛。在一次性掃清帝太后和呂不韋兩派勢力之後,重獲“王權” 的秦王政,大幅提升了“御史”的主官“御史大夫”的地位, 最終越過“內史”,成為卿級官僚的魁首,最高級別的有秩吏。
在秦王政和秦始皇時代經過調整的“文書國家”制度裡, 可能威脅“王權”的“王之師、友”被廢黜,代之以許可權幾乎 並列的“丞相”和“御史大夫”。兩者的地位差異逐步演變為分 工差別,即前者處理秦律規定的日常事務,按照流程負責“蓋 印”;而後者則負責皇帝下達制書的封印、簽發。
當然,這只是變化的一部分,而要說清楚變化的意義,就要先說清楚,到底相邦、丞相有什麼權力?
班固《漢書·百官公卿表》中的回答是:
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
衛宏《漢舊儀》中的回答是:
丞相典天下誅討賜奪,吏勞職煩,故吏眾。
由於史書上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都是形容詞,只能先從丞相府屬官入手。秦朝沒有直接記載,《二年律令·秩律》中記錄的漢初高後二年的漢制下,相國、丞相屬官只有:
相國、丞相長史,秩千石。
丞相長史正、監,秩各八百石。
除去確定為漢代新增的職務,就只剩下《漢舊儀》記載的“史”和“屬”:
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員三百八十二人。史二十人, 秩四百石;少史八十人,秩三百石;屬百人,秩二百石;屬 史百六十二人,秩百石。
非常有意思的是,在《二年律令·秩律》中並沒有“廷尉正、監”,只能說明,這兩個職位是從“丞相府”轉移到“廷尉”,也 正是《商君書·定分》中“丞相置一法官”的那個“法官”,且有 “監”之名,極可能是秦統一之前“王御史”演化而來。
綜上所述,丞相的屬官除了“法官”,全都是“史”,也就是“文書吏”。
再看看前人的研究,安作璋、熊鐵基二位老先生的經典之作《秦漢的丞相制度》總結:
(1)丞相有選用官吏之權;
(2)丞相有劾案百官與執行誅罰之權;
(3)丞相有主管郡國上計與考課之權;
(4)丞相有總領百官朝議與奏事之權;
(5)丞相有封駁與諫諍之權。
說是“秦漢”,當時的資料基本只有漢代的文獻,所以這個結論套用不到“秦制”上,但是可以作為參考。對照上文中已經考證過的資訊,重新梳理下:
(1)秦代丞相的“任免官吏之權”僅限律令規定範圍內的 “小吏”的“程式確認”。在這之前,人選、考核已經由“執法” 系統決定了。
當然,丞相還有一定的“人事推薦權”,如《史記·李斯列傳》:
至秦,會莊襄王卒,李斯乃求為秦相文信侯呂不韋舍人,不韋賢之,任以為郎。
《秦漢官制史稿》
也就是說,相邦呂不韋舉薦舍人入仕,起家也僅為郎官, “郎”為“宦皇帝者”。此後,李斯藉助王之左右的身份遊說秦王政成功後,才被“拜為長史”,說明相邦呂不韋也只能任人於 “王之左右”起家,而不能直接授職,這一點和漢武帝時權相田蚡“薦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權移主上”a 性質並無區別,都是“薦”,只是權力彈性的大小問題。
(2)丞相的“監察司法權”。秦朝無“司直”,但有“丞相長史”“丞相長史正”“丞相長史監”,從後兩個後世歸屬“廷尉”的職位執掌來看,主要負責的是律條和案件文書稽核,說明“監 察司法權”主要是透過對具體案件、文書、律條的糾核入手, 而非針對個人。
(3)丞相的“上計考課權”。這個說法未必準確,秦簡牘顯 示地方上“縣”的大部分資訊“計冣”是上交“屬所執法”再彙總提交皇帝,且漢初蕭何為相國,以張蒼在相府為“計相”,原因就是他在秦曾為“柱下史”。這也就說明,漢初“向相府上 計”很可能是對秦制透過御史“向皇帝上計”的許可權轉移。
(4)丞相有向皇帝“請”的權力,也就是“提出議題”。丞相也有在皇帝認可議題後,參加主持“朝議”的權力,並負責領銜向皇帝彙報朝議的結果。
(5)丞相的“諫諍”不算權力,“封駁”則完全沒可能,因為秦朝“制書”下達可以不經丞相,這一點和漢代的制度並不一樣。
秦始皇時代的丞相,其日常業務許可權類似於北洋政府時代, 府院之爭時的大總統黎元洪,主要作用是“蓋大印”;參與朝議 的狀態類似於當時國會的議長,開會時宣讀議題,剩下時間就是維持會場秩序,提出自己的意見,具有決定權的皇帝也完全可以不聽。
用比較通俗的語言總結一下,秦代丞相就是為皇帝“分勞” 小事的“大秘書”,以及日常業務法規的執行者。
說明白這些,我們再來看秦始皇“治天下”的手段,就是透過“御史”系統來繞過丞相,實現自己的“獨治”:
其一,在郡、縣之間,另派“監御史”擔任“執法”,考課郡、縣官吏;複核郡、縣定讞;直接免除郡屬、尉佐、有秩吏,即“守府”“尉府”和“縣廷”的屬吏職務。
其二,截留縣的所有業務資料的“上計”資料,由“監御史”彙總後直報皇帝。
其三,截留縣的官吏任免程式,由“監御史”上報御史大夫、丞相。
其四,以御史大夫丞、御史中執法等身份向各郡釋出公事,不再經過丞相府。
這一系列舉措的結果自然是“趙政晝決獄而夜理書,御史冠蓋接於郡縣”,也只能是“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因為所有重要事務的決策終點,都是皇帝本人,而秦始皇本人也“天縱英才”,可以順暢地與“吏治國家”對接,以人格化的身份侵吞掉“相權”。
當然,這種情況不可持續,不是每一位皇帝都有秦始皇的能力,但至少在他這一代,秦國的所有“舊制度傳統”都被“祖龍”踩在腳下,什麼“庶長專政”“王族驕橫”“外戚專權”“權相擅權”“母后臨朝”之類困擾前代的問題全部得到了解決,一切都在皇帝掌握之中。
然而,輝煌永遠留在了沙丘宮。不久後,大地上響徹的, 就是大澤鄉的孤鳴。歷史證明,妄想控制一切的,最終什麼都留不住。這不是宿命論的“雞湯”,而是制度發展的規律。
經濟觀察報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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