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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小區的居住質量。

根據一項網路調查,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業主對自己小區的物業公司非常不滿意。甚至有明星大V也在網路上公開吐槽小區物業公司"服務差""推卸責任""拖拖拉拉"等問題。李榮浩就曾公開diss小區物業幹啥啥不行,收錢第一名。

事實上,呼籲取消物業公司的聲音一直存在。有的小區已經成功實現自管,並且管理得相當不錯。這就加劇了人們對物業公司的"厭惡"。

那麼,物業公司到底能取消嗎?

年初,國家公佈了的《民法典》其中對物業管理內容單獨剝離出來進行規定。這其中對於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關係進行了權威解釋。

首先,業主對物業公司的費用收支有絕對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這其中包括物業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收費標準、履行情況、大修基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情況等。物業公司要主動公佈上述內容。業主也有權利監督物業公司相關支出情況。

其次是業主有權利更換物業公司。業主如果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只要有佔建築總面積過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則有權利重新選聘或解聘物業公司。當然,這一前提仍舊是必須由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主體,進行上述操作。

最後,就是小區電梯、公共攤位等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業主有分配權。民法典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收益分配,業主有分配權。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電梯廣告、小區宣傳欄廣告收益,公共攤位外租收益等。

其實,物業公司的本初應該是服務業主,但是隨著發展和經濟利益驅使,越來越多的物業服務公司忘記了自己的身份和宗旨。因此,業主有責任對服務不好的物業公司進行監督或撤換。畢竟,好的物業公司能為小區增值不少。以北上廣一線城市為例,同一路段的小區,往往因為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優劣,而房價相差最高2萬元/平。

所以,我們既然不能取消物業,那就只能督促它往好的方面發展。畢竟,物業服務好,受益的是業主,物業服務不好,受罪的還是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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