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70年”一直以來都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那如果產權到期,該怎麼辦?我的房子還是我的房子嗎?
別擔心!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明確了!
《民法典》明確了:自動續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提出: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續期是否需要繳納費用?相信不少小夥伴又該問了:“續期是否需要繳納費用?”
虹口法院民事庭法官曹豔梅表示,民法典基本沿用了物權法的規定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分別作出了規定,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這意味著兩個資訊:
一是土地使用權滿70年之後,可以自動續期,不必擔心土地被收回。
二是續期是否需要繳納費用暫未明確,有減免的可能。
曹法官說,不過不管是物權法還是民法典,對續期收費問題還都沒有明確說法。對於自動續期的期限如何規定,是否繳納費用以及費用標準如何確定等問題,交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目前,因絕大多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到期,故法院面臨的相關法律爭議較少。
給大家劃重點了,房屋產權70年到期後會自動續期,但是否需要繳納續期費用或者是否應該減免續期費用還需要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快把這個好訊息轉給更多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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