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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新規!明年起,3種“費用”不用再交,業主還有3大“新權益”!只要你在小區買了新房,你就需要跟物業打交道,很多人買房除了考慮價格、位置、房屋情況等因素外,最重要的一點是選擇合適的物業公司,遇上好的物業公司的話,小區的價值也會提升,價格可能比其他小區要貴一些。從投資的角度來看,物業設施和服務的好壞,都直接影響到社群的房價,也關係到業主居住的舒適度。

但是這些年,我們經常看到業務和物業糾紛的新聞,在一些小區,由於物業收費不合理,或者小區環境髒亂差,很多業主覺得是物業的問題,跟物業是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有些業主甚至投訴物業後,物業對這些業主供水和供電,還有就是亂收費問題,物業收費模糊不清,很多業主不清楚自己交的物業費到底花在哪裡了?

不過隨著國家物業新規的實施,從2021年1月1日起,這些問題都會得到解決,按照物業新規,有3種物業費是不用再交了,業主還享有3大“新權益”,這對業主來講肯定是好事。第一是不需要交私產費,現在很多物業公司會找各種藉口,收入“裝修費”、“垃圾轉讓費”、“公共設施維護費”來牟利,現在《民法典》有規定,這些費用都用再交了。

第二是在物業條例沒有規定的費用,業主不用再交了。物業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應該按照簽訂的合同執行,過去很多物業會尋找藉口,像業主徵收各種費用,現在已經明確這些費用不用再交,如果與小區公共配套設施和開發商承諾不符的,物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減免業主的公共服務費,費用由開發商補償。

第三是如果逾期交房的話,是無需繳納物業費的。現在很多購房合同都會寫明交房日期,往往物業費也是交房日期開始計算的,由於開發商的原因,業主常常會遇到延期交房的情況,這個時候物業費是不用繳的,只要開發商逾期交房,在不交房期間,物業無權向業主收取物業費。

隨著《民法典》的實施,業主還享有“3大新權益”,一是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在《民法典》明確規定,只要有半數業主投票,就可以更換物業公司,業主也有權選擇新的物業公司,但是參與投票的業主要達到小區業主總數的三分之二,否則投票結果是無效的。

二是業主有權享受社群的收益,對於收益中的公共部分,比如社群佔用道路和綠色停車位的收益,電梯和走廊廣告產生的收益,社群中公共遊泳池和體育館收費的收益等,這些收益在扣除一定費用後應該歸所有人所有。

三是業主有權瞭解物業費等各項費用的使用情況,按照物業新規,物業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需要向業主公示。對於小區的服務專案、維修資金、績效等,應該定期向業主公佈,不管小區的管理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該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費用的所有細節都必須公開,讓業主知道他們的物業費用花在哪裡?

其實現在物業公司還是有些“亂”的,有些做法一直是“越雷池一步”,很多小區的事情根本沒有處理好,也難怪和業主產生矛盾了,但是物業一遇到問題,就會以斷水、斷電、斷熱等方式對待業主,但是在新規下,物業的各種亂象都會得到治理,因為業主掌握了主動權,一旦物業公司違反了規定,業主就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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