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80年代,深圳成立了我國第一家物業公司,標誌著物業管理這一新興行業的誕生。轉眼間40年過去了,在城鎮化的推動下,由物業公司管理的商品房小區已經成為了當前城市居住的主流模式。
俗話說:買房一陣子,物業一輩子。從每天進出小區大門,到小區環境維護、衛生打掃、房屋維修,以及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等等,業主們每天都在與物業打交道。事實也證明,一個好的物業公司不僅可以提升業主的生活品質,而且還可以提升房子的升值空間。以筆者所在的某二線城市為例,同一地段的兩個小區,物業服務水平更高的小區,房價每平米高出了3000元。
但是,近些年,每當提起物業的時候,關於全面取消物業,改由業主自己管理小區的聲音卻不絕於耳。如果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輸入“物業”這一關鍵詞,相關搜尋記錄超過400萬條,其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就超過了90萬條。那麼,既然物業可以帶來很多好處,為什麼業主卻支援取消物業呢?
既然如此,物業真該全面取消嗎?對於這個問題,新華社主辦的《半月談》雜誌刊發了《物業不應是城市“火藥桶”》一篇文章,給予了明確迴應。文章稱:在沒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方式之前,物業仍然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必要,而且現實生活中也確有不少物業兢兢業業、服務有方,深得業主信賴,所以不應將其“一刀切”對待。
根據央媒的迴應,簡單來說就是,目前沒有找到合適的替代服務,而且不少物業公司確實幹得也不錯,所以全面取消物業並不現實。那麼,這是不是意味著物業和業主的矛盾還會長期存在呢?大家不用擔心,根據國家規劃,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將正式實施,其中針對物業管理專門釋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根據新規內容來看,明年起業主們將收穫4個重要的“權益”,該留意。
1、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業主有權利進行解聘和更換。長期以來,雖然業主們對物業服務多有不滿,但由於種種原因,很多業主沒有辦法更換物業公司。退一步來說,即使最後更換了物業公司,往往也會出現老物業公司賴著不走,遲遲不肯交接的情況。但是,明年起,這一現象或將逐步發生改變。
根據《民法典》第284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民法典》第949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員應在約定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顯然,物業新規的釋出,不僅保障了業主更換物業公司的權益,也有利於提高物業的服務意識,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2、對於物業費的收支明細、履行情況等,業主享有知情權。近些年來,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不斷,導火索之一就是物業收費明細不公佈,不合理收費和重複收費的現象比較多。舉個例子:物業費中已經包括了區域清潔、共用裝置維護等費用,但不少物業仍舊新增收費名目,比如電梯管理費、垃圾處理費、公共耗能費等等。
《民法典》針對這一點專門做了說明。第943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明確了物業公司的義務,保障了業主的知情權,使得物業費不再是一筆“糊塗賬”。
3、針對小區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業主享有“收益權”。何為小區共有部分?一般來說,建築外牆、樓梯、電梯間、公共走廊、入戶大堂、小區道路、綠地等等,都屬於共有部分。在日常生活當中,不少物業公司都會把這些共有部分作為廣告展位來出租,從而獲取一筆額外的收入。毫不避諱地說,既然這些區域屬於小區的共有部分,那麼共有部分獲取的收入自然就屬於公共收入,但實際上這些收入最後基本都進了物業的錢袋子。
新規下,明年起這一現象或將迎來改變。《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全體業主所共有。按照該規定,從明年開始,業主們反而有可能獲得一筆長期和穩定的收入了。
4、公共維修基金啟動門檻降低,有利於解決小區業主的實際需求。關於房屋維修基金,大家都不陌生,主要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裝置的更新和改造。但在現實生活中,小區房屋維修基金的啟動門檻相對較高,需要遵循“雙三分之二原則”,即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後才可以使用。因此,這筆數額不小的基金幾乎常年處於“沉睡”狀態。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國各地繳存的公共維修資金總額已超過萬億元,但使用率卻不足百分之一。
不過,此次《民法典》將啟用公共維修基金的比例從“雙三分之二”降低到了“雙三分之一”,與此同時,還明確增設了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不難看出,新規下,公共維修基金啟動的門檻大大降低了,將對一些房齡相對較高的小區產生重大利好,有利於解決小區業主的實際需求。
歸納和總結:隨著新規的釋出,以上這四大權益,對業主來說,個個都是好訊息。不過,有一點不能否認,面對物業長期存在的問題,指望一蹴而就解決所有的問題也不現實。筆者認為,要想讓這四大權益真正得以落實,加強監督和監管將是不可或缺的環節。正如官媒《半月談》所說:
在《民法典》勾勒出制度設計框架的基礎上,還需要物業辦、居委會等相關部門嚴格監管,共同呵護業主的利益。
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民法典》的正式實施,再加上各方的共同努力,未來物業服務會越來越規範,業主們也會獲得本該屬於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