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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來,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專案數量有所減少,一些老舊房屋開始透過城鎮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危舊房“拆除重建”、申請式退租(改善)等新形式解決居住條件改善需求。在此背景下,能搭上棚改晚班車的都是運氣好的被徵收人,大家對獲取滿意補償的願望也自然更加迫切。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介紹在當前城市房屋拆遷中最關鍵的6大補償要點,盯緊了你的補償就一定跑不出“公平、合理”的範疇。

要點一:評估機構是否允許被徵收人參與選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據此,被徵收人需要關注所在地的地方性規定,積極主張自己參與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切勿拿此不當回事。

那種以各種理由“內定”評估機構的行為,都可能導致最終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存在漏洞,被徵收人要重視這一程式上的要點。

要點二:評估機構是否嚴格依據“法定補償標準”進行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都需要被拿出來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房屋進行比較,從而計算出其房屋價值部分的合理補償數額。

對於經不起比較,一比就顯示補償數額顯著偏低的情形,被徵收人就要提高警惕了。

要點三:補償協議、決定是否覆蓋了被徵收房屋的全部面積

與補償多寡直接相關的面積問題可不是評估機構能夠解決的,而是要看房屋徵收部門的調查登記結果和規劃等部門的認定、處置意見。

對於無證的自建部分,後期加蓋的部分,翻建時擴大的面積等等,認與不認自然非常重要。這方面存在爭議的,被徵收人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蒐集能夠證明房屋系合法建造、面積系合理增加的證據,爭取在符合法律規定範圍內有利於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認定、補償結果。

要點四:是否尊重了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補償方式的選擇看似只有兩種——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可實際上卻會包含更多的現實問題。

譬如貨幣補償、外遷是否有額外的獎勵金或者政策鼓勵,就近地段或者改建地段的回遷安置能否實現,用於生產經營的門面、商鋪能否堅持要求置換相同性質的門面、商鋪等等,都會影響到被徵收人領取補償後未來的生活。

而在現實中,一些專案仍然存在以各種名義變相剝奪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權利的情形,譬如對於因歷史遺留原因導致的無證房屋、住改商房屋一律執行貨幣補償等等,這都是有待根據個案進一步探討和爭取的。

要點五:是否拿到了完整的評估報告

有了評估報告,被徵收人才能進一步申請複核和專家委員會鑑定,就其中的違法點提出主張。但在實踐中,一些專案仍存在一兩頁紙篇幅的“簡略”版評估結果,事實上就是估價單、評估結果告知單一類的材料,這顯然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分戶評估報告。

一份完整的評估報告至少需要十幾頁紙以上的篇幅,要能夠在其中看到評估所選用的技術路線和進行市場比較時選取的可比例項資訊,沒有這些幾乎就可以斷定你所拿到的並非完整的評估報告。

要點六:補償協議、決定內容是否存在缺項

被徵收人是否存在缺漏?(如房屋存在共有人的情況)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的補償是否落實到紙面上?承諾的補助和獎勵是否在其中?這些都是被徵收人必須關注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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