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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有些家庭的父母,會選擇在生前把自己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子女。

但是在生前過戶過程中,無論是採取買賣還是贈與的方式,都會涉及到不菲的稅費。稅費是以過戶份額的價格為核算基數的。因此,有些家庭就在考慮:把房屋過戶價格降低不就行了?這樣不就能降低稅費了麼?

事實上,這樣做可行麼?

【買賣過戶的計稅方式】

先介紹一下買賣過戶方式,會涉及到哪些影響因素、包含哪些稅種、稅率是多少。以下所談及的房產,指的是普通商品住宅。

父母把自己名下房產透過買賣的方式過戶給子女,賣方(父母)、買方(子女)需要繳納的稅種、稅率不同:

對於父母而言。

主要涉及到個稅、增值稅兩大類。

如果房產“滿五唯一”,不需要繳稅。如果房產“滿五不唯一”,需要繳納過戶房產份額全額的1%、或者(過戶價格-父母獲取房產價格-父母獲取房產時繳納的稅費)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房產“不滿二”,需要繳納過戶房產份額5.6%左右的增值稅(原來叫“營業稅”。營改增之後,統一為“增值稅”)。

以上分情況累計計算。

對於子女而言。

主要稅種為契稅。

如果子女名下無房,且過戶面積≤90平米,繳納1%契稅。如果子女名下無房,且過戶90平米<過戶面積≤140平米(有些地方規定144平米),繳納1.5%契稅。如果子女名下有房、或者過戶面積>140平米(144平米),繳納3%契稅。

如果合計來看,父母將房產買賣過戶給子女,最低需要交納1%,最高需要交納9.6%的稅(以全額1%個稅計算)

我們舉兩個例子來說明一下:

示例(一):

父母名下一套房產,總價100萬。

這套房子是2010年父母出資全額購買,是父母名下唯一住房,面積90平米,現在要賣給子女。子女名下沒有房產。

對於父母而言,房產符合“滿五唯一”的規定。因此,父母不需要繳稅。

對於子女而言,名下無房,房產面積≤90平米,因此需要繳納1%契稅。

整個房產交易,需要繳納的主要稅額為100萬×1%=1萬元。

(以上不包含工本費等小額費用,下同)。

示例(二):

父母名下一套房產,總價100萬。

這套房子是2018年購買的,無貸款,面積113平米。之前父母名下還有一套房產。現在打算把這套房子加上子女名字,變成父母、子女三人共有。子女名下已經有了一套房產。

對於父母而言,房子不滿二、不唯一,所以需要繳納1%個稅、5.6%增值稅。但是過戶給子女的份額為整個房產的1/3,因此合計100萬×5.6%×1/3≈1.87萬元。

對於子女而言,因為名下有房,所以按照3%徵收契稅,即100萬×3%×1/3=1萬元。

因此,父母房產過戶,合計繳納過戶份額9.6%左右的稅,約2.87萬元。

降低成交價格,能少繳稅麼?

在上面介紹計算方式的時候,是以房產過戶份額的價格為計稅基數。

首先先介紹現實中的操作情況:

在房產買賣過程中,需要雙方必須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需要填寫交易價格。理論上,這個價格可以自定。但是在實際簽訂過程中,有些地方放得寬,無所謂,隨便定價;有些地方絕對不允許,如果高或低偏離太多的話,連合同都不讓籤,根本無法成交。

我們假設就以1塊錢的成交價格,父母和子女成功簽訂了買賣合同。能節省稅費麼?

這個念頭,必然落空。

過戶房產的計稅基數,以(合同約定價格,政府指導價)二者中取高為基數。當然,如果合同約定價格高的離譜,也會禁止——可能涉及到炒房嫌疑。

因此,從理論上,父母與子女之間,多少錢成交都可以,只要能過合同簽訂這一關即可。而實際上,從納稅角度,有個最低納稅基數,不完全以自定價格為基準。想透過降低交易價格的方式來降低稅額,不可能。

【還有哪些過戶方式?各自的利弊有哪些?】

很多朋友直接問:我把房子過戶給子女,怎麼辦最省錢?

這個問題無法給出絕對答案。

前面在介紹買賣過戶方式的時候,談到了不同情況下的稅種、稅率問題,是一個浮動區間。

除了買賣過戶之外,還有兩種方式:贈與過戶、繼承過戶。

(1)贈與過戶。

父母將自己名下的房產生前贈與給子女,需要繳納3%契稅,由受贈人、即子女承擔。贈與不必須公證,所以公證費可以不繳納。

先介紹一個關於贈與的知識點:贈與房產受限購政策影響麼?

“限購”,從字面上看,針對的是購買行為。所以有些人說了:贈與不受限購影響。這裡為大家介紹一下:

贈與是否受限購套數的影響,不同地區的規定有差異。所以,有些人說受、有些人說不受,這兩種說法都存在,看地方怎麼規定的。但是,即便不受名下已有套數的影響,也要受到是否在當地有購房資格的影響。否則,購房資格限定的漏洞太大了。

贈與是一種無償行為。與買賣過戶的主要區別在於:

贈與,可以指定贈與給個人。買賣方式下,如果子女購房款來自於子女夫妻,那麼購買所得將屬於子女夫妻共同財產,無論登記誰的名字。贈與方式可以指定受贈人,例如贈與給子女個人。贈與可以附條件。例如,父母將房產贈與給了子女,但以子女贍養為條件。如果子女不贍養,父母是有權利追回房產的(可參閱《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買賣方式下,除非子女沒有真正將購房款支付給父母,否則追不回來。

(2)繼承過戶。

繼承過戶,指父母百年後、子女透過辦理繼承手續,獲取父母房產。

切記:繼承,沒有稅

所謂的“遺產稅”,不存在,不要被誤導。一些流傳的說法,僅僅是“謠言”而已。

在2017年8月21日的時候,財政部官網公佈了一個函:《財政部關於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107號(財稅金融類018號)提案答覆的函》。其中很明確指出:我國目前並未開徵遺產稅,也從未釋出遺產稅相關條例或條例草案。

繼承,會涉及到一些費用的問題。繼承房產,需要交納的費用主要包括:

繼承過戶,與前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繼承過戶,發生在父母百年之後。法定繼承情況下,子女繼承所得,屬於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遺囑繼承情況下,如果透過遺囑指定了由子女個人繼承,則子女繼承所得屬於個人財產。

(3)還有一個問題:贈與或繼承所得,再行出售時的稅費

贈與或者繼承所得,稱為“偶然所得”,如果再行出售,要按照20%繳納個稅。

這個說法沒錯,但是少了一個條件:

對於繼承人(或受贈人),如果繼承(受贈)所得的房產,對其而言“滿五唯一”,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

注意,是不是“滿五”並非以繼承過戶或者贈與過戶完成之日起算,而是以當初父母購買這套房產的時間為起點計算房齡:

個人將透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透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結語】

有時候,父母將自己的房產過戶給子女,確實是有些“道道”在裡面。有些人考慮的是怎麼省錢,有些考慮的是如何更安全。

在這裡,給不出哪種方式更便宜、哪種方式更安全的結論,而且,也不可能有唯一結論,畢竟每個家庭情況不一樣。

不管出於什麼樣的考慮,有兩個最基本的結論,還是可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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