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徐十師”niker的高階閒聊群中,有人提出這樣一個問題:
甲從銀行五千萬購買了兩個億的債權,其中本金一個億,利息一個億。查封了債務人的房產。經法院拍賣流拍,甲申請房產抵債。抵債價格兩個億。現在債務人要求甲給債務人開一個億的利息發票。這個利息發票是否應該開?應該由誰開?
拜託,債務人房產抵債(本金一個億,利息一個億),這一個億利息,要給發票吧。和房子值幾個錢有毛線關係?
如果債務人不能取得利息發票,豈不是白白損失了一個億的稅前扣除?
有人說,應該由甲給債務人開具發票。
拜託,在銀行把這兩個億債權轉給甲之前,甲有向債務人提供貸款服務嗎?不曾提供服務,怎麼開利息發票?虛開啊!
有人說,按理說應該由銀行開。但是銀行可以不開。為什麼呢?
因為根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所以,銀行沒有收到利息,不用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所以,銀行可以不開具發票。
那債務人就因為逾期(無力償還),活該吃這麼個虧?!
財稅微波總覺得這樣子理解不對。
財稅〔2016〕36號附件3和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的規定,都是企業發放的貸款,發生了逾期,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未能按時收到,“暫不綿納增值稅/不確認應稅收入”。
有免除其納稅義務嗎?沒有!金融企業要待實際收到利息時,繳納增值稅/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再來看,在銀行把這兩個億債權轉給甲之前,是銀行在給企業提供貸款服務,銷售服務發生在銀行和債務之間。銀行不給債務人開利息發票,讓甲開,請問是銀行還是債務人想虛開發票?
銀行只是在逾期(90日後)到實際收到利息期間,暫不繳納增值稅/不確認企業所得稅應收收入,銀行怎麼可以說自己在這期間,沒有納稅義務,而不給債務人開具發票?
再則,銀行以五千萬低價轉讓了這兩個億的債權,可不可以說其一個億的利息收入已經收到呢?
很多人會說,不能認為銀行已經收到了利息。因為銀行虧了,連本還沒收回來呢,本金就有一個億呢。
財稅微波想說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銀行透過這次交易形成的虧損一點五億元,是可以在銀行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還有人說,甲取得這兩個億的債權之後,要作為按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核算,或者作為以公允價值核算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要計算利息的。
對此觀點,財稅微波說,甲採用什麼會計核算方式,那是他自己家的事情。甲、銀行、債務人的會計處理,不能改變在債權轉讓前,是銀行向債務人提供貸款服務,收取利息的事實。而稅收,是根據這一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