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王先生租個門面房,用於做生意。但令人沒有想到的是,疫情之下生意難做,每天的開業都在虧損,自己沒有賺到錢,於是就想將該房子出兌或轉租。當時王先生和房東簽了三年的合同,依據《租房合同》王先生轉租應該爭得房主同意。當王先生告訴房主,自己轉租需求且已經找好了下家的情況後,表示希望房東同意將該房轉租。但房東剛開始遲遲不迴應,後來表示王先生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視為違約,不退給房租和押金。房主將另外與租客簽署合同。
既然已經交了房租而且不退,房租沒有到期,押金也沒有了,一氣之下,王先生將門面房改裝成二十四小時公益廁所。
這種“公益廁所”對於房主來說,以後再出租房子十分困難了。看到這個行為之後,房東變得氣急敗壞。
但是按照合同來說,王先生合法使用房屋的權利,只要不違法,而且有利於社會,具有。無奈之下,房主只能選擇提前解除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
其實這件事請的發生屬於極端案例,但是反應了兩個人對待事情的刻薄,其實房東完全可以同意王先生的意願將房子轉租,自己也不損失;但是房主故意追究王先生違約責任,剋扣房租和押金,激怒了王先生產生極端行為。
反觀王先生的行為,雖然不恰當,但是合理合法,因為租房合同規定只要不違法就可以正常使用,王先生的使用不但合法而且屬於公益行為,方便了百姓,只是哭暈了房主。
建議:無論在生活中,還是商業行為都需要為對方考慮,與人方便自己方便,在不受損失的情況下,照顧別人也是和諧社會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