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
在房價蹭蹭蹭往上漲時,我曾經接手過這樣一個官司:
我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一家公司老總將其兒子(現役軍人)名下的房子透過房屋中介進行出售,中介收取了購房戶20萬元的購房定金,並簽署了購房協議,可簽約三天後,我的當事人反悔啦!
究其原因是別的中介推薦的客戶給出了更高的房價,短短三天所涉房屋就已漲價80多萬元,且房價還有繼續上漲的趨勢。
在利益面前,人性的弱點暴露無遺啊!
他妻子出面扮演黑臉,不賣啦!直接毀約。
老總無奈,就委託我處理此事,我仔細分析該案證據後,覺得我方當事人毀約沒有法律障礙,毀約的法律後果很輕,可以忽略不計。
但我還是本著基本的公平,以及“和為貴”的原則,想協商結案,我輕鬆就做通了我的當事人的工作,畢竟我方當事人也是生意人,可能也覺得毀約有點不地道吧!所以,他們願意遵守“定金雙倍返還”的法則,同意賠償對方20萬元。
於是,我透過中介向對方丟擲了一個大大的紅繡球!告訴對方,願雙倍返還定金。
熟料,對方死活不幹,還說要如何如何收拾我方當事人!要動用黑社會呀!其法院的關係又如何的好啊等等進行威脅,其委託的一個老律師就給我們提出了最少80萬元的賠償訴求。
其理由:
第一, 按照定金法則雙倍返還定金,我方應付20萬元;
第二,由於我方毀約應當賠償其籌措全部購房款(自述其借了高利貸)的損失(算了個高利息60萬元),其還說現在房子上漲,其同樣金額已經買不到同樣的房子等損失都還沒有計算,總之,80萬,少一分都不幹。
談了兩次,也許是對方律師年紀比較大、比較固執或者是期望值過高等,談崩了,和談失敗。
沒辦法,我只好告知對方,那你就訴吧!對方也不客氣,說幹就幹,很快向法院提起訴訟。
大家猜猜該案結果如何?
開完庭,簽完筆錄,我甩手就走!還沒出法院,書記員就打電話喊我回來說對方要調解。
對方律師說就按我們以前說過的雙倍返還定金的方式結案,如何?我說,那可不行,那是在訴前的階段說的條件,現已進入訴訟,時過境遷,原條件已無可能了。
我堅持一分不賠(其實我的當事人私下給了我賠償20萬元的特別許可權的,畢竟房屋漲價那麼多)。
法官反覆做工作,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由中介返還對方定金20萬元,我方賠償對方1000元、中介賠償1000元,對方撤訴(撤訴可以退一半的訴訟費)。
20萬元不要,結果一場官司,只獲得2000元,連訴訟費都不夠,但這怪得了誰呢?
該案明明我方毀約,可為什麼訴訟結果會對守約方如此不利呢?
該案的癥結究竟在哪裡呢?
其實只有一點:該案所籤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簽約主體即我方當事人雖然是產權人的父親,但他沒有其兒子的授權,事後也未獲其兒子的“追認”,這就是我方當事人敢於“毀約”、不怕打官司的根本所在啊!
很可惜,這麼明顯的漏洞,對方律師都未能分析到(我無意詆譭對方律師的專業水準,不過確實不咋的);白白錯失掉非訴期間我方自願賠償20萬元的絕好機會。
可中介為什麼又要賠償呢?中介有錯啊!作為專業機構,他應當在簽約時為雙方把好關,要求籤約方提供授權書呀!可惜他沒有這樣做啊!
生活其實很能教育人的,明明是見利忘義的毀約,可法律卻無法懲治毀約者,明明是遵守合同的守約者,法律卻無法保護。
該房屋時隔兩年,當事人還是把它賣了,只是結果多賣了近300萬元。
所以嘛!我經常感嘆古代大賢司馬遷說的話: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