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房產糾紛編·房屋買賣章·退定金節·第一問》
作者簡介:劉豔存,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反逃廢債及債法專業律師。
案情簡介2020年,趙女士購買了燕郊某開發商銷售的住宅,與開商簽訂了《認購協議書》,並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並約定7日內簽訂正式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
3日後,趙女士依照約定前去售樓部簽訂正式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但趙女士發現合同中約定的套內建築面積比宣傳的要小得多,嚴重縮水。據此,趙女士拒絕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退回購房定金。但開發商以《認購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果購房人未在指定的時間內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不退”為由,拒絕退還定金。
趙女士為此很是發愁,如果不買房,會損失2萬元的定金,如果為了不損失2萬元定金,繼續買房,損失更大。
為此,趙女士委託律師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最終獲法院支援,開發商依據判決書退回了趙女士的2萬元購房定金。
律師解答因與宣傳不符,開發商是否應當退回定金,法律對此作何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購房人有權要求退還定金:
但是開發商就商品房及附屬設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說明或承諾,並且對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或者願意支付的房款多少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即使該內容未寫入認購協議書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也都是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因此,如果開發商在廣告或者宣傳中已經明確載明瞭套內建築面積,就已經構成了要約,那麼廣告或者宣傳中的套內建築面積就是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不得更該。而在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開發商又不能向趙女士提供符合條件的預售商品房,開發商違約,開發商應當退還定金,趙女士甚至有權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二、《認購協議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不一致的。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包括套內建築面積)之一,與《認購協議書》不一致,且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趙女士有權拒絕繼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有權要求退回定金。
當然,如果《認購協議書》中缺乏正式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則趙女士也有權要求退回定金,不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關於哪些內容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我會在後續文章中詳細解答。
律師提醒對於多數人來說,買房是人生中的大事,定要三思而後行,買房時一定要擦亮雙眼,雖然很多情況下,定金從法律層面可以退,但是畢竟要費一番周折,開發商不會讓你很容易的就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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