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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化發展,人們的生活環境得到顯著提升,由磚瓦房、步梯樓逐漸演變為電梯房。如今,高樓大廈在城市中星羅棋佈,二三十層的新建住宅比比皆是。與此同時,住宅小區內各類設施也不斷提升,小區內的綠化照明系統、安防消防系統、水電氣熱管道以及電梯等基礎設施都需要日常管理和維護,提供專業服務的物業管理公司也應運而生,迎來了新興發展。

物業費用始終是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矛盾點,大多數住宅小區業主在繳納物業費用的同時,對獲得的物業服務不明確不瞭解,而物業管理企業收支不公開,存在“收錢不辦事”的現象。對此,在條例中明確指出了,物業服務費可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定期公佈各類物業服務專案、服務標準及參考價格。

根據《民法典》282條以及283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收益分配,建築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業主享有分配權。

物業收錢不做事,業主有權更換或成立業委會。這條規定充分賦予了業主的主導權利,那麼對於物業的種種亂象,一旦達到大部分業主難以容忍的程度,業主就可以聯合起來撤掉原有物業。

業主對物業的相關專案收支有絕對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簡單來說,物業不能再繼續我行我素,致業主的評價於不顧,而是要對各項工作內容、服務質量、費用收支等定期全方位的向全體業主公開透明,接受業主的監督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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