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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孩子繼承自己父母的家業是一件理所應當的事情。甚至還有很多思想觀念比較老舊的人認為,男孩子繼承父母的房產財產都是理所應當的,女兒是“嫁出去的人,潑出去的水”不應該繼承父母的各種財產。我的朋友小王就是這樣認為的,小王的父親名下有一套房子,小王的父親不幸患肝癌去世之後,小王就想將父親的房子過戶到自己的名下,但是去過戶的時候,工作人員告訴他,他的母親和親姐姐、妹妹都是有權繼承房產,他不能夠將房子過戶到自己的名下,想要過戶到自己名下需要徵得有房產繼承人的同意。

為此小王十分不理解,小王認為自己作為家庭中父親唯一的房產繼承人,根本就沒有多想父親離世後,父親的房子自己不能夠繼承,小王能理解自己的母親有繼承房產的權利,但是卻沒想到自己的姐妹也有繼承房產的權利。小王想繼承自己父親的房產願望不能實現,除非自己的母親、姐姐、妹妹都願意放棄繼承房產才能夠繼承房產。其實就算是自己父母的房子,想拿著房產證就直接過戶基本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並且關於房子如何繼承在2021年開始執行的《民法典》新規中有明確的規定,在新規下,子女想要繼承父母的房子“統統”都這樣處理。如果不瞭解新規,在父母房子繼承上出現麻煩後,後悔也沒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也就是說,在繼承房產上,男女都是平等的,不存在女孩子不能夠繼承房產,並且作為子女,一般來說繼承權是平等的。因此上文中提及的小王想要繼承父親遺留下的房產,就需要徵得自己姐姐和妹妹的同意,並且小王的姐姐和妹妹都與小王享有同樣的繼承權。並且不管是任何人都不要抱著“重男輕女”的思想了,現在這個社會是男女平等的,不管是在繼承房產的問題上還是在生活中的各個方面都是一樣的。一般來說,在繼承上也是有順序的,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中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般來說,在發生繼承事件以後,按照繼承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先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夠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小王的父親有三個孩子,他們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小王的母親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除非第一順序繼承人都去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夠讓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但是在《民法典》中也規定了: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這樣的新的繼承法規其實是一種人性化體現,現在大多數人都是獨生子女,我們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到底哪一個先來的情況下,如果自己唯一的孩子去世,那麼老人老年生活得不到好的贍養,如果說兒媳或者是女婿盡了主要贍養責任,那麼他們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應當的。

如果說小王在父親生前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小王的父親也想要將房子留給自己的兒子,將自己其他財產留給女兒的情況下,小王的父親應該如何讓自己的願望實現呢?那麼就需要小王的父親立下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才能夠將自己的財產按照自己的心意分配。但是就算是寫遺囑也是有方式方法的,隨便立下的遺囑可能沒有法律效力,還會讓子女爭來爭去鬧個不停。在《民法典》中也對如何立遺囑有明確的規定:

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其中除去自書遺囑之外,其他的遺囑都是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所立的遺囑一定要寫清楚年月日,否則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其中口頭遺囑比較特殊,只能夠在危急情況下立下口頭遺囑,一旦危急解除,所立的口頭遺囑是無效的。如果立有多份遺囑的話,就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在過去,一般來說公立遺囑是最有法律效力的,在遺產繼承上都以公立遺囑為準,但是對於有些老年人由於年紀大了行動不便,想要更改遺囑,於是在新的《民法典》中規定,不管是公立遺囑還是其他遺囑形式都是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的,如果有多份遺囑,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民法典》更加的人性化,更加方便。值得注意的是,遺囑的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等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不管是任何人,其實都不要對遺囑抱有偏見,畢竟我們不知道是明天先來,還是意外先來,立好遺囑能夠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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