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物權。擔保物權可以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如:甲向乙借30萬,甲的房子做抵押,併到房產局登記。期間甲可以居住,也可以出租該房子,如果甲到期不能償還30萬的本息,乙有權變賣抵押的房子,並就賣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房子是抵押財產,甲是抵押人,乙是抵押權人。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如:甲向乙借5萬,將其所有的一輛車交給乙佔有。甲到期不能歸還的,乙有權將那輛車變賣。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車就是質押財產,甲是出質人,乙是質權人。
留置權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甲請乙做組衣櫃,到期做好了,甲不付錢,乙有權留置衣櫃,並且可以變賣衣櫃。甲是債務人,債權人乙是留置權人,衣櫃是留置財產。注意留置權的行使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習俗,不得留置畢業證、身份證等。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