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段性租賃補貼申報一般採取職工透過用人單位集中申報的方式,用人單位不具備申報條件或靈活就業人員,允許個人單獨申報。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加快做好對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落實“六穩”“六保”促進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一批)的通知》(魯政發〔2020〕17號)精神,現就落實《政策清單》第38項關於做好對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階段性租賃補貼)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階段性租賃補貼政策的重要意義
為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階段性租賃補貼,是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六穩”“六保”任務,幫助其解決階段性居住困難的惠民舉措。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大局意識,突出民生導向,強化就業優先,從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保障勞動者權益高度,不折不扣抓好政策的貫徹落實。
二、準確把握階段性租賃補貼政策的資格條件
(一)關於新就業無房職工。2021年1月1日以後,在當地首次就業並辦理就業登記,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工作地城區內以家庭為單位無自有住房,需透過租賃住房方式解決居住困難的人員,具體資格條件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對靈活就業人員,有條件的城市可納入階段性租賃補貼範圍。
(二)關於補貼標準。階段性租賃補貼最低標準不低於300元/月,各地可按照新就業無房職工學歷層次、家庭成員數量等因素分級確定補貼標準,每上調一級標準不低於50元/月。新就業無房職工實際承擔的住房租賃費用低於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承擔的費用發放階段性租賃補貼;同一家庭有多個新就業無房職工的,不重複享受補貼。已享受人才購房補貼、人才租房補貼、安家補貼等財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補貼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員不列入階段性租賃補貼範圍。
(三)關於申報要件。階段性租賃補貼申報要件應突出新就業和無房標準,按照從簡、從易原則確定申報要件。各地應積極採取告知承諾、授權查核等方式推進誠信申報,方便群眾辦事。
(四)關於申報受理。階段性租賃補貼申報一般採取職工透過用人單位集中申報的方式,用人單位不具備申報條件或靈活就業人員,允許個人單獨申報。
(五)關於稽核公示。各地應透過大資料聯審聯查就業登記、住房和社會保險等情況,稽核期限(不含公示時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累計不超過15個工作日。各地應及時公示稽核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
(六)關於補貼發放。階段性租賃補貼發放一般應在稽核透過的當月起按月發放,也可按季度發放。補貼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階段性租賃補貼累計發放期限不超過36個月。對超過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物件資格條件的,可按規定變更保障類別,繼續申請保障。其他保障物件資格條件不設累計保障期限。
(七)關於資格複核。各地要採取定期核查和動態抽查等方式,加強對階段性租賃補貼資格的事中事後監管,對不再符合階段性租賃補貼資格條件的,要及時停止發放,對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糾正、追回損失並作出相應處理。
(八)關於資金保障。階段性租賃補貼所需資金由各地財政部門統籌各級財政相關資金予以保障。
三、認真抓好階段性租賃補貼政策落實
(一)抓好政策銜接。各地要因城施策,做好新就業無房職工階段性租賃補貼與城鎮居民住房保障、人才住房補貼等政策銜接,逐步構建起定位清晰、分類梯次、定向精準的住房保障新格局。
(二)加快修訂完善實施辦法。各地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儘快制訂完善當地實施辦法,明確資格條件、補貼標準、發放流程,及時向社會公佈,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各市要在4月20日前出臺具體辦法,4月25日前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三)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及時開展“政策宣傳月”“三進三到位”(進校園、進企業、進社群,政策措施宣傳到位、申請辦理服務到位、配租補貼發放到位)等專項行動,擴大政策的知曉度和覆蓋面,打通服務群眾的“最後一公里”,把好事辦好。
(四)定期排程落實情況。根據省委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定期排程政策落實情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對照政策清單,加強督促排程,定期梳理彙總政策實施情況,並建立工作臺賬(見附件),於每季度末月20日前蓋章上報(紙質掃描版一份,電子版發政務郵箱一併報送)。各市要確定1名聯絡人,3月15日前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住房保障處。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3月10日
附件:落實階段性租賃補貼政策工作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