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前段時間我們都看過一個新聞:一位老人將價值300萬的房產贈予水果攤主,隨後老人親戚開始與水果攤主爭奪房產繼承權。而這麼多年來,為了爭奪房產而兄弟反目、對簿公堂的新聞也是層出不窮。房產繼承自古以來都是一件“難事”,除了人性道德的原因外,現有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導致其“難”的很大一項因素。
不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的《民法典》將正式施行,其中對於“房產繼承權”有了4大明確規定。4大新規對房產繼承相關問題都做出了修改以及最佳化。且按其規定,一旦父母提前已經做好了房產的分配,那麼即便子女爭也沒用,該分配方法也不會因此改變。所以有面臨繼承問題的父母、子女一定要仔細檢視這4大新規。
“遺囑最新”優先規定
在現行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中,“公證遺囑”是具有優先權的。舉個例子說明,假如父母先留下一份公證後的遺囑,而後透過見證又留下的一份未經公證的遺囑來更改了房產分配方式,那麼後立的這份遺囑是無效的。在現行的規定中,即便是違反了父母的財產分配意願,也要以公證遺囑為優先。
但是公證遺囑的手續複雜,流程過多,對於老年人來說非常麻煩,即便在公證過後想要修改遺囑,老人也會因為怕麻煩而不再去改動公證遺囑。因此在《民法典》中,就對這一規定作出了明確改動,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無論父母生前有沒有進行遺囑的公證,其房產分配都要以父母最後所立遺囑為優先。這樣一來,才能真正滿足每個父母最後的遺願。
新增立遺囑方式
不過立遺囑這種方式在我國並不常見。在國人的傳統思想影響下,立遺囑向來被認為是“不吉利”的,所以實際上許多老人壓根不會公開來立遺囑的。而立遺囑的常見方式就是去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不過就如同上文說道,這種方法較為麻煩、侷限性太多,有些身體不方便的老人為了立遺囑甚至還要跑很遠才能到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
於是《民法典》規定,可以以“錄影遺囑”或“列印遺囑”的方式來進行房產分配。只要滿足兩個條件,那麼這兩種遺囑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其一就是在遺囑中老人必須親自手寫簽名與具體日期,且字跡清晰;其二就是在立遺囑的時候需有兩個或以上的見證人參與下完成遺囑訂立。
有效繼承人範圍擴大
在我國,許多老人的封建思想仍舊很嚴重,例如重男輕女、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等思想。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一些女孩根本得不到父母留下的遺產。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孤寡老人,沒有孩子、沒有繼承人,於是他們過世後,房子只能被收歸國家。
不過《民法典》第3個新規能夠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新規規定,無論是房產還是房產拆遷款,其子、女享有同樣的繼承權,若是女孩沒有得到繼承的房產,也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要回;同時,對於沒有子女的孤寡老人來說,其繼承人的範圍將會擴大,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均可繼承老人的房產,這也就意味著未來老人房產因無繼承人而收歸國家的情況將會大大縮減。
新增“寬恕”制度
實際上,所謂的“寬恕”制度通俗來講就是給老人一個後悔的機會。例如父母立下了房產公平分配的遺囑,但由於小兒子不贍養父母或犯下其他重大過錯,父母也可以將遺囑修改,改為由大兒子繼承;同樣的,父母立下由大兒子獨自繼承的遺囑後,也可以因為小兒子的改正、繼續贍養父母而修改遺囑,再將小兒子立為合法繼承人。
這四條新規的實行,確實能夠為房產繼承這一方面解決不少問題,確保了房產繼承的公平性、合理性。同時也為老人減輕了許多負擔,對促進家庭和睦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不得不說,這4項新規的實行除了可以解決問題外,還多了一些“人情味”。
對於這四項新規的實行,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