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晚間, *ST秋林宣佈,公司於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關於公司訴嘉頤實業合同糾紛一案的二審終審《民事判決書》。 *ST秋林(600891)訴嘉頤實業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以失敗結果。涉案總金額:以人民幣 1 元的價格回購並登出嘉頤實業所持 *ST秋林股票609.5萬股。
法院認為,嘉頤實業持有的 *ST秋林全部股票目前均處於質押、司法凍結狀態,且存在多次輪候凍結, *ST秋林基於《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要求嘉頤實業將其持有 *ST秋林609.5萬股股票轉讓給 *ST秋林,但在訴爭股票未登出質押、未解除司法凍結的前提下,無法轉讓。一審判決駁回 *ST秋林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 *ST秋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 *ST秋林負擔。此次判決為終審判決。
嘉頤實業分別於2015年1月17日、2015年6月26日與 *ST秋林簽署了《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及《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承諾深圳金桔萊2015年-2017年實際利潤未達到承諾利潤(累計為45600萬元), *ST秋林以1元的價格回購並登出嘉頤實業持有的 *ST秋林股票以進行業績補償。
2018年4月26日,*ST秋林業績承諾完成情況專項稽核報告顯示,深圳金桔萊2017年以及3年合計的業績承諾實現率為86%和97.37%,未能達標。嘉頤實業承諾將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業績補償實施工作。
今年3月份,嘉頤實業公司與 *ST秋林簽署對賭協議失敗後,在承諾期內未完成業績補償實施工作,被黑龍江證監局出具警示函措施,要求嘉頤實業公司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履行承諾。
11月14日,嘉頤實業因未完成對*ST秋林的業績承諾補償,被上交所予以通報批評處分。截至目前,根據利潤補償協議,嘉頤實業已返還給*ST秋林2015年度、2016年度分紅收益85.33億元,尚有609.51萬股*ST秋林股份未能補償。
上交所指出,2016年12月,嘉頤實業質押了其持有的*ST秋林100%股份。但在2018年4月,相關業績補償義務被明確後,嘉頤實業並未及時解除對應質押以劃轉補償,致使後續股份自2018年6月起被凍結後,無法劃轉,故不能將質押和司法凍結作為免責理由。
同時,上交所表示,2018年10月25日,嘉頤實業曾承諾於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業績承諾補償,但至今仍未實現,其所稱做出的大量工作未產生實際作用,不影響違規行為認定。而按前期約定,嘉頤實業向*ST秋林歸還的分紅是其應盡義務,並非“轉贈”。
對於此次失敗,*ST秋林表示:由於嘉頤實業對業績承諾事項拒不履行,導致其業績承諾補償股份無法登出。對公司其他股東造成傷害和損失,公司將進一步採取申訴程式以維護廣大中小股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