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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識期權

一、期權發展簡史

據考證,期權交易最早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200年古希臘人和古腓尼基人的海上貿易。17世紀初,期權交易在鬱金香交易中得到廣泛使用。但是,由於當時鬱金香市場缺乏管理,沒有任何履約保障,許多期權投資者在市場崩潰之際受到重創。

1872年,著名金融學家羅素•塞奇在美國開創了場外期權交易。1932年,CBOT市場發生“小麥大跌案”,致使美國在1936年的《商品交易法》中禁止所有商品有關的場內和場外期權交易,期權市場發展步伐陷於停滯。1973年,美國對期權的態度發生了轉變,在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的組織下,成立了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這標誌著期權交易正式進入統一化、標準化、規範化的全面發展階段。為了避免重蹈鬱金香事件的覆轍,芝加哥期權交易所增設了一個專門的結算機構,極大地降低了期權賣方的履約風險。

在美國期權市場的帶動下,世界各國相繼開始籌備自己的期權交易市場。1976年2月,澳洲悉尼股票交易所推出了期權合約;1978年,荷蘭阿姆斯特丹交易所開業以後迅速與悉尼、芝加哥等地的期權、證券交易所一起發展了期權結算中心,歐洲各地也相繼開展了證券期權交易。布魯塞爾、日內瓦、巴塞爾、蘇黎世、倫敦國際金融期權交易所(LIFFE),先後推出了股票、債券和貨幣期權,期權業務迅速發展。就在世界各地發展金融期權市場之際,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紐約商業交易所則將期權交易引入農產品、能源等大宗商品中,極大地推動了商品期權的發展。

隨著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新加坡、荷蘭、德國、澳洲以及中國香港等地相繼建立起期權交易市場,期權交易也從最初股票一個品種擴充套件到了目前包括大宗商品、金融證券、外匯以及黃金白銀在內的近100個品種。世界期權交易市場逐步走向繁榮。

二、期權概念

期權,也稱選擇權,是指買方支付給賣方費用後,擁有在將來某一時間按照期權合約規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資產(期貨、指數或金融工具等)的權利。期權賣方收取費用後,負有相應賣出或買入的義務。

期權買方支付的費用被稱為“權利金”,期權合約事先規定的價格被稱為“行權價格”,買、賣的資產稱為“標的物”。需要注意的是,期權類似於價格保險,買方可能會損失全部權利金。

期權買方、賣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買方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權利,如果買方行使權利,賣方必須履行相應義務。

與期貨相比,期權有更多的策略。如果把期貨比作一把普通的“刀”,那麼期權就像一把多變的“瑞士軍刀”,具有多樣功能和策略,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交易目的。

三、看漲期權與看跌期權

期權合約的型別分為看漲期權(買權)和看跌期權(賣權)。

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如果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按約定價格買入一定數量的標的物,則稱為看漲期權(買權,也稱認購期權)。買方預期未來標的物價格快速上漲時可以使用看漲期權,以獲得價格上漲的收益。

反之,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如果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按約定價格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則稱為看跌期權(賣權,也稱認沽期權)。買方預期未來標的物價格快速下跌時可以使用看跌期權,以獲得價格下跌的收益。

期貨買賣雙方權利義務表

四、美式期權和歐式期權

美式期權指期權買方在合約到期日之間任意交易日都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選擇到期日行使權利;歐式期權指期權買方只能選擇合約到期日行使權利,在合約到期日之前不能行權。美式期權具有行權靈活性高、權利金價格較高、利於買方風險控制等特點。歐式期權由於期限固定,更利於賣方構建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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