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投資>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定於12月23日至28日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審議多項法律修訂草案,備受證券市場關注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位列其中。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證券法》的“四讀”。而在此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2015年4月、2017年4月、2019年4月對《證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歷時已超過四年。

從《證券法》修訂的漫漫歷程中,人們不難感受到《證券法》修訂之艱難。畢竟《證券法》的修改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關係,而市場各方都對《證券法》的修改寄予厚望,期待《證券法》的修改能夠維護自身的利益。尤其是既得利益者,他們還希望得到更多。這就導致《證券法》的修改困難重重。那麼,作為證券市場上的弱者,廣大中小投資者又能對《證券法》的修改充滿怎樣的期待呢?這確實是值得管理層以及高層重視的一個問題。

提起前面的“三讀”,目前輿論方面其實挺津津樂道的。比如,“三讀”過後,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懲治的力度。以欺詐發行為例,現行《證券法》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而修訂草案修改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註冊,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頂格處罰從60萬元,到1000萬元,處罰力度翻了近17倍。又比如,關於信披違規,現行處罰標準是30-60萬元,新版修改為,未按規定進行信披處罰標準為20-200萬元,而信披中有虛假陳述行為的,處罰標準為50-500萬元。

又比如,加大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如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得到完善,股民以後被上市公司欺負了,同樣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不受《公司法》規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以自己的名義去向法院起訴該公司。

看起來《證券法》的修改都已經到位了,但其實這種修改的力度還不夠,修改力度必須進一步加大。比如,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三讀”的處罰仍然還是在撓癢癢,尤其是下限的處罰標準定得太低。本人以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只設下限,而不設上限。而處罰下限也是高起點。如對個人的處罰下限是100萬元,對單位的處罰下限是500萬元。而絕不是200萬元或500萬元封頂。這種封頂的做法不利於重罰違法違規行為。

又比如,保護投資者包括的內容有很多,但關鍵是做好兩點。一是要引入集體訴訟制度,這是保護投資者權益最有效的措施。其他的保護措施都是小打小鬧,只有集體訴訟制度才是動真格的。二是要確保對投資者的賠償能夠得以執行。而不是有關的上市公司或當事人說一句自己沒有賠付能力就能完事的。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動真格的。

此外,就是要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這個問題在前面的“三讀”中並沒有引起重視,但這個問題是中國股市諸多問題的根源所在。應規定,非國有控股公司,控股股東的持股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三分之一,首發流通股比例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50%。總股本在50億股以上的,首發流通股比例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30%,避免股市淪為限售股股東的提款機。

最新評論
  • 1 #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三讀”的處罰仍然還是在撓癢癢,尤其是下限的處罰標準定得太低。本人以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只設下限,而不設上限。而處罰下限也是高起點。如對個人的處罰下限是100萬元,對單位的處罰下限是500萬元。而絕不是200萬元或500萬元封頂。這種封頂的做法不利於重罰違法違規行為。

  • 2 #

    保護投資者包括的內容有很多,但關鍵是做好兩點。一是要引入集體訴訟制度,這是保護投資者權益最有效的措施。其他的保護措施都是小打小鬧,只有集體訴訟制度才是動真格的。二是要確保對投資者的賠償能夠得以執行。而不是有關的上市公司或當事人說一句自己沒有賠付能力就能完事的。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動真格的。

  • 3 #

    要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這個問題在前面的“三讀”中並沒有引起重視,但這個問題是中國股市諸多問題的根源所在。應規定,非國有控股公司,控股股東的持股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三分之一,首發流通股比例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50%。總股本在50億股以上的,首發流通股比例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30%,避免股市淪為限售股股東的提款機。

  • 4 #

    1000萬啥概念,相當於20多年前的60萬,20多年前我工資400左右,現在6000多,翻了15倍,當年的60萬現在接近1000萬了,這樣處罰怎麼能起到震懾作用呢,必須讓造假者傾家蕩產,把牢底坐穿,強烈要求像美國股市處罰安然公司那樣狠處罰造假者。

  • 5 #

    怎麼修改|還是割中小散戶的市場

  • 6 #

    美國的證券法經歷了長時間的實踐檢驗,為什麼不好好學習。就好比社會制度,表革個改良是兩個概念。這次最多全是個小改良罷了。

  • 7 #

    不是應該把有期徒刑引入證券法嗎?

  • 8 #

    沒提賠償嗎?如何解決對投資者的賠償問題,賠償要優先罰款,提高賠償額度,只有鉅額賠償加罰款才能有效震懾實控人違法。

  • 9 #

    投票解決修改中的難題不就完了嗎,有賬戶的一人一票

  • 10 #

    堅決從重從快打擊資本市場欺詐及違規減持行為,否則後患無窮,億萬股不答應,資本市場妄論健康發展。

  • 11 #

    從市融資是把企業做強做大,而不是為了圈錢,這點做不到,就別提價值投資。

  • 12 #

    處罰太低,經濟發展這快,應該是最低2000萬,最高不封頂,才能震懾那些敢於挑戰法律的人

  • 13 #

    如果沒有控制大小非減持和新股任意發的好措施,A股永遠沒有牛市。

  • 14 #

    上證三千為基準,±10%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20%以上同時追究刑事責任。

  • 15 #

    許多企業上市的目的是什麼?紅利是否有分配?大股東數億數億拿去一走了之怎麼辦?

  • 16 #

    比如康美藥業虛擬收入幾百億等類似情況,以後吧,只要罰款500萬元。誇張了點

  • 17 #

    別天真了,證金公司掙了的錢,哪裡的?

  • 交易者的交易(一)
  • 虧成百萬富翁!因為做空特斯拉,對衝大佬損失140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