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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證券法,歷時四年多、歷經四次審議後,也就是今天,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修訂後的證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

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註冊制

據了解,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註冊制

。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稽核委員會制度。

新增資訊披露和投保專章

修訂後的證券法共十四章節內容,包括了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資訊披露、投資者保護、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和現行證券法比較,修訂後的證券法新增了資訊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專章。

欺詐發行尚未發行證券,最高罰2000萬元

根據修訂後的證券法,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檔案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後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內幕訊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違法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職責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

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資訊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罰款。

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

修訂後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強化資訊披露要求,明確董監高責任

新修訂的證券法強化資訊披露要求,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同時,還強化了董監高的責任。證券法規定,發行人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發行檔案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證券發行檔案和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書確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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