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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賭石大王”、曾經的雲南首富趙興龍被重罰2200萬元。1月2日晚間,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以下簡稱“山西證監局”)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開了趙興龍超比例持股未履行書面報告、通知、公告義務以及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的兩條罪狀。除了被給予警告外,趙興龍還需要為自己的違規行為支付高達2200萬元的罰款。而這也是證監繫統2020年開出的首張罰單。

趙興龍的違規行為源於其收購計劃。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趙興龍計劃收購太原獅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獅頭股份”),並商定通過三個賬戶收購獅頭股份8.3%的股份。趙興龍安排開立“郭某”“王某”“付某均”三個證券賬戶,上述三賬戶於2017年5月19日在同一營業部開立。後續趙興龍安排籌措資金轉入上述三人賬戶,故趙興龍實際控制“郭某”“王某”“付某均”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對賬戶組持有的“獅頭股份”合併計算。趙興龍安排賬戶組於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在二級市場買入獅頭股份8.3%的股份。

山西證監局稱,經查明,趙興龍存超比例持股未履行書面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的行為。具體來看,賬戶組在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期間的4個交易日內大量買入“獅頭股份”,截至2017年5月31日10點31分34秒,賬戶組持有“獅頭股份”約1148.72萬股,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4.99%。之後,賬戶組繼續買入“獅頭股份”,截至2017年6月1日,持股數由約1148.72萬股增至約1909.69萬股,持股比例由4.99%增至8.3%。賬戶組買入“獅頭股份”的數量在2017年5月31日10點31分40秒首次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持有“獅頭股份”約1151.08萬股。

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獅頭股份”已發行股份5%時,且至山西證監局調查日,趙興龍未按照法律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與此同時,趙興龍存在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的違規行為。賬戶組累計持有“獅頭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繼續買入“獅頭股份”758.61萬股,買入金額約1.33億元。截至2017年6月1日,賬戶組累計持有“獅頭股份”約1909.69萬股,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8.3%。2017年7月13日至9月19日,賬戶組累計賣出“獅頭股份”979.68萬股,賣出金額約1.75億元,剩餘股票於2018年4月被證券公司融資平倉賣出。賬戶組在累計持股達到上市公司發行股份5%後,趙興龍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繼續買賣“獅頭股份”。

山西證監局稱,趙興龍控制賬戶組進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的行為。

隨後,趙興龍的代理人對趙興龍的違規行為進行申辯。趙興龍的代理人在聽證中提出:第一,趙興龍未直接參與收購獅頭股份股權事項的具體協商和操作,買賣股票的交易也非本人具體操作。第二,此次股票交易的目的是要獲取獅頭股份的實際控制權,但因後期未成功,無奈之下才對相關賬戶8.3%的股份進行交易並平倉,而且造成了鉅額損失。第三,趙興龍財務狀況困難,趙興龍也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處罰金額過大無法履行。

而山西證監局複核認為,趙興龍的申辯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採納。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責令趙興龍改正,對趙興龍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書面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的行為和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的行為給予警告;對趙興龍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書面報告、通知及公告義務的行為處以50萬元罰款,對趙興龍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的行為處以2150萬元罰款,合計罰款2200萬元。

A股市場上,趙興龍這個名字並不陌生。山西證監局的官網顯示,趙興龍,男,1955年11月出生。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系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簡稱“東方金鈺”)於2004年7月10日召開四屆九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選舉趙興龍為公司董事長,併兼任公司Quattroporte職務。彼時的資料顯示,趙興龍,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東方金鈺曾在2016年4月釋出公告稱,因個人原因,趙興龍申請辭去公司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下屬專門委員會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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