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來了!3月1日起,歷時四年半,經四審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正式實施。
重點一:上市和退市有了新規矩
新證券法第47條與48條明確,由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條件和終止上市情形作出具體規定。
在上交所對上市和退市相關業務規則予以修訂前,公司申請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現行《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科創板證券的上市、終止上市等事宜,則適用於《科創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
重點二:表決權股份變動的披露規則變了
3月1日以後,不再是每增加或減少5%的表決權持股才須“顯身”披露,而是變動幅度每達到1%就要“亮一次牌”,在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細節是,持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的股東,此後其所持股份比例每變動5%,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3日內(此前規定為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的股票,但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重點三:短線交易要盯牢近親屬
新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自身,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均被納入可能構成短線交易的主體範圍。
新證券法中,除了上市公司股票外,如可轉債 、存託憑證等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屬於可能構成短線交易的標的。
《通知》指出,前述人員若違反有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事項。
重點四:境內外資訊須同步披露
上交所在其《通知》中指出,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時有證券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資訊,應當按照新證券法第78條第3款及上交所有關規定,在境內同時披露。
重點五: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須及時披露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新證券法對於“集體訴訟”的相關信披規則,也作出了全面規定。
上交所在《通知》中指出,投資者依據新證券法第95條的規定對上市公司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觸及上交所《上市規則》第11章第1節或者《科創板上市規則》第9章第3節規定的披露標準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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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成T+0的交易規則就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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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以後,不再是每增加或減少5%的表決權持股才須“顯身”披露,而是變動幅度每達到1%就要“亮一次牌”,在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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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覺得t+30才能徹底遏制投機,30天內不允許做某隻股票的反向交易,比如你今天賣了一個股票,那麼就30天內只允許繼續賣而不允許買。你的賬戶買了一隻股票,30天內可以繼續買而不允許賣。我看哪個主力還有對倒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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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死心了!退出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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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上市,不存在減持的問題。另外,對證券公司沒有規定是不對的,除了融資融券,證券公司不得隨意檢視股民的賬戶。另外,資訊披露要及時,尤其是大股東人數,持股數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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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人每年減持不得超過1.5%。現在上市都是為了圈錢,哪有什麼健康金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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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開盤,這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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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上市,欺詐上市的,應入刑法,該按詐騙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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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欺詐上市要賠償中小散戶損失,退回全部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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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變越對散戶不利,這是逼散戶退場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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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資訊披露內容很多,我們的很有限,而且很遲緩,想靠基本面炒股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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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慶祝新證券法,正試實施,明天千股漲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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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有過權證就是t+0交易的,到最後散戶全部虧跑了慘呢,有個別人不要以為有點小聰明能夠投機取巧,在這個市場上就是看你資本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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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成T+0的交易規則就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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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基金社保在某股的變動第二天能不能更新,像港股通一樣第二天就能更新了,機構基金在某股的量在季度報那邊才更新,散戶灰多沒得剩了
新股上市定價太高是對二級市場的散戶的抽血,人家上市之初都是價值相當!每日10%的漲跌幅限制及T+1的規定應當對大單壓地板的行為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