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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002470.SZ)公告,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股東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萬連步等11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於2019年9月26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及《關於對萬連步等11名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具體內容如下:

上海光大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3日向你公司出具書面通知函,告知你公司相關股票質押專案將被啟動違約處置程式。2019年6月27日起,你公司持有的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正大)股票被上海光大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陸續強制平倉。但是,你公司直至2019年6月28日オ釋出預披露減持公告。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正大)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管理層及核員工擬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顯示,你們計劃自2018年9月11日起12個月內,分別増持不低於一定金額的金正大股票。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管理層及核心員工増持公司股票計劃期間屆滿暨實施結果的公告》顯示,你們未能按計劃履行最低增持金額的承諾。

一、《關於對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全文如下:

臨沂金正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光大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3日向你公司出具書面通知函,告知你公司相關股票質押專案將被啟動違約處置程式。2019年6月27日起,你公司持有的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正大)股票被上海光大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陸續強制平倉。但是,你公司直至2019年6月28日オ釋出預披露減持公告。

作為金正大持股5%以上股東,你公司未在所持金正大股票被首次強制平倉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及第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關於對萬連步等11名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全文如下:

萬連步、張曉義、高義武、李計國、楊豔、陳巨集坤、顏明霄、鄭樹林、崔彬、翟際棟、徐恆軍:

2018年9月11日,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正大)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管理層及核員工擬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顯示,你們計劃自2018年9月11日起12個月內,分別増持不低於一定金額的金正大股票。

2019年9月15日,金正大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管理層及核心員工増持公司股票計劃期間屆滿暨實施結果的公告》顯示,你們未能按計劃履行最低增持金額的承諾。

你們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一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般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

行》第六條規定,現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高度重視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提出的問題,他們將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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