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陳佩斯、朱時茂在央視春晚表演了小品《主角與配角》。其中,陳佩斯有一句經典臺詞,“我原來一直以為,只有我這模樣的能叛變。沒想到啊沒想到,你朱時茂這濃眉大眼的傢伙也叛變革命了!”。
在今天的A股市場,我們不防將國企比喻為“主角”,民企是"配角"。長期以來,股民一直都以為財務造假只是某些民營上市公司的勾當。但他們萬萬沒想到的是,頂著央企光環、“濃眉大眼”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怎麼也會幹壞事呢?
10月21日航天通訊的股價表現
10月21日,航天通訊(600677.SH)釋出公告稱,它在10月14日收到上交所對其子公司智慧海派相關事項的《問詢函》,該函要求其在10月21日完成《問詢函》的回覆。但由於涉及的事項仍在調查中,因此需要延遲完成回覆及相關披露工作。
前幾天,航天通訊終於公開承認子公司智慧海派的應收賬款逾期達44.59億元,開工率嚴重不足,近三年的淨利潤存在業績虛假的情形。此外,智慧海派還存在違規擔保問題,公司的原總經理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已經檢察院批准逮捕。
面對財務造假與違規經營的尷尬,航天通訊卻亮出了“央企”招牌,發言人的表態頗耐人尋味:航天通訊是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本著高度負責任的態度,敢於直面問題,不迴避矛盾。
那麼,航天通訊算不算“央企”呢?央企對自己控股的上市公司,應該有什麼的“擔當”呢?
為了搞清楚航天通訊的央企身份,老吳根據相關公開資料,梳理了一下它的股權關係,如圖:
從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關係上看,國務院國資委是中國航天科工集團的出資人代表機構,航天通訊屬於央企二級子公司,智慧海派是三級子公司。因此,航天通訊自稱“央企”並無不妥。
有人可能會置疑,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只持有航天通訊19.2%的股份,屬於“參股”性質,因此,不能將航天通訊認定為“國有企業”或者“中央企業”。
這是對中國的國有企業認定標準存在誤解。目前,儘管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統計局、最高法院等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的認定缺乏一個公認的標準,但一個被廣泛接受的標準是“國有資本控股”或“實際控制”原則。
具體而言,這兩種情形包括:一是國有股份單獨或合計達到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可以認定為國有企業;二是如果國有股份比例不足50%,但該企業的第一大股東是國有股,且該股東能夠通過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協議,對公司進行實際控制和支配,也可以視為國有企業。
航天通訊的股權比較分散,目前最大股東就是中國航天科工集團,持股19.2%。第二大股東鄒永杭持股8.12%。根據目前的公開資訊來看,大股東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實現了對航天通訊的實際控制和支配,實際控制人是國務院國資委。
此外,今天老吳重點要和大家談如何看待央企的光環問題。
目前,中國的國資國企改革已進入一個新階段,其中一項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從傳統的“以管企業為主”監管模式向“管資本為主”的模式轉變。
“管企業”模式,就是國資委自成立以來,對國有企業行使“管人、管事、管資產”三位一體的監管模式。像航天通訊這種國有上市公司或控股公司,對國有資本出資人來說,就像私企的老闆那樣,對自己開設的公司操碎了心,事無具細都要去管,出了問題都要承擔責任。顯然,這種模式不符合現代公司治理原則,特別是對於已經建立了“三會一層”的上市公司來說,無法轉變它們經營機制。
“管資本”模式,則是注重股權管理,國資委或國有資本出資人(例如中國航天科工集團)把自己當作一家投資運營公司,它們投在國有企業裡的資本金,可以視為是自己持有的股票或一項“長期股權投資”,它們的主要的精力不是去管企業具體的經營活動,而是關注企業的經營成果,提升股權價值,實現國有資本的有效配置。
根據“管資本”的要求,如果像航天通訊這樣的上市公司出現財務造假與違法經營問題,作為股東,國有資本經營機構要做的事情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督促調查,向有關部門舉報,甚至“用腳投票”,賣掉股票,及時止損失,追究董監高的民事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不是像現在那樣站出來強調所謂的“央企擔當”。國有資本也是一種經營性資本,對企業的經營承擔有限責任。在上市公司出現欺詐時,國有資本自身也是受害者,沒有理由為經營人員的違法行為兜底和埋單。
北京街景
另一方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民要堅持價值投資,增強風險意識,不能只是一昧地迷信國企、央企。2016年智慧海派盈利3.29億元,當時它的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天職國際對此出具了 “非標準無保留意見”。 4個月後,航天通訊更換了天職,換上了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隨後瑞華在兩年的年報審計中,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很多股民對此無動於衷,單純地相信央企不會出現財務造假。
國有資本不是國家對股民投資風險的隱性擔保。國企雖然設立了監事會、黨委會等監督機構,但股民要明白,任何機構都是由具體的人來執行的,人都可能會犯錯誤。事實上,國有企業一直是腐敗案件的高發地帶。
上市公司是獨立的市場主體,不論是國有資本、民營資本還是散戶的資金,一旦換取了公司的股票,就與上市公司建立了委託代理關係。股東把資金交給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層去經營之後,應由他們獨立承擔經營責任。解決財務造假與違規經營問題的根本,就要在內部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在外部要發揮證券監管部門、第三方機構、中小股東的全方位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