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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公司都存在著“掛名股東”的情況,登記在冊的股東是張三,但張三的資金實際上是李四提供的,李四才是真正的出資人。這種情況,李四就是“隱名股東”,是合法的,但是,李四的身份是不確定的。如果只看資金流向的話,只知道李四把錢給了張三,然後張三拿這筆錢入了股。假設張三和李四之間沒簽協議,那麼外人根本無法判斷到底是張三向李四借錢來入股,還是李四委託張三來入股。如果是前者,那麼張三是股東,如果是後者,那麼李四是隱名股東。在兩種不同的框架下,張三和李四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不完全相同的。為儘量減少風險,建議:

第一、股權投資時,一定要將所有的流程走完、走規範,該籤協議就要籤協議,該變更就要變更,以免日後起爭議;

第二、不要自作聰明,通過打借條之類的方式來模糊各方之間的關係,一定要諮詢律師,具體怎麼做才最合理。別等到最後雙方各執一詞,打官司耗時耗力。

第三、股東退出,必須通過正規程序。要麼轉讓給第三方,要麼公司依法減資,別從公司賬上直接拿錢,小心涉嫌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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