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2日,貴州鎮寧縣檢察院披露了一起令人憤怒的交通肇事案件。30歲男子趙某某醉酒駕駛轎車,碾壓行人胡某某後拖行70多米,導致胡某某死亡。更令人髮指的是:發現車底有人,趙某某竟然倒車將人甩掉,隨後逃逸。最終趙某某也被繩之以法。
趙某某30歲,家住貴州鎮寧縣。
案發當日1時許,趙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往縣城行駛。車輛行駛至13KM+20OM路段處,碾壓行人胡某某並拖曳70餘米,致胡某某當場死亡。
趙某某發現車輛行駛異樣,遂停車查看,見車底被害人頭部,其重新上車並倒車,至車底無被異物卡住異樣後,駕車繼續往縣城行駛。趙某某將車輛停放在縣城路口,其下車前往對面酒店休息。後經路人報警,民警於3時許到達酒店,將趙某某抓獲歸案。
趙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肇事經過。經鑑定,被害人胡某某系在醉酒狀態下因鈍性外力作用,致軀體嚴重損傷並失血死亡,軀體損傷符合車輛一次性碾壓致傷所致。經檢測,趙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達77.28mg/100mL。後經查詢,趙某某持有C1E型駕駛證,但處記滿12分暫扣狀態。
經認定,趙某某以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行車、飲酒後駕駛車輛及肇事逃逸,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趙某某已由親屬賠償被害方前期喪葬費用共63000元。
檢察機關認為,趙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三十八條、七十條的規定,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輛,又系飲酒後駕駛、未確保安全行駛,致發生碾壓行人的交通事故,且逃逸肇事現場;事故致一人死亡,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趙某某判處徒刑三年六個月。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