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 天河(男)與向陽(女)登記結婚。
2008年4月,天河到B市打工,與羊秀(女)以夫妻名義同居,同年8月,二人舉辦了婚禮,並在B市購買了一套房產居住,後育有一子。
2013年,羊秀要求天河與其辦理結婚登記,天河果斷拒絕並離開羊秀。
2014年初,天河回到A市向陽處原來自己的家裡生活;
2014年5月,在未通知羊秀的情況下,天河將B市曾與羊秀同居的房產(登記在天河名下)出售。
2015年3月,羊秀費盡心機,找到天河,報警110,天河終被抓獲。
本案中,如果要追訴天河的重婚罪,追訴時效的起算點是哪個時間段?
天河的重婚行為屬於繼續犯,其追訴時效應當從2014年開始計算。本案中,已婚的天河與羊秀(女)以夫妻名義同居、舉辦婚禮並育有一子,重婚既遂,其重婚行為和不法狀態一直處於持續的過程中,符合繼續犯( 持續)的構成要件。
按照法律規定,重婚罪的追訴期限應當從行為人重婚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天河回到原配向陽處生活,並變賣與羊秀(女)同居的房產,此時間節點可以認為天河(男)以實際行動表明了不再維持事實婚姻的意思,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故天河重婚罪的追訴時效應從2014年開始計算。
從天河已經具有了不在於羊秀(女)維持事實婚姻關係的主觀目的看,賣房子就是為了結束自己的重婚狀態,也就是以事實上否定自己的重婚行為,即沒有了共同居住空間就再無可能維持事實婚姻關係,關鍵是需要通過賣房子的行為推斷出其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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