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百態,每個家庭都有各自不一樣的狀況,有幸福的一刻,也有悲痛的一刻,也有無奈的一刻。看多了各色各樣的離婚案件,給當事人最多的建議就是不要過於苛責對方,多多反思自身的行為,做好自己,生活才會平穩。本文給大家分享一則關於撫養費的案件,歡迎讀者關注和留言。#孩子撫養費#
小王與小馬原系夫妻關係,2017年6月1日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兒子王二小隨女方小馬生活,小王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王二小成年。離婚登記後,小王未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無奈,小馬訴至法院,要求小王按約定支付撫養費。法院審理查明,小王在婚後發現無法生育,且無法治癒,後雙方共同領養了王二小。王二小於2013年8月出生,非小王與小馬親生。
訴訟中小王稱,王二小非其親生兒子,沒有義務支付撫養費,請求駁回小馬的訴求。
有人認為,小王與王二小之間並非父子關係,也不構成法律規定的養父子關係,不應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撫養費應不予支持。
也有人認為,雖然王二小非小王親生,但在小王知情自願的情況下,自撫養之日起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故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應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有權主張撫養費。
那麼,你認為呢?
事實上,收養分為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在1992年4月1日收養的法規和政策頒行前,事實收養並不違法。在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後的事實收養,未辦理收養手續,則是違法的。本案中,王二小於2013年8月出生,收養法已經實施,王二小非小王的親生兒子,雙方雖已共同生活多年,但一直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不能認定雙方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雙方之間法律關係不應適用收養法律關係的規定,所以,王二小無權以自己名義向小王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通常撫養費應由未成年子女作為原告主張)。
而到本案的撫養費支付問題,應從合同關係角度出發,小王與小馬在離婚時已約定了王二小的撫養費問題,而雙方對王二小非親生的,均是知情的,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重大誤解等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故本案應由小馬向小王起訴要求支付王二小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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