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0年12月入伍,今年第17年,已經35超齡了,想自主,滯留部隊一年算軍齡嗎?可以走自主嗎?
答:算軍齡。依據有關規定,軍隊幹部確定轉業復員後,一般先由上級組織批准,然後再正式辦理離隊手續,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辦理離隊手續之間,他們仍屬於部隊幹部,享受部隊待遇,有的仍繼續在崗工作,因此,轉業復員幹部軍齡的截止時間,應以正式辦理離隊手續時為準。
可不可以走自主各個單位情況不同。按照2017年的情況來看,如果跟幹部部門做好溝通工作,一般來說也是可以的。當然,作為滯留部隊的處罰,會停發部分津貼(關於滯留部隊的處罰規定,參考下面的 政幹發〔2012〕337號),單位當年的任務指標也需要補充其他的人。現在處於軍改期間,政策變化較大,還需要以實際情況為準。
總政幹部部 總政紀檢部 總後財務部總後衛生部
關於貫徹執行《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
有關問題處理辦法》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政幹發〔2012〕337號
為認真貫徹執行總政、總後印發的《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有關問題處理辦法》(政聯﹝2011﹞1號),進一步規範幹部轉業復員工作,現就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滯留部隊情形的認定
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按時效可分為未進入移交安置程式滯留和超過報到時限滯留兩種情形。出現上述兩種情形後,應當分類及時作出認定。
滯留部隊情形比較複雜或者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長認定時限,但最遲不能超過軍區級單位上報下年度轉業復員幹部安置計劃草案的截止時間。
對轉業幹部本人提出安排不符合國家安置政策規定、所在單位無法認定的,可由所在軍區級單位轉業辦向安置地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轉業辦(以下簡稱省軍區轉業辦)發函,省軍區轉業辦應當會同地方安置部門研究界定,於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答覆。
對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其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黨委研究提出滯留部隊情形認定意見後,政治機關應當填寫《滯留部隊轉業復員幹部情況登記表》。對擬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轉業復員幹部滯留部隊情形認定及處罰告知書》(式樣見附件)送達本人。在上報滯留部隊情形認定意見時,如干部本人有異議,應當附其申訴材料和處理意見。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累計滿3年的轉業幹部改作復員安排的,在按照程式報批相關手續時,應當附歷次《滯留部隊轉業復員幹部情況登記表》。
二、關於經濟處罰的實施
對滯留部隊的轉業復員幹部,各級應當依據認定的時間節點,及時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對因轉業幹部本人不配合組織移交,導致無法列入安置計劃或者檔案未能正常移交地方的,停發津貼補貼的時間,應當從當年國家年度安置計劃正式下達的下月起算。
對滯留部隊轉業復員幹部停發津貼補貼,所在單位幹部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財務部門予以實施。
三、關於醫學鑑定的組織
列入轉業復員幹部安置計劃的物件,進入移交安置階段後,除突發疾病外,原則上不再受理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
對身體突發疾病、傷殘,本人提出留隊治療的,由所在單位幹部部門逐級將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影印件等相關材料上報至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會同衛生部門組織專家鑑定傷病殘程度,並依據鑑定結論提出是否留隊治療意見。
對因身體原因要求改作病退的,依照《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和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後發﹝2011﹞27號)規定,統一參加軍區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組織的年度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確有必要增加鑑定次數的,由軍區級單位幹部部門協調衛生部門,報總後勤部衛生部批准後,按照規定組織醫學鑑定。
對“醫療期滿”的認定,依照《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標準》(後衛﹝2011﹞844號)規定執行。對經醫學鑑定不符合留隊治療或者不符合傷病殘幹部退休條件的,繼續組織移交安置。
四、關於改作留隊工作的條件
滯留部隊轉業復員幹部擬改作留隊工作的,原則上滯留部隊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擬留隊轉業復員幹部,必須是工作特別需要,為軍級以上單位突發性重大任務或者重大軍事專案急需的緊缺人才。
五、關於滯留人員的移交
對滯留部隊轉業復員幹部,所在單位要嚴格落實“一對一”的責任承包制,切實負起教育管理責任,確保安全穩定、不發生問題,圓滿完成移交安置任務。
對繼續移交的滯留部隊轉業復員幹部,所在單位應盡力協調地方有關部門,為其參加培訓、考試和選崗等提供條件。
按規定由轉業改作復員處理後列入安置計劃的幹部向地方移交時,由所在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派專人陪同復員幹部,通過省軍區轉業辦,與地方民政、公安等部門聯絡接洽,及時為其辦理接收、落戶等相關手續。
對由轉業改作復員處理後列入安置計劃的幹部,經反覆做工作拒不配合移交的,經商國家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同意,由所在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指派專人,會同安置地省軍區轉業辦,到地方進行移交,民政部門配合出具接收安置通知書,由所在部隊告知本人或配偶、父母。從告知之日起,兩年內本人仍不到民政部門報到、公安部門落戶的,由部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作出嚴厲處理。
做好滯留部隊轉業復員幹部處理及移交工作,事關政策和紀律的嚴肅性,事關部隊的安全穩定。對此,各級要高度重視,注意研究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建立滯留部隊轉業復員幹部情形認定、經濟處罰的複議制度,既不能失之於寬、失之於軟,也不能嚴之過度、處理過重。省軍區轉業辦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努力創造良好工作環境,促進這部分幹部順利移交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