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在執行任務中的客觀情況、行為、作用和影響進行綜合衡量,並按照規定的獎勵專案、條件和程式及時正確實施。獎勵的具體實施程式和辦法是:
(1)群眾或者領導提名,並在適當範圍以會議形式進行群眾評議,提出受獎人員和單位以及獎勵專案的建議;
(2)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受獎物件和獎勵專案;超過本級獎勵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3)在黨委研究決定三等功以上獎勵之前,本級政治機關對獎勵事蹟進行核實;
(4)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正職首長實施獎勵。
在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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