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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時間

▲以上圖片來源於網路

抗日戰爭期間,美國飛行教官克萊爾﹒李﹒陳納德受當時的國民政府委託,籌建中國空軍美國志願援華航空隊。

“飛虎隊”在昆明首戰告捷,舉國歡慶。當時,作戰機上塗著鯊魚巨齒圖案,因昆明地處內陸地區,當地老百姓沒有見過鯊魚,他們認為老虎最為凶猛,所以就稱其為“飛老虎”,稱呼志願隊為“飛虎隊”,英文名稱“Flying Tigers”。

▲以上圖片來源於網路

之後,“飛虎隊”先後參與了保衛滇緬公路、阻敵怒江、穿越駝峰航線、桂林空戰等重要戰役,取得輝煌戰績,中美新聞媒體廣泛報道後聲名遠播,“飛虎隊”成為中國抗日戰爭與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一段傳奇。飛虎隊的標識也逐漸為大家所熟悉。

原告英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資公司,株式會社上野商會(以下簡稱上野商會)系原告股東之一。

上野商會於2017年12月27日向國家版權局申請對“MA-1 FLYING TIGERS夾克後背美術圖案”進行作品登記,上野商會為該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權人。

原告經上野商會授權,為中國大陸唯一可以使用AVIREX品牌服裝商品的企業,原告負責AVIREX品牌商品在中國大陸內銷售事宜,對侵犯該品牌商品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有權以原告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主體。

2017年,原告發現被告(某服裝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在網店店鋪銷售抄襲AVIREX品牌服裝設計並帶有MA-1 FLYING TIGERS夾克後背美術圖案的服裝,原告要求被告書面賠禮道歉,同時在網店店鋪上刊登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各類經濟損失人民幣共計135萬餘元。

被告辯稱:

原告取得作品著作權登記圖案取材於歷史上“飛虎隊”使用的標識,不符合獨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上海普陀法院認為

“MA-1 FLYING TIGERS夾克後背美術圖案”

不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

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11月28日下午

上海普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不予支援

大家先睜大眼睛記住下面兩幅圖:

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

被告銷售的涉案夾克後背圖案

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包括四部分內容:

1、上部是一句分兩行、呈半圓弧形狀排列的金色英文字樣 “I CAME FROM AMERICA TO SAVE YOUR COUNTRY AS THE MEMBER OF A VOLUNTEER GROUP”。

2、中部主體為伴隨閃電俯身向下的飛虎,虎身金色黑紋,虎嘴張開可見四顆白牙,虎尾彎曲尾尖朝左,肩部白色兩翼左右伸展,每翼各三翅。

3、中部右上為類似青天白日標識,白日之中為紅色“AVG”字樣。

4、底部為金色“FLYING TIGERS”字樣,下附金色“~AVIREX~”。AVIREX系服裝品牌,上野商會在中國註冊並持有AVIREX註冊商標。

雙方一致確認,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和被告銷售的涉案夾克後背圖案除最下方的“~VIPCLUB~”和“~AVIREX~”外,其餘基本一致。

法官說法

王飛 上海普陀法院副院長,二級高階法官

因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涉及到中國抗日戰爭時期美國援華航空隊“飛虎隊”的歷史,而“飛虎隊”當年在中國的主要基地在昆明、桂林,法院專門去了這兩地進行相關史實的調查,整理了部分歷史上使用過的閃電飛虎與歷史上在先使用的飛虎形象。

1、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作為美術作品,未能滿足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獨創性要求

在先使用飛虎形象來源:昆明市博物館陳列的“飛虎隊”第14航空隊23大隊75中隊華裔飛行員陳炳靖的飛行員夾克上左胸刺繡胸章顯示為一隻伴隨閃電俯身向下的金黃色飛虎。

審判長王飛認為: 將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中的閃電飛虎與歷史上在先使用的其他飛虎形象相比,客觀上確實存在諸多差異,如閃電顏色、虎紋長短、虎爪的個數等等。

但是,閃電的形狀、折向,老虎頭面部的五官佈局、表情,兩翼的位置、造型,虎尾的曲度、朝向,老虎的俯身姿勢、體態以及閃電、虎頭、虎身、虎尾、兩翼的大小比例等與歷史上“飛虎隊”的飛虎形象高度同一,而這些同一的部分,正是在先其他飛虎形象的精華與核心。

兩者差異儘管客觀存在,但過於細微,難以被客觀識別。如果進行隔離比對,更是如此。這種差異在我們看來就是“為了不同而不同”、“為了差異而差異”,不是其獨創性體現。

刨除前述高度同一的核心部分,原告所列差異亦難體現作者個性取捨、選擇、安排和設計,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飛虎並未脫離在先其他飛虎的形象,與其他飛虎在特徵、風格、技巧等方面高度相似甚至雷同,該相似程度難以用巧合作出解釋。

所以根據前述比對分析,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的閃電飛虎與在先其他飛虎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且難以認定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中閃電飛虎“獨立創作,源於本人”,所以不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

2、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中部右上的AVG標識、上部、底部的英文字樣都不具有獨創性,整體難以構成“新作品”

在先使用AVG標識來源:昆明市博物館、桂林飛虎隊紀念館館藏實物及史料、相關書籍記載的美國志願援華航空隊“飛虎隊”使用過AVG(American Volunteer Group縮寫,意為美國援華志願隊)圖示。

審判長王飛認為: 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中部右上的AVG為“AMERICAN VOLUNTEER GROUP”簡稱,具體指美國志願援華航空隊。

被告銷售的涉案夾克後背圖案中部右上的AVG標識,為圓形藍底,內有白色圓形帶等腰三角形光芒的圖示,內圈新增紅色AVG字樣。與“青天白日”標識及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中部右上的AVG標識相比,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作品外圈白色光芒數量為13個,雖然原告對AVG的字型進行了手繪變形。

但AVG的字型並無任何個性特色;白色三角形光芒的數量13較之“青天白日”標識的12道光的數量,過於細微,並無視覺上的差異;青天白日內附AVG的組合亦如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中部右上的AVG標識所示,早已有之,故該部分缺乏讓人信服的獨創性。

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上部為一句分兩行、呈半圓弧形狀排列的金色英文字樣 “I CAME FROM AMERICA TO SAVE YOUR COUNTRY AS THE MEMBER OF A VOLUNTEER GROUP”,這段文字取自“飛虎隊”血符(“來華助戰洋人(美國) 軍民一體救護”)。

血符的文字內容英文翻譯也許有原告設計師創作和智慧付出,但是,因原告在本案中是從美術作品角度要求保護,這段英文文字是否信達雅對於支援原告訴請並無幫助。

美術作品是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以此考量本例,設計師所謂的手繪字型,其線條、字形並無獨到之處,單一著色亦無法體現創造性,弧形設計更是不符合獨創性要求,故該部分亦缺乏獨創性。

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底部“FLYING TIGERS”字樣,本身為飛虎隊直白的英文表述,並無獨創性。

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整體通過類圓展示、主次襯托的表現手法,在整體中突出中部飛虎主體,添附其他相關元素,共同表現“飛虎隊”主題。

這一佈局手法、表現形式,因受所含元素較少的侷限,在編排、設計上的表達方式非常有限。故在編排、造型相同數量的元素構圖時,採用前述佈局手法、表現形式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普通、常規。

而且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的各元素,並非平淡無奇的簡單基礎圖形,尤其是閃電飛虎、AVG圖示,本身均具有相當的表現力,甚至已然在先獨立成作,各元素前述編排對整個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整體審美意義上的貢獻相較於各元素本身對被告銷售的涉案夾克後背圖案整體審美意義上的貢獻過於微弱。

在如前論述的各單獨元素均難以構成“新作品”的情形下,這種簡單的無有新意的排列,不能體現作者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創作,整體上仍難以滿足獨創性要求,難以化腐朽為神奇進而構成“新作品”。

綜上,無論是基於單獨要素的對比,還是整體佈局的考量,原告取得著作權登記圖案不符合著作權法對獨創性要求,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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