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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轉業復員工作又將展開,為便於符合退役條件的戰友合理選擇退役方式,本號對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了梳理,以對比的方式呈現給大家。

我們黨和國家對軍隊幹部退役安置歷來非常重視,制定一系列政策規定,根據幹部服役時間、職務等級和成績貢獻等情況不同,做出不同的安排和待遇保障,並賦予個人在一定政策範圍內選擇的機會和權利。

軍級以上幹部( 含專業技術3級以上幹部) 退役後繼續由軍隊管理保障,作退休安置。師級(含專業技術4 級、局級,下同)以下幹部退役後,一般回到地方安排,分退休、轉業(從2001 年起實行計劃分配、自主擇業兩種形式)、復員三種方式安置;2018 年開始,增加轉改文職人員這一新的安置方式,退役後繼續為軍隊服務(本文不做討論)。

選擇以何種方式安置、到何地安置, 對絕大多數即將退役的師級以下幹部而言,都是一個繞不過去的、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必選題。選擇不同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有著不同的條件要求,待遇保障也有差異,必須認真對待、慎重選擇。

近年來,每年都有一些幹部因不了解相關政策規定,在確定退役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後想更改不成而滯留部隊,有的經濟上受到損失、甚至受到紀律處分,帶著遺憾離開軍營;有的到了地方以後對當初的選擇後悔不已、抱憾終生。為了便於大家掌握有關政策規定,面對退役能夠做出符合自身實際的選擇,現對師級以下幹部退役有關政策規定進行梳理,供大家參考。

退役安置方式及條件比較

1.退休

軍齡(含工作時間)滿30年或年滿50週歲,本人提出申請並經過組織批准的;經醫學鑑定符合病退條件的;師(局)級幹部、團(處)級幹部、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幹部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根據《現役軍官法》、民政部等5個部門政聯〔2009〕4號整理

2.計劃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轉業安置計劃:

①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

②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

④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年齡在50週歲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轉業安置計劃;

軍改期間(2016—2020年),年齡53週歲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

——根據《現役軍官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 中發〔2007〕8號, 中發〔2016〕13號檔案整理

3.自主擇業

軍齡滿20年的師、團、營級職務幹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稽核批准,可以選擇自主擇業。

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直接入伍的幹部,選擇自主擇業的,其自主擇業條件比照同期入軍隊院校學習的幹部確定。

軍改期間,放寬自主擇業的軍齡和職級條件,軍齡滿18年的師級以下職務軍隊幹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稽核批准,可以選擇自主擇業。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中發〔2007〕8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8個部門國轉聯〔2006〕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16〕13號檔案整理

4.復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復員:

①符合退出現役條件且本人自願要求復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或刑滿釋放、勞動教養、被開除黨籍等不宜安排轉業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②已批准轉業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3年以上的。

——根據民政部等7 各部門民發〔2003〕105號、解放軍原四總部政聯〔2012〕7號、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政聯〔2011〕1號、原總政治部幹部部2011年2月15日通知整理

退役時一次性結算經費比較

1.退休

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傢俱費3項。

①生活補助費,發給4個月原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及地區津貼,下同)。

②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發給8個月原工資,回城鎮安置的發給6個月原工資。

③傢俱費,師級幹部800元,團級幹部500元,營級以下每人400元。此外,傷病殘退休幹部還享有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殘疾等級一至四級的15000元,五級、六級和因病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7500元。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號,原總後勤部〔1982〕後財字第258號,民政部和原總政治部〔1983〕政幹字第20號,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1987〕政聯字13號檔案整理

2.計劃分配

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2項。

①生活補助費,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軍齡8至9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以後軍齡每滿1年增發1個月原工資,但最高不超過16個月原工資。

②安家補助費,服現役14週年以下的,發給4 個月原工資,從第15年起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

以上兩項補助,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週年的標準計發(下文中涉及類此的計算,凡未作特別說明的均按此處理)。

另外,轉業被分配到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於這類地區的,增發安家補助費。其中,到三、四類地區工作的,增發8個月原工資;到五、六類地區工作的,增發10個月原工資。

——根據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1985〕政幹字第488號、〔1989〕政幹字第242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等4 個部門〔1989〕政幹字第321號、原總政治部幹部部和總後勤部財務部財薪〔2010〕771號檔案整理

3.自主擇業

主要包括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自主擇業補助費3項。

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含增發)與計劃分配轉業幹部標準相同。

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週年以內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原工資;從第16週年起,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

——根據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2001〕政幹字第49號、〔2001〕後財字第45號檔案整理

4.復員

主要包括復員費、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4項。

①復員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凡自願復員、軍齡不滿1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15週年的,每滿1年發給2.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20週年的,每滿1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軍齡滿20週年以上的,每滿1年發給4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軍齡10週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原工資;軍齡在10週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對復員到縣( 市) 以下地區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

③回鄉生產補助費,復員回農村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超過半年的按年標準計發, 半年以內的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④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視病情輕重發給醫藥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均分為五等,標準分別為3500元和1500元,2800元和1250元,2100元和1000元,1400元和750元,700元和500元。

——根據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1963年8月27日《關於軍官復員發給安家補助費的規定》、〔1975〕政聯字7號、〔1993〕政幹字第76號檔案整理

舉例(按現工資標準,且不考慮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立功受獎等因素): 某正團職幹部,1987年9月入伍,軍齡滿30年,現為正團職21檔、上校7檔,選擇不同退役方式一次性結算經費如下圖:

月退休生活費、退役金、工資比較

1.退休

按照規定享受退休生活費(主要包括基本退休費、退休生活補貼),並定期增加。

退休時的退休費按在職時最後一個月原工資發給。其中,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計發比例:軍齡20年以下的按85%計發,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發1%,最高不超過100%。計算公式為:

此外,如具備下列條件,可適當提高計發比例:

①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以及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或一等功、特等功及相當獎勵的分別提高5%、10%、15%。符合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準計算。

②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提高5%、10%、15%。以上兩種情況提高比例可合併計算,但提高後不得超過100%。因戰因公負傷,評殘等級為六級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幹部,退休費按100% 計發。幹部退休時享受護(教)齡津貼的,其護(教)齡津貼作為計算退休生活費的基數。當現役幹部調整工資時,退休幹部將按本人的退休費計發比例,以軍隊確定的各職級增資額為基數相應增加退休費,並按規定每年1月定期增加退休費。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 號,中央軍委〔1985〕8號,原總後勤部〔1986〕後財字第714號,原總後勤部財務部〔1989〕財標字第4l5號,中央軍委〔1993〕13號以及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3〕後聯字4號,民政部等6個部門〔1993〕政聯字第6號檔案整理

2.計劃分配

享受所在單位相應人員工資待遇:

①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②計劃分配到企業的,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注:因各地區各行業各系統工資標準不盡相同,計劃分配轉業幹部月工資數額可參考安置地相關行業人員工資標準。)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案整理

3.自主擇業

按規定享受退役金,並定期增加。計算公式為:

月退役金按照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

計發比例:軍齡滿20年的,計發比例為80%(注:軍改期間,軍齡滿18年的為78%、19年的為79%),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1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此外,如具備下列條件,可適當提高計發比例:

①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項標準增發。

②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一項標準增發。

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同時按規定每年1月1日起,以年定期增加退役金標準為基數,按照本人退役金計發比例增加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政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視情發給差額補貼。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等4個部門國轉聯〔2009〕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16〕13號檔案整理

4.復員

面向社會自主就業。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達到規定的退休條件後享受相應養老金。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案整理

安置去向條件比較

1.退休

一般可以在部隊駐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其中,有子女是現役軍官、現役文職幹部或高階士官且該子女家庭生活基礎在當地的可以選擇到該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且在該地區退休,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或因戰因公被評為六級以上傷殘,師級可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會城市安置,團級以下可到安置地地級市安置。

在西藏、青海、新疆地區工作,退休時自願留在該省、自治區安置的,師、團級可在省會(首府)城市安置,營級以下可在本地地級市安置。

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本人家庭生活基礎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配偶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戶口(含現役軍官和現役文職幹部,下同),隻身到該城市安置的。

②本人原籍或戶籍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並從該市入伍的。

③配偶在天津市、上海市原有常住戶口,從天津市、上海市遷出隨軍的;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在北京市有常住戶口的。④子女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戶口的,或子女為部隊營級以上現役軍人且生活基礎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的。

⑤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且在該地區退休,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父母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戶口的。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民政部等5個部門民發〔2016〕123號檔案整理

2.計劃分配

①回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到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

②配偶已隨軍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滿2年的,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可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

③父母身邊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的,可以到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離退休安置地。

④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滿10年的,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

⑤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原籍或入伍地安置;雙方或一方轉業,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離異的幹部,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⑥在艱苦地區和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滿15年的,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

軍改期間,對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轉業幹部,其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不受現行政策規定的隨軍落戶年限的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和離異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或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市安置。在艱苦邊遠地區和飛行、艦艇、涉核崗位服役滿10年的軍轉幹部,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或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市安置。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中發〔2007〕8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7各部門國轉聯〔2014〕6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和原總政治部幹部部國轉辦聯〔2007〕1號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16〕13號檔案整理

3.自主擇業

享受計劃分配①至⑥條安置去向政策。

此外,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戶口所在地安置,該地區為邊遠艱苦地區和高山海島地區縣(市)的,其上述親屬(不含隨軍、離退休安置或工作調動)須取得該地區常住戶口滿5年,且有獨立合法產權的住房。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中發〔2007〕8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7各部門國轉聯〔2014〕6號,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和原總政治部幹部部國轉辦聯〔2007〕1號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16〕13號檔案整理

4.復員

①一般回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

②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或一方復員的,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離異的,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根據國務院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等9個部門國安〔1993〕2號、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

住房保障方式比較

1.退休

執行軍隊統一的住房制度,由國家和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房源由軍隊協助退休幹部本人落實。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檔案整理

2.計劃分配

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週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案整理

3.自主擇業

同上。

4.復員

納入安置地住房供應保障體系,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根據民政部等7 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案整理

住房補貼等待遇比較

1.退休

無。

2.計劃分配

按照安置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案整理

3.自主擇業

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案整理

4.復員

無。

醫療等待遇保障比較

1.退休

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務員平均醫療費開支水平籌集,統一管理。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15〕210號檔案整理

2.計劃分配

享受接收單位與軍隊職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案整理

3.自主擇業

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中發〔2016〕13號檔案整理

4.復員

依法參加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享受相應保險待遇。

——根據民政部等7 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案整理

服務管理比較

1.退休

由各地民政部門設定的服務管理機構保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2004〕2號檔案整理

2.計劃分配

安置單位負責服務管理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案整理

3.自主擇業

由地方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主要負責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髮放、檔案接收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檔案整理

4.復員

檔案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組織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務等,未就業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就業後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案整理

就業創業政策比較

1.退休

不提倡經商辦企業,願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按規定從事第三產業在內的各種經營活動,創辦開發性、服務性的經濟實體。

——根據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2〕政聯字第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2〕5號檔案整理

2.計劃分配

由黨委、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目前,各地普遍採取考核選調、考試考核、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計劃分配的轉業幹部。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應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轉業幹部,應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轉業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轉業幹部,一般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併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轉業幹部,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創業經商按所在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3.自主擇業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就業指導,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主要提供政策諮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為安置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軍轉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視情提供低息貸款。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2001〕3號,國務院軍轉小組等13部門〔2001〕國轉聯8號檔案整理

4.復員

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給予鼓勵和扶持。

——根據民政部等7 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檔案整理

注:如有變動,請以最新政策為準;若有遺漏,請諮詢所在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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