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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篇關於美國槍支管理法的新聞,不禁感嘆美國槍支管理法規的愚蠢與荒誕。

彩雲多次講過,美國的槍支管理法對槍管長度小於16英寸的步槍、槍管長度小於18英寸的霰彈槍,或者全槍長度小於26英寸的步槍或霰彈槍都採取嚴格管制,屬於受聯邦“國家槍械法(National Firearm Act,NFA)”和“槍支控制法(Gun Control Act,GCA)”規制的管控武器,不能隨便交易、運輸、持有。普通人要買短管步槍、短管霰彈槍需向聯邦菸草酒精火器管理局(ATF)申請獲得批准,並繳納稅款,否則可能會受到重罪指控。

一張經典的示意圖,解釋同樣的槍身,搭配不同的配件會算成手槍還是步槍,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美國槍支管理法規對短管步槍、霰彈槍的限制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當時美國黑幫橫行,動不動火拼,搞得政府焦頭爛額,但公民持槍權又是美國憲法規定的,不可能全面禁槍,於是就搞了個槍支管理法NFA,對便於隱蔽攜帶的短管槍進行嚴管,要買必須申請批准,並繳納200美元稅。在當時200美元屬於一筆鉅款,美國政府試圖通過高昂的經濟成本來控制這類比較危險的武器。

但無論是NFA還是後來的GCA,法律條文都有很多漏洞,有些規定非常荒誕,於是就有了許多鑽空子辦法,之前彩雲提到的“臂箍大法”就是一種。不過今天要說的這東西比臂箍誇張多了,簡直是踩著NFA和GCA的臉設計的,這就是富蘭克林武器公司於2018年初推出的“改革”(Reformation)武器系統。

粗看“改革”武器系統讀者老爺們可能會說,這不就是一個AR-15步槍嗎?美國各種AR-15步槍多如牛毛,彩雲你還跟我逼逼這個?但是,這非但不是一支簡單的AR-15改進型,甚至它算什麼槍都說不清楚。

按照美國槍支管理法規對“步槍”的定義,所謂步槍應當是雙手持槍抵肩射擊,有線膛槍管的武器;而法律對“霰彈槍”的定義,指的是雙手持槍抵肩射擊,用滑膛槍管的武器。偏偏這個“改革”武器系統既不是線膛也不是滑膛:

“改革”的槍管長度為11.5英寸,如果是步槍這顯然已經屬於“短步槍”,要嚴管,但“改革”的槍管內不是螺旋槽,而是直槽,不能帶動彈頭旋轉!所以它不是“步槍”;

又因為“改革”槍管內有凹槽,也不算滑膛,所以它也不算“霰彈槍”;

“改革”的直膛線槍膛特寫

而且“改革”的全槍長度大於26英寸,也不屬於另一大類需要管制的“其他武器(Any Other Weapon,AOW)”。

綜上所述,“改革”上下左右都不靠,沒法定義,只能屬於一般意義的“火器”(firearm),這就意味著普通人購買、運輸、持有“改革”武器系統都不受限制啦!

可能是覺得踩NFA、GCA還不夠狠,富蘭克林公司還推出了一種BFS“二元扳機”。原來美國槍支管理法規還規定,所有“機槍”(這裡的機槍泛指一切全自動火器)都列入嚴管,1986年以後不準新的全自動武器上市銷售,1986年以前已經上市的可以繼續持有,也允許交易,但與短步槍、短霰彈槍一樣,要買必須通過ATF批准,並繳納200美元稅,所謂“全自動”按照美國法律的定義是扣一次扳機能自動射出兩發以上(含兩發)子彈。而富蘭克林公司的這個“二元扳機”是扣下扳機射出一發,放開扳機又射出一發,並不屬於“扣一次扳機自動射出兩發以上”,所以它也不是“機槍”。當然有一些州對槍支的管理更嚴,一扣一放打出兩發都不可以,對這些州富蘭克林公司也推出了普通半自動扳機組。

BFS“二元扳機”(左)和普通半自動扳機(右)

“改革”武器系統口徑5.56mm,能發射5.56x45mm步槍彈,但因為沒有真正的螺旋膛線,打普通5.56mm步槍彈時射擊精度不咋地,100碼散佈在4MOA左右。為此富蘭克林公司又別出心裁,設計了一種尾翼穩定槍彈,彈頭類似一個金屬飛鏢,有固定尾翼,飛出槍口後靠尾翼穩定,據說用了這種尾翼穩定專用彈,射擊精度能達到100碼散佈1MOA左右。

富蘭克林公司為“改革”武器系統設計的尾翼穩定專用彈

平心而論,“改革”武器系統的效能不怎麼樣,實用價值也很低,售價還不便宜,裝BFS扳機組的標準配置建議零售價為2095美刀,但我們要看到“改革”武器系統背後所展示的,勤勞質樸善良的美國人民對愚蠢、荒誕、蠻橫的官僚主義勇敢反抗的精神內涵嘛!

甚至“改革”,Reformation這個詞的原意就是指歐洲中世紀末期反抗羅馬教廷統治的宗教改革,把它放在這支槍上意味著什麼,不言而喻。

但是黑暗的反撲總是來得那麼快。就在2019年12月19日,美國聯邦菸草酒精和火器管理局針對“改革”武器系統發起了瘋狂反撲,他們在NFA和GCA兩部槍支管理法規中處心積慮地搜尋,終於找到了“依據”:

(以下內容參考了海外華人槍友網站qiangyou網上doublepar老哥的解讀,在此向他表示感謝)

按照NFA的規定,霰彈槍的定義中有“in a fixed shotgun shell”的描述,即必須是發射定裝霰彈;而GCA對霰彈槍的定義沒有具體說明,因此就給行政機關任意解釋提供了空間:打霰彈的是霰彈槍,打自造槍彈的也可以是霰彈槍,圓形截面光滑內壁的算滑膛,多邊形截面也算滑膛,“改革”武器系統帶直線槽的內膛可看做是一種多邊形內膛,還是滑膛。

綜上所述,雖然“改革”武器系統按照NFA的規定上下不靠,沒法管,但按照GCA的規定它就是“滑膛槍”,即shotgun,霰彈槍,而槍管長度又小於18英寸,因此屬於短管霰彈槍。“改革”武器系統成了有史以來第一種不列入NFA管制,但又列入GCA管制的武器。

這會帶來什麼法律後果呢?

首先“改革”武器系統不列入NFA管制的武器,因此理論上說購買“改革”不需要註冊申報,不需要繳納200美刀稅。

但是別高興得太早。“改革”按照GCA屬於短管霰彈槍,因此購買、郵寄、跨州攜帶都要遵守GCA關於這類武器的特殊規定。問題是,這類武器究竟如何申請購買、郵寄、運輸目前沒有申報流程,處在法律上說“按規定來”,但實際又沒有具體規定,無法操作的狀態,就類似於國內一些視窗單位以“法律是這麼規定的,但我們沒收到相關紅文”為由拒絕辦理業務一樣。

看完這則新聞我們不禁感嘆,官僚主義害死人啊!

最新評論
  • 1 #

    改裝一下就是自動步槍了,相信美國一大把的改裝玩家

  • 2 #

    那麼長的槍居然算手槍?

  • 3 #

    直膛線也是膛線,也是來福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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