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1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辦理退休安置?
答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1條規定,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滿55週歲的;
(2)服現役滿30年的;
(3)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4)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稽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經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級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繼續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2011年11月1日以後),不再批准初級士官作退休安置。
PART
12
符合什麼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國家供養終身?
答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2條規定,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3條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PART
13
復工、復職、復學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認定?
答
答:復工、復職、復學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業對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門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紹信。大學生士兵退役後繼續完成學業的,由徵集地人民政府發放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享受教育資助等優惠政策。
PART
14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規定的?
答
答: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後不復學,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PART
15
易地安置有哪些條件?
答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結婚滿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並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止滿2週年。
其他特殊情況通常指:一是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批准;二是需要照顧就醫、就業、生活困難的殘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單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間有重大立功受獎表現,當地政府和有關用人單位願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進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及其他嚴格控制人口規模的大城市,還應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規定。
PART
16
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由什麼機關批准?
答
答:申請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易地安置的,由該省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稽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易地安置條件的,由軍隊大單位彙總上報總參謀部主管部門統一稽核,並經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批後下達計劃。作退休安置的,參照軍官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PART
17
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的程式是什麼?
答
由本人申請,軍隊相關單位稽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PART
18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
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1條規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PART
19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報到?報到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
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3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行政介紹信原件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報到時間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PART
20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報到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級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簽發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時間,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行政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