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的《條例》在前期研究論證時曾經提出把文職人員明確為國防實力公務員,此想法也得到有關部門的肯定,但為什麼又沒有賦予文職人員國家公務員身份呢?主要是四個因素:
一是公務員法沒有修改,目前公務員分佈在7類機關,黨的機關、行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還不包括軍事機關;
二是立法週期過長,不能滿足改革需要;
三是文職人員的主體是專業技術人員,大概佔75%左右,地方的同類的人員,比如說教員、醫生,這些都不是公務員;
四是在待遇設計總體上比公務員高,沒有必要在這個問題上再做相應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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