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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支攻防兼備的空中作戰力量,除了奪取制空權之外,對敵方地面部隊進行打擊也是空軍的重要任務。一般而言,戰鬥機負責對空,轟炸機負責對地,這是一個基本的常識。但不知從什麼時候起,“戰鬥轟炸機”這一名詞逐漸進入了人們的眼中。

事實上,戰鬥機與轟炸機之間,原本就不是涇渭分明的。在杜黑所著的《制空權》中,將作戰飛機分為了截擊機(Interceptor)、戰鬥機(Fighter )和轟炸機(Bomber)三種。截擊機專門用於制空,轟炸機專門用於對地攻擊,而“戰鬥機”這一名詞自誕生以來,就已經承擔了制空與對地攻擊的雙重任務。

發射火箭彈對地攻擊的

美國F-4U戰鬥機

雖然《制空權》一書誕生自近百年前,但其中的理論直到今天仍具備有指導意義。事實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雖然仍然有專屬的戰鬥機、轟炸機和攻擊機等機種,但大多數戰鬥機也都已經具備了對地攻擊能力。

就連這個玩意也能掛上炸彈

冒充“爆(shen)擊(feng)戰鬥機”

不過在這一時期,為戰鬥機強化轟炸能力,不僅會增加機體重量,攻擊效果也仍然不如專用的轟炸機和攻擊機。更重要的是,在越南戰爭中,強調對地攻擊能力的F-4“幽靈”在和落後但專注於空戰的米格-21交戰時往往處於下風。這也直接影響了戰鬥機的設計思路。後來的F-15、蘇-27等戰鬥機都將空戰作為主要任務。

美國F-4“幽靈”戰鬥機

什麼是“戰鬥轟炸機”,一直以來都是一個難以界定的名詞。如果從字面意義上看,戰鬥轟炸機就是既可以制空,又能對地作戰的戰機。但並非所有“戰鬥轟炸機”都符合這一定義。

美國F-111戰鬥轟炸機

很多著名的“戰鬥轟炸機”,例如蘇聯米格-23、中國殲轟-7,都只有最基礎的發射紅外製導導彈的能力,很難說能夠進行制空作戰,而美國F-111更是隻有一門M61“火神”機炮能夠對空射擊。其實,就連A-10這種純粹的攻擊機,也能掛載AIM-9“響尾蛇”導彈,總不能把A-10也算作“戰鬥轟炸機”吧!

日本F-2支援戰鬥機的主要假想敵

是蘇聯海軍的航母和“基洛夫”級巡洋艦

雖然對海、對地的機型均被稱作轟炸機或攻擊機,但設計和作戰環境其實大相徑庭。像日本F-2“支援戰鬥機”主要針對的也並非對地,而是針對敵方的航空母艦、巡洋艦,使用反艦導彈高速掠海攻擊。這樣的設計理念與那些主要針對近空支援任務的“戰鬥轟炸機”完全不同,甚至是背道而馳的。

因此,究竟如何定義“戰鬥轟炸機”,確實是一筆糊塗賬。

蘇-30多用途戰鬥機

不過隨著現代戰機的發展,掛載對地武器對於戰鬥機來說已經算不上是負擔。而航電裝置的迅速更新,也使得戰鬥機可以安裝對地攻擊的相關裝置,而幾乎不影響空戰效能。在這樣的背景下,多用途戰鬥機逐漸走入了人們的視野。

F-15E戰鬥轟炸機

可以一次攜帶20枚SDB

事實上,傳統的截擊機、攻擊機、戰鬥機等機型正逐漸消失。即使是F-15這種“一磅重量都不用於對地攻擊”的機型,也被改裝成了F-15E“攻擊鷹”這種“炸彈卡車”。而專為制空作戰誕生的F-22“猛禽”,也能夠使用SDB小直徑炸彈,對地面目標進行精確打擊。

“野獸模式”下的F-35

可以掛載10噸彈藥

而專職的“多用途戰鬥機”,其實正在取代戰鬥轟炸機的概念。像F-35、蘇-30、殲-16等機型,都是在重視空戰的同時,也非常重視對地/對海攻擊的機型。而重視對地/對海攻擊,其實並沒有對這些機型的空戰能力造成多少不利影響。

多用途戰鬥機的普遍服役,對於一支現代空軍來說是十分重要的。用一種機型取代多種老舊機型,無疑能夠極大的簡化飛行員的訓練工作,減輕後勤保障任務,同時提供更加靈活的作戰能力。相比戰略轟炸機,多用途戰鬥機的載彈量確實有所不如,但使用成本和靈活性上,多用途戰鬥機卻遠遠勝過戰略轟炸機。

而殲-16多用途戰鬥機的服役,對人民空軍帶來的影響顯然是極為深遠的。作為蘇-27戰機的深度改進型,殲-16的航電裝置在蘇-27家族中稱得上是最高水平。雙座設計有效保證了對地攻擊效率,而蘇-27優秀的氣動佈局則賦予了殲-16強大的機動能力。最後,殲-16是一種完全中國產化的戰機,生產服役不會受到外界影響,這是非常重要的。

部分網友認為,殲-16不具備隱身能力,無法應對F-22、F-35這些四代機,因此不應該大量服役,這種觀點無疑是缺乏常識的。即使是美國空軍,也大量保有著F-15、F-16戰鬥機,F-15的服役時間更是被延長至2045年。在未來的30年中,四代機仍然將會作為各國空軍的重要構成部分。而在中國空軍的作戰體系中,殲-16在未來幾十年內,仍然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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