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處於兩種意見極端的朋友,都心平氣和、條分縷析的談談這個話題。
各位好,昨天寫了《勞榮枝案的悖論:美女為什麼常常愛上流氓》一文,從兩性的角度談了一下勞榮枝為什麼會選擇法子英、並走上這條成魔之路。但看下方的留言,我發現除了性選擇問題,大家關注更多的另一件事,還是眼下正在進行的二審應不應該“刀下留人”,免除勞榮枝的死刑。關於這一點,我發現我的讀者們分歧非常嚴重,很多人覺得勞榮枝就該被判死刑,甚至對她“居然上訴”感到很氣憤。而少數人則決然的說“勞榮枝不該死”,甚至跟我打賭,說二審肯定會改判……說一下我的觀點,這兩種觀點我都不完全贊同,就目前能看到的信息,我認為二審幾乎不存在可能性會改判她免死,我是支持判勞榮枝死刑的。但我覺得我的這種支持,跟“這種人渣,直接斃了得了。”這樣的直爽意見還是有很大不同的。如果我們僅僅因為最終結論相同,就把二者等效起來,以後遇到更多事件時,判斷上會出很大的問題。所以我想再寫一篇文章,條分縷析的從正反兩方面談談這個爭議性話題。1
首先必須反駁的是一種意見,既“對勞榮枝這種人,還這麼長時間的審理,讓她上訴幹嘛?趕緊槍斃了得了。”我覺得很多持此觀點的人,陷入了一個誤區——把一項罪行是否罪大惡極與這個嫌犯到底犯罪的可能性幾何,混在一起去談。似乎二者是一個相乘求積的關係,當前者達到一個極值時,就可以自動忽略了對後者討論,直接進入“這種人,槍斃一萬次都不為多”的義憤填膺狀態。這種誤區,在碰見法子英-勞榮枝這樣的惡性兇案時,人們往往特別容易陷入其中。我相信很多人,是在勞榮枝落網後,看到第一篇對當年兇案的追溯報道,就在心裡直接判了這個“女魔頭”死刑,因為那場兇案的罪行實在是太駭人聽聞了——整整七條人命,誰聽了不會對犯下如此罪行的兇手恐懼、憤怒?心裡的厭惡感會讓我們傾向於要求法律立刻處死這些兇犯。可是這樣的對罪行的極大厭惡,是否就是司法應追求的正義呢?其實不是。我這裡有一道思考題,大家不妨花幾秒鐘一起想一下:假如有三個嫌犯,一個有99%的概率殺了10個人,一個51%的概率殺了19個人,另一個有9.9%的概率殺了100個人,你對這三個人的刑罰主張是否應該相同呢?如果我們真的按照完全利己的角度去考量,你應當主張對他們採取同等的刑罰——因為這三者的罪行程度與犯罪概率的乘積是相近的,這就意味著這些人對你安全的威脅在“風險值”上幾乎等效。如果僅僅從每個個體追求自我安全的最大化的標準看,這三個人顯然都該殺。這個道理就是為什麼很多古代帝王在得天下後要殺功臣的原因——歸根結底,帝王們並不是在給功臣進行法律審判,而是基於純粹利己的角度,對他們進行“風險值評估”:犯罪損失x犯罪概率=風險值一旦某個功臣的風險值超過了閾值,即便功臣謀反的概率(犯罪概率)極小,由於其一旦謀反給帝王帶來的損失太大,也促使君主們舉起屠刀——因為這本就不是審判,這只是風險評估。
可以想見,在遠古時代,我們的祖先在思考這類問題時也是遵循這種乘積模式的。因為唯有如此,我們才能迅速對威脅作出判斷、高效的生存。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現代讓有很多人在被告知某人犯下了十分醜惡的行為(可以是殺人、強J幼女,也可以是民族主義敘事下的叛國、“漢奸”,或宗教敘事下的巫術、魘鎮)時,會自動忽略思考這個人的犯罪概率究竟幾何,直接跳到“槍斃一萬次都不為多”的義憤填膺狀態。這其實是一種刻在我們基因中的清除威脅的本能——基因在告訴我們,這個人的威脅值足夠了,不用再做概率分析了,趕緊把他清除掉吧。省點時間,省點能量,咱還有別的事兒要忙活。久而久之,甚至很多人會出於對一些行為的恐懼,不再計算威脅值,而是覺得:但凡有某種嫌疑的人,都應該直接清除掉,寧可錯殺,也不能放過。這就是一種純利己主義的審判方式。
塞勒姆獵巫案但,在一個現代社會中,這樣的審判方式是不正義的。每個現代社會的公民,都應該認識到,這種用罪行乘以犯罪概率去算威脅值的刑罰方式,雖然合乎我們的生物本能,但卻不符合公義。畢竟,本能只要求我們對單次的威脅做最高效節能的應激反映,而理智卻會告訴我們:萬一有一天,我們自己面對那種“概率低但罪行重”的指控時,我們該怎麼辦?到時候,如果他人也按這種“乘積求威脅值”的方式將我們迅速、不容辯駁的清除,我們將百口莫辯。
電影《狩獵》所以,一個現代社會的司法原則,與我們的生物本能是剛好相反的——對於越是嚴重的犯罪指控(比如殺人、強J、叛國等等),越要講求最嚴謹的證據,必須窮盡一些司法救濟手段,最終才能將被指控者定罪。這就是為什麼對勞榮枝這種殺人嫌犯,我們的司法不能遵照你家大院看門老大爺的意見:“直接逮著就斃了得了唄!還一審二審幹什麼?” 的原因所在——正因為謀殺這個指控太重了,所以我們必須小心求證,力求證據鏈完整。所以,你看,現代司法,並不遵循我們原始本能的,而是反這種本能的,我們不能通過出於本能的恐懼和由此激發起的憤怒去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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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辨析了為什麼我們要允許勞榮枝上訴的合法性來源,下面,我們再深入到對二審的觀察當中,談三個問題:第一,現有的證據鏈構成中,究竟存在多大的可能性,通向另一種真相敘事:既勞榮枝方所主張的其罪不至死。第二,法律到底有沒有獲得了授權,去掠奪一個犯罪者的生命。第三,中國是否達到了那個公眾心理節點,允許司法免除勞榮枝這樣的兇犯死刑。這三個問題的關係,是層層遞進的,我們一個一個來談。首先是對案件真相的還原問題。此案目前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是雙方對20年前勞法二人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麼的真相敘事的不同。檢方主張勞榮枝在與法子英共同犯罪的過程當中,是共同主犯,主動積極的參與了犯案的全過程。這個主張也是被一審法院採信,並被公眾普遍接受的。而勞榮枝自己和辯方的策略,則是將勞描述為受法的蠱惑和脅迫,只是案件的從犯——甚至像勞自己在法庭上主張的,是“受害者”。後一種敘事,當然讓大多數關注此案的人感到荒唐甚至氣憤——這簡直是無恥讕言。像!但我們不確定,所以才允許你自我辯護。但司法不做這種道德價值判斷,司法要追問的只是:目前檢方構築的證據鏈中,到底存不存在這樣的縫隙,允許勞這種敘事的存在呢?這裡我們必須承認,即便檢方已經做了最大的努力,但想百分之百的完全堵死這種辯方敘事存在的縫隙,也幾乎是不可能的。畢竟案件已經過去了二十多年,本來可以駁斥勞榮枝落網後很多新主張的證據,現在已經滅失、無法提取了。而最能夠說清楚兩人究竟是何種關係的法子英,早在1999年就已經伏法了,死無對證,勞榮枝當然覺得自己可以說啥是啥。這裡不得不說,二十多年前,當時中國司法對這種惡性殺人案件的審判,追求的還是“從重從快從嚴”,法子英1999年7月末落網,同年12月就被槍決了。
即便不考慮仍有一位共犯依然在逃這個前提,這個審判速度今天看來依然是驚人的。而這種從快雖然起到了儘快安定社會民心這樣的正向效果,卻也難免給真相的完全還原留下了很多疑問。比如法子英落網前遇害的最後的那個人,到底是法子英在外出向其妻子勒索贖金前就自己動手幹掉的?還是法子英落網後勞榮枝見勢不妙、滅口然後跑路的?我看到的很多報道中就存在彼此矛盾的敘述。而這個問題,對給勞榮枝定罪又尤為重要,這不得不說是個遺憾。而目前尚可還原的、能夠證明勞榮枝與法子英是同謀、共犯關係的罪證,主要是一些人證和間接證據。比如勞榮枝曾經持受害人的存摺單獨前往儲蓄所取錢,並且與營業員對答無礙,這個證據似乎就足以證明勞榮枝根本不是她所謂的“受法子英脅迫,被逼無奈犯罪”的——如果你受脅迫,自己去取錢,那你為什麼不跑?不報案?再比如,本案中唯一倖存的被綁架者曾經作證說,勞榮枝在出門提取贖金前,曾經對法子英說“如果我x點回不來,你就殺了他,自己跑。”這個作證似乎就錘死了勞榮枝就是這起連環殺人案件中的共同主犯,甚至可能是指使法子英犯案的“主腦”。可是必須承認,人證畢竟是人證,間接證據畢竟是間接證據,想要靠這些徹底擠壓掉勞的狡辯空間,確實是不可能的。甚至,我們不妨極端假設一下,假如法子英落網後沒被立刻處死,活到了勞榮枝落網之後,兩人可以用口供互相對質,我們就一定能把兩人到底是何關係查了個水落石出嗎?恐怕也很難,兩個人互相推諉怎麼辦?法子英認定自己必死無疑,主動大包大攬怎麼辦?團伙殺人事件中的首從關係、責任分攤,本就是司法上一個最難解的問題。面對這種司法難題,一個看起來靠譜的解法似乎應該是參照民事訴訟中高樓墜物傷人賠償的解決思路——由嫌疑人舉證洗清嫌疑,如嫌疑無法洗清,則還剩幾個人有嫌疑,就由幾個人共同平分傷害賠償責任。
如果依照同樣的邏輯,我們似乎也可以說:既然你勞榮枝和法子英究竟誰首誰從說不清,那這七條人命,你倆就各擔一半,每人償3.5條,折算下來你還是個死刑,這總不冤枉你了吧?可是這樣討論,我們又會遇到那個問題——人命關天,可以用這種數算的方式進行計算嗎?民事訴訟的責任分攤原則,可以被應用到刑事訴訟,尤其是判決死刑的刑事訴訟中去嗎?這又是一個司法倫理上的兩難。我們不妨再做一道思考題:假如一個人,99%的可能性應該被判死刑,而存在1%的可能性罪不至死(任何案件中,我們可能都無法徹底消弭這1%,因為真相不可完全還原),那麼我們到底該不該判處這個人死刑呢?這個問題的難處,在於你會發現,將樣本擴大後,無論怎麼選,都讓人覺得很彆扭:如果判死,就意味著你每判處100起這樣的案子,就會枉殺一個罪不至死者。如果不判死,那就意味著你要為一個罪不至死者放過99個應該伏法的兇犯。“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這注定只能是一種司法理想,但在現實中,只要死刑存在,這種悖論就會永久存續,且永遠無解。於是我們就又會繞回到一個被談爛了的話題上——既然死刑會產生這種悖論,那麼要不要廢除死刑呢?關於死刑存廢的法理討論,我在《你覺得,弒母的吳謝宇該不該被判死刑?》一文中就已經為大家做過了,這裡不再贅述。這裡只想再次強調一點:其實目前“廢死派”法學家們主張的所有廢除死刑理由,在19世紀意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當中都已經所論甚詳了。
貝卡里亞是廢死主義的鼻祖,也是它的理論集大成者,後世廢死派法學家們,不過是在他構建的理論大廈上添加裝飾,並呼籲實踐而已。但貝卡里亞的這個“廢死理論大廈”,恰恰是在“地基”上就出了問題的,他將廢除死刑理論基礎建立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之上。但社會契約論精髓,恰恰是指出:人生活在社會中,其權利和責任是必須對等的,我們既然平素享受了“社會契約”為我們提供的生命權的保障福利,那麼就需要承擔在侵害他人生命權時,自己的同類權利被視同放棄的後果。所以貝卡利亞基於《社會契約論》所做的廢死推論,其實反而說明了死刑在現代國家作為最終懲戒手段的必要性。所以任何正義、負責任的司法體系,當然必須少殺、慎殺,但絕對不能輕易決定不殺。歐洲二戰後興起的“廢死”浪潮,在我看來,其實更像是一種操之過急的“法律盲動”,而這種盲動是早晚會遭到反噬的。對此問題有興趣的朋友,推薦一本討論該話題的經典推理小說——《消失的第十三級臺階》。
死刑,在可預見的未來必須存在,只是適用範圍會逐步縮減。那麼剩下的就只有一個問題:中國是否達到了那個公眾心理節點,允許司法免除勞榮枝這樣的兇犯死刑?一個悖論是,司法不應該被輿論所左右,但在勞榮枝這種標誌性案件上,司法又不得不照顧輿論所反映的民意,因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尤其是死刑的存廢,畢竟還是整個社會集體意志的表現。誠然,在有些西方國家,受宗教等因素的影響,可能已經達到了不“殺人償命”大家也都沒意見的程度——我曾看過一則新聞,說加拿大有個19歲女孩散步時被胡狼咬死了,結果其母親居然以她的名義建立基金保護胡狼,還譴責了警方在案發後擊斃肇事胡狼的行為。並因此在加拿大社會上廣受讚譽。——一個社會的公眾心態,假如對畜生都已經能“以德報怨”了,那麼讓那些濫殺無辜的人型畜生免死,可能也無可厚非。
可是目前的中國大多數人,顯然還沒有(甚至永遠不可能有)那種“覺悟”,“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是華人刻在基因裡的信條。我們的民族沒有太強烈的宗教信仰,所以死亡就是對一個個體最大的傷害,刻意製造這種傷害的人,就應該付出同等的代價,才能讓大眾覺得公平,正義得到了彰顯。像在勞榮枝案當中,我看到的一則報道說,法子英和勞榮枝殺死的倒數第二個人——那個被叫到他們出租屋裡一刀捅死以“立威”的小木匠,留下了一位妻子和一雙兒女,20多年來,他的妻子含辛茹苦的獨力將兒女拉扯大,在工廠打工、在酒店做保潔,任勞任怨,且每年都要找一次律師,就問一句話:“勞榮枝抓住了沒有?”是的,讓勞榮枝殺人償命,是支撐著這個遺孀、這個家庭活下的支柱。而同案還有很多受害者家庭,也在為了這樣的信念而活著。這個時候如果你不判勞榮枝死刑,就是對這些活著的人們最大的不公和二次傷害。而我覺得,一個好的刑法,應該優先保障的,是受害者的正義。也是基於同樣的理由,中國司法少殺、慎殺的進程,不可能將勞榮枝案作為一個新的“標誌性節點”——如果讓勞榮枝這種人免死,那就意味著那些比她罪行更輕、比她存在更大脫罪敘事空間但依然被公眾期待殺人償命的兇犯都可以免死。而由此引發的巨大社會爭議,是當下的中國社會所無法承受的。綜上所述,你問勞榮枝有沒有可以免死的理由?有。其實任何殺人犯,無論證據多麼確鑿,都仍有可免死的理由。可是將這理由放到正義的天平上去衡量,它的份量並不足夠的。正因為謀殺是世界上最嚴重指控,所以對被指控者,我們必須允許他們窮盡包括上訴在內的所有的司法救濟。雖然結論九成九還是死刑,但有這個過程非常重要,因為它是我們的司法現代性的標誌。但當勞榮枝們辯白失敗之後,也必須有一個死刑在等待著他們——否則,之前的這一切也就失去了意義。的確,死刑是一種我們不得不容忍的“合法的殺戮”。而這個量刑,跟上訴權一樣,至少對勞榮枝來說,她都應該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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