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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唐某因頸椎病在被告x縣x中醫診所針灸治療,在治療過程中原告出現四肢無力等症狀,後經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對原告病情的嚴重程度和風險認識不足,在治療過程中引導原告進行頸部過伸運動,導致原告病情加重,被告存在過錯。醫方構成四級醫療事故。酌定被告承擔30%的責任,賠償16810.53元本文為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頸椎病,針灸,脊髓損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

一.基本案情

自2018年9月24日,原告唐某因頸椎病在被告x縣x中醫診所針灸治療,2018年9月30日在治療過程中,原告出現四肢無力等症狀,後在被告處繼續治療一週無明顯改善,於2018年10月1日在x縣人民醫院CT檢查為頸椎退行性改變,該檢查結果與原告2018年8月15日在x人民醫院拍片檢查結果一致。2018年10月13日原告又在x市中醫院住院治療,該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中建議注意休息,三個月加強護理。

二.醫方觀點

原告訴稱部分不是事實,原告因頸椎病到被告處治療,被告採取扎針療法為其治療,在第四次治療過程中,原告稱頭暈,後原告在x縣人民醫院做CT檢查、在x市中醫院做MR檢查,其頸椎序列整齊,未見脫位,椎體骨折完整,未斷裂,原告系壓迫脊髓型頸椎病,轉頭、昂頭或睡覺肢體不協調都會引起疼痛,四肢麻木或癱瘓,因此原告病情加重與其自身疾病有關。

x市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意見書,明確原告當前狀況與自身疾病有關,依據侵權法及安徽省高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被告承擔比例在10%至40%之間,結合本案事實被告應承擔10%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提供的病案資料不全,要求賠償專案標準過高,沒有依據。綜上,請法院依法判決。

三.患方觀點

原告因輕微的頸部不適在被告處治療,被告負責人劉某某在治療過程中將原告頭部用力向後壓迫,使原告頸部進行過伸動作,導致原告當時癱瘓昏迷,隨後原告在被告處繼續治療一週,病情未見好轉。原告的損失未獲得賠償,故依法起訴。

四.鑑定意見

2019年2月26日x縣衛計委委託x市醫學會對原告唐某的病情與被告x診所的治療行為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2019年4月15日x市醫學會出具鑑定意見書,分析認為原告自身有較重的頸椎病,由於被告對原告病情的嚴重程度和風險認識不足,在治療過程中引導原告進行頸部過伸運動,導致原告病情加重,被告存在過錯,原告當前狀況主要與自身疾病有關。結論性意見為:醫方構成四級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五.庭審意見

本案中原告因頸椎病在被告處針灸治療,在被告處接受針灸治療期間,病情加重,原告轉至其他醫院治療。原、被告之間醫療糾紛經x市醫學會鑑定,x市醫學會的鑑定結論具有客觀真實性、科學性。原告雖申請重新鑑定,但因其自身因素導致無法鑑定,故應以x市醫學會出具的鑑定意見書作為認定原、被告雙方責任的依據,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30%的責任。

六.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判決,被告x縣x中醫診所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唐某各項損失1681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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