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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壟斷,到反壟斷,後來有了反反壟斷。今後,看來會有個反反反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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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被稱為“市場經濟的憲法”。中國的《反壟斷法》在2008年8月1日開始實施。此前已經有了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1997年的《價格法》。

美國的反壟斷法要早得多。一百多年前的1890年7月2日,美國國會以壓倒多數通過了謝爾曼法案,也就是著名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中國的反壟斷法,顯然受到了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影響。

那麼,我們是否需要如此大張旗鼓地反壟斷呢?

對這個問題,人們的認識曾經發生了重大轉折。

在第一階段,也就是美國反托拉斯立法的時候,19世紀末20世紀初,人們對反壟斷的看法幾乎是一邊倒地贊成。美國國會透過謝爾曼法案時的壓倒多數,就是這種社會思潮的反映。

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很多產業中都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巨型企業,美國社會因此有了一批“大亨”:鐵路大亨、鋼鐵大亨、石油大亨、化工大亨、造船大亨等等。

這些企業的規模之大,生產力之強,這些大亨的財富之巨,人類史上前所未有。加之當時美國政府對市場的監管措施不多,這些掌握鉅額財富的私人,會不會利用這種巨大的實力破壞市場競爭?這是美國社會輿論當時很擔心的事情。

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出臺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這部法律,核心的目標是把“限制貿易”和“進行或企圖壟斷”作為違法犯罪行為來打擊。美國的國會議員們確信,必須用反壟斷法控制那些大企業,防止他們破壞市場秩序。

憑藉反壟斷法,美國政府辦了幾個大案,比如分拆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公司和分拆AT&T。不過,更多的反壟斷大案則是陷入了曠日持久的訴訟,比如1969年開始的分拆IBM案,最終在1982年以撤銷訴訟告終。

並非巧合的是,正是在IBM這個案子進行中,也就是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人們對反壟斷的看法有了轉折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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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人們發現,反壟斷法針對的目標——“限制貿易”和“進行或企圖壟斷”,都是很模糊的說法,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後來,美國國會追加了好幾個補充性反壟斷法案,但仍然沒能改變這種模糊性。

比如最基礎的問題,佔據多少市場份額就算是“壟斷”了?市場份額第一?還是超過半數?還是超過80%、90%?

不同行業的特點不同。有的行業容易向頭部集中,比如鐵路、電信、市政設施,不可能有很多家公司同時競爭性經營。有的行業,則天生就很分散,比如餐飲、服裝,就算是行業巨頭,也佔據不了多大市場份額。很難精確劃定一條統一適用的“壟斷分界線”。可是,不精確劃定,法官怎麼判案呢?

接下來,順著“把事情說清楚”這個思路繼續研究,經濟學家們逐一分析了反壟斷法禁止的那些商業行為,比如價格歧視、排他性交易、公司併購等等,運用科斯開創的交易費用理論。一番分析研究下來,經濟學家們發現,這些被禁止的“壟斷行為”其實都是合理的市場操作,不是提高效率,就是降低成本,並且,也沒有“限制貿易”。

這場經濟學的研究催生了一門新的交叉學科——“法與經濟學”。從名稱就可以看出來,這個新學科,把經濟學知識,尤其是交易費用的知識,引入了傳統上沒多少經濟分析的法學之中。

“法與經濟學”的經濟學家很有活動能力,不光著書立說,還給美國聯邦法官開培訓班。幾百位美國法官聽過他們的課。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爾頓·弗裡德曼在瑞典領完獎,急著回美國,就是因為輪到他給法官們講課了。

這一番努力成果很大。現在,美國所有的法學院都配備了經濟學教授。經濟學思維改變了很多美國法官的思維方式。更重要的,這給美國的反壟斷法來了個釜底抽薪。經過“法與經濟學”,誰再主張反壟斷法,簡直就是愚蠢可笑不可理喻。用科斯的話來說就是:“我煩透了反壟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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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這麼一翻個,看來,反壟斷法的正當性已經蕩然無存了。所謂反壟斷法,其實就是經濟學知識不足的結果。大家多學點經濟學知識吧,別再提什麼愚蠢可笑的反壟斷了。

沒想到啊沒想到,進入21世紀以後,尤其是中國經濟的發展現實,對“法與經濟學”的反反壟斷,又提出了新問題。照這個勢頭下去,很可能會出現“反反反壟斷”。

首先,中國的經濟發展今天的局面,類似於美國19世紀末20世紀初,也出現了一批前所未有的私人巨型企業。不同的是,那些關乎“國計民生”的行業在中國是國有企業,由政府控制。這些行業沒有出現私人大亨。中國出現的舉行私人企業,主要在房地產、網際網路等新興行業。

按照“法與經濟學”的觀點,對這些企業,即使他們的規模再大,也沒有必要實行反壟斷。他們的那些商業操作,諸如大資料殺熟、強迫供貨商“二選一”、低價傾銷佔領市場、鉅額補貼打擊競爭對手等等,“法與經濟學”都早有解釋,可以證明,這些市場操作都有合理性,並且不會危害市場競爭秩序。

雖然聽起來頭頭是道,但熟悉中國社會現實的人,恐怕都不會因此放下心來。明顯的事實是,這些新興的壟斷企業,還有很多“法與經濟學”沒提到的“操作”手段。

有人因此諷刺宣傳部門說,你們的工作,可夠“努力”的啊。言外之意就是宣傳部門積極為巨頭服務,把網上的醜聞帖都給刪了。宣傳部門得知後,大吃一驚,原來,那根本就不是他們下命令刪除的,而是網際網路巨頭運用自己的力量刪除的。更重要的是,用宣傳部門的話說:要是我們想刪,可刪不了那麼幹淨!

看到了吧,這個巨頭實際上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網路輿論——比國家宣傳部門控制得更嚴密更有效。產業巨頭因為壟斷而擁有的力量,絕不會侷限在市場競爭中,而是會用到各個方面,包括控制輿論和插手政治。

這可是“法與經濟學”的那些經濟學家沒提到的。

04

經濟學家們雖然逐一分析了反壟斷法禁止的種種市場操作,並且證明了這種禁止都是多餘的,那些市場操作其實都有其合理性,但他們的假設是:企業只是個經濟組織,只謀求經濟收益。

問題在於,這個假設不成立。

對個人和組織來說,當掌握了足夠巨大的財富以後,他們可不會把自己的影響力限制在市場競爭和經濟領域中。只要有助於他們維護和擴張自身利益,沒有什麼事情是不能幹的,沒有什麼領域是不能進入的。而因為擁有鉅額的財富,他們有無數種辦法把自己的勢力擴充套件到政治、法律、輿論甚至外交這樣的國家事務中。

“法與經濟學”的那些學者們,之所以會忽略如此重要的現實,或許是因為,在戰後的美國,政府的各項機制相對完善,壟斷者興風作浪、縱橫捭闔的空間很小。這給他們造成了錯覺,好像壟斷者的威力必然侷限在經濟領域中。

可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可沒有美國那種完善的機制。所以,在這些國家,那些擁有鉅額財富的行業壟斷者,都以各種各樣的方式插手政治,甚至控制國家。

實際上,即使在美國,這個問題也同樣存在。“法與經濟學”證明了企業併購不構成壟斷,證明應該讓企業自由擴張,這樣才是效率最大化。美國因此拆除了儲蓄銀行和投資銀行之間的混業禁止。很多銀行藉機混業經營——什麼賺錢幹什麼,怎麼賺錢怎麼幹,於是,就有了2008年金融危機。而且,他們還是“大到不能倒”,國家和民眾還要繼續出錢供養他們。

類似情況,在美國或許只是個經濟危機,但換了其他國家,可就是政治危機、國家危機乃至生存危機了。黎民輾轉死溝壑、生靈塗炭,並非誇張。

既然如此,我們需要反壟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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